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训练】
黄河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6%,商品销售均为正常的商品交易,除特别说明外,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2018年5月31日,“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为5000000元,全部为应收甲公司账款,“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50000元;“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无余额。2018年6月至12月黄河股份有限公司对有关业务进行了如下处理:
(1)6月1日,向甲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60000元,货款尚未收到。
(2)6月10日,收到应收乙公司账款4000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3)6月15日,向丙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20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20000元,货款尚未收到。
(4)6月20日,向丁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50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00000元;收到丁公司开具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2月20日。
(5)假定6月份黄河公司除上述业务外没有发生其他有关应收款项的业务。6月30日,对各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其中,应收甲公司的账款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5%,应计提坏账准备金额=1160000×5%=58000元
对其他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金额=(5000000-4000000+2340000+5850000)×1%-50000=41900元
(6)9月1日,将应收甲公司的账款质押给银行,取得期限为3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1080000元,年利率为4%,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假定黄河公司月末不预提流动资金借款利息。
(7)9月10日,将应收乙公司货款出售给银行,取得价款1900000元,协议约定不附追索权。
(8)10月20日,将6月20日收到的丁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获取价款5720000元,协议约定银行在票据到期日有追索权。
(9)12月1日,向银行质押借入的流动资金借款到期,以银行存款支付借款本息。至12月31日,黄河公司尚未收到该账款。
(10)12月20日,丁公司因财务困难未向银行支付票款。黄河公司收到银行退回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以银行存款支付全部票款。
(11)12月31日,对各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对甲公司应收账款仍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20%。
对甲公司应补提的坏账准备金额=1160000×20%-58000=174000元
对其他公司应收款项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1000000+5850000)×1%-91900=-23400元
要求:分析黄河公司上述各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错误的请写出正确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