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和解与重整
一、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和解制度是挽救企业、预防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之一。
(二)和解的提出、通过及裁定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债务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申请和解的原因是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其申请,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此事项无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或未获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和解协议的效力
(1)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都有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上述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四)和解协议的终止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做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例3-7】关于和解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债务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
B.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
C.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
D.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能向法院申请和解
【解析】正确答案:B、C。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为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