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单位贷款业务核算
一、信用贷款业务的核算
信用贷款是凭借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的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这种信用贷款是我国银行长期以来的主要放款方式。由于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通常要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信用贷款通常逐笔申请立据,逐笔审核,确定期限,到期归还。
(一)发放贷款的核算
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借款申请书,申请书上必须填写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和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向银行提供相关资料。银行信贷部门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的审批。经审批同意贷款后,银行(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需要用款时,应填写一式五联借款借据,送银行信贷部门审批。其中,第一联为借方凭证,加盖借款人预留银行印鉴,送交信贷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定借款金额;第二联为贷方凭证,作为银行会计部门入账的依据;第三联为回单,加盖转讫章后退给借款人,作为其入账的依据;第四联为放款记录,加盖转讫章后送银行信贷部门留存;第五联为到期卡,由银行会计部门留存,按到期日排列保管,据以到期收回贷款。
银行会计部门收到借款凭证后,应认真审查银行信贷部门的审批意见,审核凭证各内容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印鉴是否相符等。审核无误后,以第一联、第二联借款凭证分别代转账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贷款——短期贷款(单位贷款户)——(合同本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实际支付的金额)
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
【例3-1】甲银行于2018年3月10日接到开户单位E公司的借款申请,经信贷部门核定,同意贷给该客户期限为9个月、年利率为6%的短期贷款1000000元,会计部门于3月20日向E公司发放贷款。甲银行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会计部门对保管的借据定期检查,并与各科目分户账核对,以保证账据相符。
(二)贷款收回的核算
贷款收回的核算是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的摊余成本是指该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减去已偿还的本金,加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而形成的累积摊销额,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贷款,应签发转账支票并填制一式四联的还款凭证办理还款手续。银行会计部门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还款凭证和转账支票后,抽出留存的到期卡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于贷款到期日办理收回贷款的转账手续。以转账支票代替转账借方传票,第一联还款凭证作为其附件;第二联还款凭证代替转账贷方传票入账;第三联还款凭证代转交信贷部门核销原放款记录;第四联还款凭证加盖转讫章后作为回单还给借款人作为归还贷款的依据。
1.未减值贷款的收回
未减值贷款的计息日,银行应按贷款合同的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并确定应收利息,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并确定利息收入,差额计入“贷款——利息调整”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调整
分期收到利息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
贷:应收利息
收回未减值贷款时,按收到的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
贷:贷款——短期贷款(单位贷款户)
应收利息
【例3-2】接【例3-1】, E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假设甲银行采取定期收息的方式核算贷款利息,则应在当年的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分别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6月20日,利息=1000000×6%×3 ÷12=15000(元)
9月20日,利息及转账分录与6月20日相同。
12月20日,由于客户还款,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会计分录如下:
2.减值贷款的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减值贷款按应减计的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借: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本金
——利息调整
同时,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利息收入
此外,还应将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实际收到金额)
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贷:贷款——已减值
资产减值损失(差额)
【例3-3】甲银行于2016年1月1日向客户F公司发放3年期的贷款,客户F公司的贷款本金为2000000元,年利率为6.4%。2017年12月31日,经减值测试发现该笔贷款发生减值15000元。甲银行2017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如下:
假定银行按定期收息的方式收取利息,且到2017年度第3季度为止的应收利息均已收回。
2017年第四季度的利息=(2000000- 15000)×6.4%×3 ÷12=31760(元)
会计分录如下:
【例3-4】接【例3-3】:甲银行于2019年1月1日全额收回F公司的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全部应收未收利息。甲银行的账户处理如下:
甲银行在2019年共计提的利息=31760×4=127040(元)
贷款损失准备余额=127040+31760-15000=143800(元)
全部应收未收利息=32000+32000×4=160000(元)
(三)贷款展期
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申请延期。借款人因故不能归还贷款时,可向银行信贷部门提交一式三联的贷款展期申请书,写明展期原因,银行信贷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展期。根据规定展期只限一次,一般不办理转账手续。短期贷款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不得超过3年。
(四)贷款逾期的核算
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到期未归还的贷款。
会计部门应在贷款到期日营业终了前,根据原借据编制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将原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会计分录如下:
借:贷款——逾期贷款——××贷款户
贷:贷款——短期贷款——××贷款户
(贷款——中长期贷款——××贷款户)
如果贷款的本金逾期90天尚未收回,应停止计提利息收入,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单独核算;停止计提的利息收入应在表外科目“应收利息”中单独核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贷款——非应计客户贷款
贷:贷款——逾期贷款(单位贷款户)
同时记表外科目:
收入:应收利息。
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对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例3-5】甲银行于2017年3月4日向G公司发放一笔贷款,金额为500000元,期限为2年,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甲银行的账户处理如下:
发放贷款时。
假定贷款期间G公司一直可以按时付息(会计分录略)。
2019年3月4日贷款到期时,G公司无力偿还本金,银行会计部门将原贷款转入逾期贷款户。
上述贷款逾期已超过90天,但G公司仍无款归还,银行系统自动结转为非应计贷款。
二、担保贷款的核算
(一)保证贷款的核算
保证贷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债务。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担当保证人,或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担当保证人。
法律规定保证人与贷款银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实际执行中若发现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1.贷款发放的处理
贷款发放业务通常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贷款——保证贷款(单位贷款户)——本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本金
收入:代保管有价值品——××单位户
2.贷款收回的处理
贷款收回业务通常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本金
贷:贷款——保证贷款(单位贷款户)——本金
利息收入或应收利息
付出:代保管有价值品——××单位户
(二)抵押贷款的核算
抵押贷款是指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商业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首先应确认抵押物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借款人只有拥有对财产的所有权,才可以作为抵押人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抵押物一般为具有变卖价值和可以转让的物品。抵押贷款的额度,以抵押物的现值为基数,乘以双方确定的抵押率,抵押率通常掌握在50%~70%的幅度。抵押贷款中,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固定资产贷款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抵押贷款到期归还,一般不能展期。
1.贷款发放
借款人申请抵押贷款时,应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书”,写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日期、抵押品名称、数量、价值、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存放地点等有关事项。经银行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后,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并将有关抵押品或抵押品产权证明移交银行。经审核无误后,银行签发“抵押品保管证”一式两联,一联交借款人,另一联留存银行。
借款人使用贷款时,由银行信贷部门根据确定的贷款额度,填写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签字后加盖借款人的预留印鉴,送银行信贷部门审批。银行会计部门接到信贷部门转来的有关单证,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抵押贷款(单位贷款户)——本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本金
收入:贷款抵押物——××单位户
【例3-6】甲银行于2018年7月1日收到信贷部门转来H公司借款凭证一份及抵押贷款的有关单证,H公司用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品,评估价值为500000元。银行准予贷款,贷款金额为300000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7.47%。经审查无误后,予以转账。甲银行账务处理如下:
2.贷款归还
抵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应主动向银行提交还款凭证,连同签发的转账支票和银行出具的“抵押品保管证”办理还款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本金
贷:贷款——抵押贷款(单位贷款户)——本金
利息收入——抵押贷款利息户
付出:贷款抵押物——××单位户
【例3-7】2018年7月1日,甲银行收到H公司提交的还款凭证和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322410元,其中300000元为归还1年期限的贷款,22410元为支付贷款利息(利随本清)。经审核无误后,H公司予以转账。假设利息每半年计提一次,甲银行账务处理如下:
3.抵押贷款逾期的核算
抵押贷款到期,借款单位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应将其转入“逾期贷款”明细核算科目,并按规定计收罚息。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逾期贷款(单位贷款户)
贷:贷款——抵押贷款(单位贷款户)
同时,向借款人填发“处理抵押品通知单”。如果逾期1个月以上,借款人仍无法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
(三)质押贷款的核算
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法律规定出质人和贷款银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实际执行中若发现质押合同不完备的可以补正。
质押与抵押相比,最大的特点是质物必须移交给银行占有。抵押的基本特征是转移抵押物的所有权而不转移其占有权,质押则要将质押品或权利凭证转移给质权人,在质押期内,出质人不能占有、使用质物。质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与抵押贷款基本相同,质押贷款的核算与抵押贷款也基本相同。
三、贷款利息的核算
(一)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1.定期利息
对于定期收息的贷款,银行于每季度末20日营业终了时,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利息:
应收利息=本金×年利率×3÷12
2.利随本清
利随本清是逐笔结息的计息方式。贷款到期,借款人还款时,应计算自放款日起至还款日前一日的贷款天数,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利息=还款金额×日数×月利率÷30
(二)贷款利息的核算
企业应按照本金、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的顺序收回贷款本金及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
按期计提贷款应收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收到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借款单位户
贷:应收利息
当贷款成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但尚未收取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应纳入表外核算。贷款成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到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第一,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借款单位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的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实收的金额,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吸收存款——存款单位户
贷:利息收入
第二,本金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以及本金已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贷款本金的收回。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吸收存款——存款单位户
贷:贷款——短期或中长期贷款——借款单位户
(三)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2.1‰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债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采用分段计算方法。从贷款发放之月起到贷款到期日为一段计息期,这段利息期既算头也算尾,按借款时所定利息计算,从贷款到期的次日开始,到收回贷款日为止,这段日期不算尾,但要按一定百分比加计利息。
【例3-8】某笔短期贷款金额为500000元,6月1日贷出,9月1日归还,月利率为3‰。假定实际利率和合同利率相等,银行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6月1日发放贷款时。
(2)6月30日结息时。
应计利息=500000×30×(3‰÷30)=1500(元)
(3)7月31日、8月31日利息核算同上。
7月和8月应计利息均=500000×31×(3‰÷30)=1550(元)
(4)9月1日收回贷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