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货币和货币制度的演变
一、货币的产生与发展
(一)货币的产生
货币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商品交换中,人们必须衡量商品的价值,而商品价值的实体——人类的一般劳动耗费看不见也摸不到,只能通过交换表现在另一种商品上。这种价值表现形式随着商品交换的不断发展而演变,货币也应运而生。这一过程大致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第一,简单或偶然的价值形式,如1只羊=1担稻谷。第二,扩大的价值形式,如1只羊=1担稻谷=2千克茶叶=20尺棉布。第三,货币价值形式,如1只羊=1担稻谷=2千克茶叶=20尺棉布=1克黄金。
可见,货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源于商品,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自发的产生。货币产生以后,以物易物的直接交换就转变成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流通,从而大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货币的发展
1.实物货币
早期的实物货币一般都是由普通的、大家乐意接受的商品来充当,它本身既作为商品,同时又作为货币充当媒介。历史上,贝壳、丝绸、牲畜都充当过货币。这些实物基本上保持原来的自然形态,其典型特征是能代表财富,是普通的供求对象,但体积大、不易分割、不易携带、缺乏统一的价值衡量标准,不是理想的货币材料。
2.金属货币
随着经济的发展,实物货币发展到它的高级阶段——金属货币阶段。金属货币是指以金、银、铜、铁作为货币材料的货币。金属货币经历了从贱金属到贵金属,从金属称量制到金属铸币制的发展过程。其中,以黄金、白银作为货币,几乎是所有国家共同的历史。这主要是因为黄金和白银币值稳定、价值较高、易于分割、便于保存和携带。金属货币虽有很多优点,但缺点也随着商品流通的不断扩大而日渐暴露出来,即鉴别成色和称量麻烦;携带运输成本高且有相当风险;因磨损而减轻分量,使铸币面值与实际价值不相符;等等。于是,金属货币逐渐被其他货币形式所取代。
3.信用货币
信用货币是以信用为保证,通过一定信用程序发行的,独立行使货币职能的现代货币形态。信用货币不以任何贵金属为基础,不能与贵金属相兑换,其后盾是国家权力,依存的是信用关系。目前世界各国都采用这一货币形态。例如,现金,即通常说的钞票,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现金主要服务于居民个人用于消费品购置、支付工资等,同时也用于企业单位的小额零星购置与支付。银行存款也是信用货币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存款货币主要服务于企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以及税款上缴、财政经费下拨、银行贷款的发放与收回等活动。银行存款的种类很多,并且随着信用关系的发展,其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居民个人的日常货币收付也越来越多地采用存款货币形式。因此,银行存款在信用货币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
4.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是指用电子计算机系统存储和处理的存款,表现为各种各样的价值贮藏卡。例如,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信用卡等,其显著特征是货币形态无纸化。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购买商品、享受服务或进行支付时,只需在银行安装的终端机上刷卡,电子计算机便会自动将交易金额分别记入收付双方的银行账户,体现出货币流通网络化的特征,但是没有网络的地区、地点和部门无法实现电子货币的流通。电子货币具有转移迅速,相对安全和节约费用的优点,目前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二、货币制度的演变
(一)货币制度的形成及内容
1.货币制度的形成
货币制度简称币制,是一个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该国货币流通的结构、体系与组织形式。换句话说,货币制度是国家为保障货币流通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货币和货币运动的准则与规范。
2.货币制度的内容
(1)货币材料。货币材料是确定用何种材料充当货币。确定的货币材料不同,就有不同的货币制度。例如,以白银作为货币材料就是银本位制,以黄金作为货币材料就是金本位制,以纸币作为货币材料就是纸币本位制等。“本位”是货币制度的一个术语,源于国家规定何种币材作为法偿货币。
(2)货币单位(价格标准)。货币材料确定后,就要进一步确立货币单位,包括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和单位货币价值量,如在金属本位制下,要确定单位货币包含的货币金属重量。例如,英国的货币单位为“英镑”(Pound Sterling)货币符号“£”。1816年5月,美国的金币本位制法案规定,1英镑含成色11/12的黄金123.7447格令,合7.97克。美国的货币单位是“美元”(USDollar)货币符号“$”。根据美国1934年1月的法令规定。1美元含金量为0.8888671克。在我国历史上,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国币条例》规定货币单位为“圆”,1圆含纯银0.648两,合23.977克。
(3)本位币和辅币的铸造、发行与流通程序。本位币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货币。在金属货币制度条件下,本位币亦称“主币”,是一国计价、结算唯一合法的货币单位。金属本位币是用一定货币金属按照国家规定的货币单位铸造的铸币。起初,铸币在民间铸造,其信誉和流通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后来逐步改由国家铸造,因为拥有政府权力的国家最具权威,国家铸造一定形状、一定重量和成色,并打上印记的货币,能够起到稳定价值尺度、统一流通手段的作用。
金属本位币在流通上具有三大特征:其一,自由铸造,即每个公民都有权把货币金属送到造币厂铸成本位币。其二,无限法偿,即国家规定本位币拥有无限制的支付能力,不论每次支付的数量多么巨大,如果用本位币支付偿债,商品出卖者和债权人都不能拒绝接受或要求改用其他货币。其三,规定磨损公差。由于技术原因,有时会出现铸币的实际重量与法定标准不符或在流通中因逐渐磨损而使重量减轻。为了避免因此而导致的本位币贬值,货币制度规定了每枚铸币实际重量不足法定重量的限度,称为磨损公差,超过磨损公差的铸币不能流通使用。
辅币是本位币以下的小额通货,供日常交易和找零之用。其流通特点恰恰与本位币相反:其一,限制铸造。由于辅币通常由贱金属铸造,其名义价值往往高于实际价值,因此辅币仅限于国家垄断铸造。其二,有限法偿,即法律规定辅币在一次支付中具有最高限额,超过限额,受款人和债权人有权拒收。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属货币远不能适应生产和流通扩大的需要,于是出现了信用货币价值符号的流通。在当代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下,国家授权中央银行集中货币(纸币)发行,并授予这类价值符号无限法偿的能力。
(4)黄金准备制度。黄金准备制度是指一国货币发行的物质基础。从历史上看,黄金准备制度长期以来一直是准备制度的主要内容。黄金准备制度是指国家集中储备黄金,作为稳定货币和汇率的平准基金以及发行货币的准备金。
黄金准备的用途有作为国际支付的准备金,作为调节国内金属货币流通的准备金,作为支付存款和兑换银行券的准备金。
在目前贵金属货币停止流通的条件下,货币金属准备的第二个用途、第三个用途已经消失,只有第一个用途依然存在,因为黄金仍然是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最后手段。
目前,世界各国建立了以特定自由兑换的外汇,如美元、欧元、日元,还有这些货币的债权等作为准备金的制度,以便用于国际支付结算。需要指出的是,在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下,保障货币发行和流通正常的准备制度的主要内容已经不再是黄金和外汇,而是国内的商品保有量和未来的产出量。商品的价值总量是发行和流通信用货币的最重要和最主要依据之一。外汇和黄金只是用于国际支付,起着保持本国货币对外兑换比率稳定的平准基金作用。
(5)规定货币的对外关系。规定货币的对外关系是指规定本国法定货币同外国货币是自由兑换货币,还是不自由兑换货币,即管制货币。货币的对外关系是由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等诸多因素决定的。
(二)货币制度的类型
纵观世界各国货币制度的演变过程,大体上经历了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金本位制、纸币本位制几种类型(见图1-2)。
图1-2 货币制度演变过程
1.银本位制
银本位制是以白银作为本位币的一种货币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本位币的币材是白银,银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熔化,银行券可以自由兑换成银币,白银与银币可以自由输入输出,银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
银本位制是历史上最早的货币制度,16世纪以后开始盛行,如墨西哥、日本、印度等国都实行过银本位制。银本位制分银两本位制和银币本位制。我国自宋代开始银铜并行,直至1910年4月清政府颁布了《币制则例》,正式确定我国实行银本位制。而我国银本位制的健全则是在1933年,国民政府宣布“废两改元”,公布《银本位铸造条例》,但1935年11月又宣布实行“法币改革”,废止了银本位制。
2.金银复本位制
金银复本位制是指同时以金、银两种金属作为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其基本内容是:金、银两种金属同时作为币材;金币和银币都可以自由铸造、自由熔化,自由输入输出;金币和银币都具有无限法偿能力。实行金银复本位制,必须确定金币和银币的比价。按比价的确定方式不同,金银复本位制又分为以下三种:
(1)平行本位制。平行本位制是指金币和银币间的比价由金银本身的市场价值决定。例如,英国1663年铸造的金币“基尼”与银币“先令”并用,两种通货按金银的市场实际价值比价流通。
(2)双本位制。双本位制是指金币和银币间的比价由国家及货币管理当局规定。例如,美国在1792年规定,金币与银币的法定比价是1 ∶ 15。
(3)跛行本位制。这是从复本位制向金本位制过渡时出现的一种特殊的货币制度。由于法定使用银币向金币过渡中,先是银币多、金币少,后是金币多、银币少,类似跛行者的一足短、一足长的现象。
金银复本位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重大缺陷。从理论上看,货币是市场上价值衡量的准绳,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一个市场只能有一个价值尺度,市场上也只认一个衡量权威。复本位制的双重标准,必然在实践中引起商品流通的混乱。当金币和银币都按照其本身所含的价值流通时,商品就出现两种价格,这两种价格又会随着金银本身的市场价格变化而变化。如果由官方硬性规定金与银的法定比价(即双本位制),随着金银本身比价变化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又称“格雷欣法则”。两种实际价值不同而法定价值固定的通货同时流通时,实际价值较高的通货(良币),会被人们收藏,退出流通;而实际价值较低的通货(劣币)则会充斥市场,最终将良币完全逐出市场。
任何社会形态的产生和发展,都要求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货币制度。英国率先从复本位制过渡到金本位制,其后欧洲诸国相继效仿,到19世纪末,世界主要工业化国家都实行了金本位制。
3.金本位制
金本位制是指以黄金为本位币的货币制度。其具体形式先后经历了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
(1)金币本位制。金币本位制又称金铸币本位制。是典型的金本位制,其基本内容是:黄金是本位币的币材,金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熔化,黄金和金币可以自由输入输出,银行券可以自由兑换成金币,金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
上述特征决定了金币本位制是独具稳定性的货币制度。这种稳定性突出的表现在自发调节货币流通量、通货的币值对黄金的不贬值、外汇市场的相对稳定等方面。
英国是最早实行金币本位制的国家,于1816年宣布实行,从1819年正式实施。其后,19世纪70年代先后有德国、丹麦、瑞典、挪威、法国等欧洲工业化国家相继由金银复本位制过渡到金币本位制。到20世纪初,世界各国已经广泛实行金币本位制。
金币本位制这一稳定的货币制度,极大地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人们把金币本位制下的金币流通称为“货币的黄金时代”。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与黄金存量不平衡的加剧,英国、法国等国家的黄金存量减少,资本主义国家要恢复第一次世界大战前那种典型的金本位制已经不可能了,于是建立了变相的金本位制,即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
(2)金块本位制。金块本位制又称生金本位制,是指国内不铸造、不流通金币,而流通代表一定重量黄金的纸币,黄金由国家集中储存,纸币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向中央银行兑换成金块。其特点是:纸币单位规定含金量,在一定数额、一定用途内兑换黄金。例如,英国于1925年规定,1700英镑(合400盎司纯金)以上才能兑换黄金;法国于1928年规定兑换黄金的最低限额为21500法郎。其间实行金块本位制的国家还有荷兰、比利时等国。
(3)金汇兑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又称虚金本位制,是实行纸币流通,但只准以外汇间接兑换黄金的货币制度。其特点是:货币规定单位含金量,但不能直接兑换黄金,只能兑换外汇,以外汇间接兑换黄金;中央银行将黄金外汇存于另一个实行金本位制的国家,规定本国货币与该国货币的法定比率;以固定价买卖外汇,稳定币值和汇率。
实行金汇兑本位制的国家,实际上是使本国货币依附于经济实力雄厚的外国货币,如英镑、美元等,但会在经济上和货币政策上受这些国家的左右乃至控制。
资本主义周期性危机,特别是1929—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机,使资本主义经济遭受重创。严重的经济危机冲击了货币制度,各国纷纷放弃金本位制,转而实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
4.纸币本位制
纸币本位制是指以纸币为本位币的货币制度,属于不兑现和信用货币制度。纸币是由国家强制发行和流通的、不兑换金银的货币符号。纸币本位制取代金属货币本位制,是货币制度演进的质的飞跃,突破了商品形态的桎梏,而以本身没有价值的信用货币作为流通中的一般等价物。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有以下特点:
(1)流通中的货币都是信用货币,金银不再作为货币进入流通。
(2)信用货币由中央银行垄断发行,并由国家法律赋予无限法偿能力。
(3)信用货币的发行量不受黄金准备的限制,而取决于货币管理当局实施货币政策的需要。
(4)信用货币都是通过银行信用程序投入到流通领域的,通过银行信用的扩张或收缩可以调节货币流通量。
(5)中央银行对货币流通的调节日益成为国家对宏观经济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
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仅有很短的历史,这种货币制度创造了货币对经济调节的“弹性”作用,适应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显示出较为优越的特性,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货币制度。但是其核心内容是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而纸币币值稳定与否主要取决于银行的信用、社会资源的保证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