经济法(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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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一、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概念和产生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二)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条件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也可以担任管理人,但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例3-3】下列有关管理人产生方式和组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依法指定

B.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担任

C.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D.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解析】正确答案:B。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此选项ACD的说法是错误的。

(三)管理人的职责与报酬

1.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的许可。

管理人未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3-4】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属于管理人的职责的有( )。

A.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B.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D.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解析】正确答案:C。见上述有关管理人职责的相关规定。

2.管理人的报酬

管理人履行职责,应当获得合理的报酬。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