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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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财产的变价

(一)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的分配以货币分配为基本方式,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二)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的方式

(1)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2)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3)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三)别除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是破产法上的别除权。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