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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