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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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应收票据

【案例2-2】华泰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018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2018年4月30日销售一批产品给丙公司,货已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2000元。收到丙公司交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利率为6%。

(2)2018年6月30日计提利息。

(3)2018年10月30日,丙公司按期支付汇票款。

(4)2018年9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货款为100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6%。合同约定3个月以后付款,乙公司交给公司一张不带息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116000元。

(5)2018年12月1日乙公司如期兑付汇票款。

要求:根据以上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任务分析:该案例涉及应收票据的确认、计价,应收票据收到、背书转让和贴现的核算内容,内容相对比较复杂,是本章的学习难点之一。

必备知识(理论知识)

一、应收票据的概念与分类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应收票据仅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不含支票、本票和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是商业信用的必然产物。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都是商品交易过程中因赊销商品而产生的债权,两者相比,应收票据具有如下特点:[1]应收票据是定期债权,而应收账款是不定期债权;[2]应收票据是一种具有合法凭证的债权,比应收账款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3]商业汇票的流通性更强,可以背书转让、贴现或抵押变现;[4]应收票据(特别是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坏账的风险较小,因此,会计上一般不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超期无法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回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因此,实际工作中收取商业承兑汇票时应谨慎,只能收取信用较高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否则到期不但收不到款项,也会失去最佳的款项催讨时间,造成较大的坏账风险。

商业汇票按是否计息可分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和带息商业汇票。

二、应收票据的计价

应收票据的计价,就是确定应收票据的入账价值。按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收到承兑的汇票,无论是否带息,一律按其票面值计价入账,即企业收到票据时,应按照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但对于带息的票据,应于期末(中期期末或年末终了)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应增加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回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会计实务上一般不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较大时,应确认其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基本能力(操作技能)

三、账户设置

为了反映应收票据的取得、票款收回、转让和贴现等经济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账户,该账户为资产类账户,借方登记取得的应收票据面值和计提的利息,贷方登记到期收回票款或到期前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面值和已计提的利息。本账户可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设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并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四、应收票据的核算

1.不带息票据的核算

不带息票据的到期值等于其面值,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因债务人抵偿前欠货款而取得的应收票据,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违约拒付或无力支付票款,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案例2-2解答】

(1)2018年9月1日,公司收到商业承兑汇票时,编制转账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2)2018年12月1日收到汇票款时,根据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书,编制银行收款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如果该票据到期,乙公司无力偿还票款,华泰公司应将到期票据的票面金额转入“应收账款”账户。则会计分录为:

2.带息应收票据的核算

企业收到的带息应收票据,除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核算外,还应于期末按照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和票面利率计提票据利息,增加相应的应收票据账面价值,“计提利息收入”同时冲减财务费用。票据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应收票据利息=应收票据票面金额×票面利率×期限

上式中,“票面利率”一般指年利率,由双方约定;“期限”指签发日至到期日的时间间隔(有效期)。票据的期限,有按日表示和按月表示两种。按日表示时,应按照日历时间,应从出票日起按实际经历天数计算,通常出票日和到期日只能计算其中的一天,即“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在按天数或月数计算的时候,应将按年表示的利率转换成日利率(日利率=年利率/360)或月利率(月利率=年利率/12)来进行计算。

如甲公司收到一张3月5日签发的面值为80000元、年利率为8%,90天到期的商业汇票,则到期日为6月3日,即3月份27天(3月5日计入),4月份30天,5月份31天, 6月份2天(6月3日不计入),共90天;因此,票据利息为:80000 × 8% × 90/360=1600元。

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不论各月份实际日历天数为多少,均以到期月份中与出票日相同的那一天为到期日,如4月30日签发的、5个月期限的商业汇票,到期日为9月30日。

带息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账户,按其差额(未计提利息部分),贷记“财务费用”账户。

【案例2-2解答】

(3)2018年4月30日,销售产品收到票据时,编制转账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4)2018年6月30日,计提票据利息时:

票据利息=232000×6% ×2 /12=2320(元)

(5)2018年10月30日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

2018年6月30日至10月30日应计提利息=232000×6%×4/12=4640(元)

收款金额=232000×(1+6%×6/12)=238960(元)

2018年6月30日已计提利息=2320(元)

3.应收票据转让的核算

企业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如果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采购材料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账户;如果背书转让是为了偿还债务,应借记“应付账款”或“短期借款”等账户,按照应收票据账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账户,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为带息商业汇票,除借记或贷记以上账户外,还应按照尚未计提利息,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账户。

【案例2-3】华泰公司向A企业购买甲材料,材料价款57000元,增值税税额9120元,款项共计6612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企业将一票面金额为60000元的不带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偿还A企业货款,同时,差额6120元当即以银行存款支付。

【案例2-3解答】根据材料验收入库单、增值税发票、银行付款通知书等单据,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4.应收票据的贴现

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后,如果急需资金使用,可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背书转让贴现。在贴现中,企业付给银行的利息称为贴现利息,银行计算贴现利息的利率称为贴现利率,票据到期值与贴现息之差为贴现所得。

对于不带息应收票据,到期值就是面值;对于带息应收票据,到期值应该包含到期应收的利息。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票据面值×票面利率×票据期限=票据面值×(1+票面利率×期限)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利率×贴现期

贴现金额=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应收票据的贴现根据票据的风险是否转移分为两种:一种是带追索权的贴现,贴现企业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另一种为不带追索权的贴现,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

带追索权是指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反之则为不带追索权。

【案例2-4】华泰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2018年1月5日收到购货单位转来2017年12月31日签发的带息商业汇票一张,票面利率为4%,金额为900000元,期限为6个月,2018年3月31日企业持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带追索权,年贴现利率为5%。2018年6月30日,购货单位按期支付商业汇票本息。

(2)其他条件不变,该商业汇票不带追索权。

(1)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

由于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后,贴现企业负有连带付款责任,必须明确未来的连带归还款项的本利和,所以在贴现时就不能注销应收票据账户账面价值,将商业汇票到期值记入“短期借款”负债账户暂时挂账。待到期后视债务人归还情况予以冲销。

【案例2-4解答】

(1)2018年3月31日期末计提前三个月利息时:

票面利息=900000×4%×3/12=9000(元)

2018年3月31日办理贴现时:

票据到期值=900000(1+4%×6/12)=918000(元)

贴现利息=918000×5%×3/12=11475(元)

贴现净额=918000-11475=906525(元)

计提2018年4—5月票面利息时:

票面利息=900000×4%×2/12=6000(元)

2018年6月30日,票据到期,出票单位按期支付款项。

承兑人无力付款时,根据银行退回应收票据,编制转账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接到银行扣款通知书时:

(2)不带追索权票据贴现。

由于票据贴现不带追索权,贴现企业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此贴现时就不必保留应收票据账面价值,直接冲减应收票据账面价值(贴现时),贴现后也不必继续计提已贴现票据利息。

【案例2-4解答】

(2)2018年3月31日期末计提前三个月利息时:

票面利息=900000×4%×3/12=9000(元)

2018年3月31日办理贴现时:

票据到期值=900000(1+4%×6/12)=918000(元)

贴现利息=918000×5%×3/12=11475(元)

贴现净额=918000-11475=906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