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家庭康复与社区服务
一、社区工作面临的问题
在我国6000多万残疾人中,能够有机会到各级康复机构接受全面康复服务的人数十分有限,绝大多数残疾人的康复工作是在社区和家庭中开展的。因此,家庭康复与社区康复不仅是我们今后长期工作的重点,而且是社会康复服务的首要任务。城市社区服务的工作正在向纵深发展,城镇医疗制度的改革也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在大中城市里康复医学领域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农村的问题显然更为突出,更为严重,更为迫切。
我国目前对残疾人的家庭康复和社区康复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虽然社区康复的试点工作已经进行了十几年,但是在政策法规、管理体制、技术人员、康复流程、服务方式等许多方面都曾走过弯路,还缺乏成功经验,仍在不断探索之中。这些工作都急需大力推进。
首先,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于1991年5月正式实施,为了贯彻执行这个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的大法,各地政府做了大量工作,相继制定了实施的细则。但是,还有相当多的地方对于《残疾人保障法》不够重视,没有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有很大困难。另外,与《残疾人保障法》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在残疾儿童的医疗、入托和残疾青少年入学及毕业分配方面,还需要有切实可行的政策;因交通事故和意外伤害致残者的赔偿方面有关法规还存在很多缺陷;关系到残疾人谋生自立的就业法规,也有一些环节需要改进;无障碍环境在很多城市尚未推进,农村残疾人家庭的居室无障碍环境几乎无人过问;社会保障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于生活在农村的广大残疾人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
其次,社会和社区目前对残疾人的帮助十分有限。近年来城市社区服务和部分地区社区康复的开展,减少了残疾人对家庭的依赖,对他们回归社会很有益处。不过,大多数城镇的社区服务还在建立和完善之中,有些工作只停留在表面上。由于人力和财力所限,正在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康复的城市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专业人员缺乏;社区服务设施使用率较低;社区医疗卫生管理水平急待提高;在很多中小城市,社区康复还是一个陌生的名词。残疾人的衣食住行在很少得到社会和社区服务进行帮助的情况下,只能主要依赖家庭成员的照顾。
第三,从根本上说,政府尚无力拿出大量资金以满足残疾人各方面的需要。残疾人因自身的障碍很难与健全人在社会上竞争。即使获得了可以维持自己生活的经济收入,在其他方面仍然需要求助于家庭成员的帮助。当前残疾人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很多,残疾人要改善生活状况,主要还得依靠自身的努力和家庭的扶助,其中就业是获得经济自立的主要手段。至2000年,全国15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占70%以上,但未就业者占残疾人总数的25%以上,就业难和经济上的困难,是残疾人生活质量难以提高的重要原因。
第四,各级残联长期以来为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然而目前的管理和服务性工作仍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例如,职业康复在我国已经开展了多年,但一直效果甚微,各地职业康复人才奇缺,按比例交纳的资金难以周转,理论研究更严重滞后;作为政府和残疾人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对蓬勃兴起的各地残疾人“非政府组织”(NGO)采取漠视的态度;社区康复的试点和全面推广都存在许多漏洞,甚至不少地区虚报浮夸,流于形式;“半官半民”的机构性质成了一些人只当官不为民的场所。各地一些残联的“不作为”是残疾人难于摆脱困境的客观因素。
综上所述,残疾人的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面临着许多具体困难,其中经济困难是第一位的。我们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必须遵循因地制宜、因陋就简的原则,充分利用各地不同的社区资源,组织和发动社会支持网络,把康复服务工作抓实抓好。
二、社区医疗服务要侧重家庭康复
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放到基层,放到社区,是医疗卫生工作深入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社区医疗服务的主要任务是保障社区居民的健康。社区医务工作者的工作重点是把服务延伸至社区内的每一个家庭,家庭康复是搞好社区医疗服务的关键环节。
我国长期形成的社会习俗和家庭伦理观念,使很多残疾人认为依靠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而生活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关心家庭中的残疾人也是每个成员责无旁贷的义务。在西方,男女成年后都要离开父母独立谋生,而在中国没有结婚的青年即使年龄很大了仍习惯与父母同居,残疾人则更习惯于这种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虽然大多数残疾人也有独立谋生的要求,但在遇到各种困难的情况下,传统的习俗和家庭伦理观念会使他们的独立愿望淡化,一些残疾人甚至十分担心家庭的变革。
社区康复工作必须做到残疾人家庭中去,一方面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融入家庭,融入社区;另一方面动员残疾人家庭和社区接纳残疾人,为残疾人重新参与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创造条件,这是我国残疾人康复事业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