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叙事:中国特色政治、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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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进和“新叙事”

(一)容纳多样性

在本质上,一个正当政体的第二原则是要求对民众意愿的尊重。如前文所述,选拔制找到了解决政治选拔的方案,但是,它需要在尊重民众意愿方面做得更好。在一个多元社会里,究竟什么是社会福利必须经由公开讨论才可能得到答案。在这一点上,民主制做得很好。但是,民主制也存在着无法达成共识的危险。选拔制提供了一个找到平衡点的机会,即将官员的选拔和监督区分开来,选拔由中央机构完成,监督则由一个民选机构完成。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这样一个监督机构。只要人大代表是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由民众选举产生的,依据《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就可以有效地监督官员的决策。也就是说,只要党有效地实施《宪法》,选拔制就能够接纳多样性,与一个多元社会并行不悖。与民主制相比,选拔制也能够更好地实现在贤能的政治领袖与民众诉求之间的平衡。

为了实现这一平衡,《宪法》需要进行修订,为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供双向权力保障。一方面,《宪法》需要恢复五四宪法的条款,保障党对国务院主要领导人的提名权。而且,党还应当拥有在这些权力上的一定程度的否决权。举例来说,如果党提名的人选没有获得人大通过,党有权再次提名同一候选人,而人大需要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票才能二次否决提名。《宪法》还应当赋予党提名一定比例的人大代表的权力。另一方面,党不能僭越“选拔团”的角色,要让人大成为民众意愿表达和交锋的平台。这个要求没有超越现有的《宪法》框架。《宪法》反映了党自身的意志;遵守《宪法》对党的威信有利无害。

(二)监督选拔者

选拔制还必须面对一个问题:谁来监督选拔者?提出这个问题不是要挑战中国共产党的正当性。如本章一再强调的,党是中国宪法架构的一部分,因此党的正当性取决于中国政体的正当性——后者已经由本章的论证所证明。问题在于,当选拔者选出不称职的官员时,能否对选拔者进行问责?在这方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应该起到更大作用。《宪法》规定,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党通过人民政协与民主党派实现多党合作。人民政协第一届会议于1949年9月召开,“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所有八大民主党派参加了人民政协。人民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拥有政治协商和对国家大政方针进行监督的权力,因此,人民政协自然有权监督党的官员选拔过程。但是,目前的政协规模过于庞大,委员的参政素质良莠不齐,要充分发挥政协的监督作用,缩小政协规模、提高委员的参政素质是必要的。

读者可能会自然地认为,引入多样性和监督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中国共产党体制内部的分权。中国共产党体制可以和分权相兼容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分权对于这个体制的良好运行是必不可少的。中国不是铁板一块的集权体制,而是由宪法架构、多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组成的,国家决策由专门的党政部门完成。同时,和民主制一样,每一个决策都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而他们的利益未必是一致的,决策和执行部门可能成为某些利益的代表。这样,我们就无法保证每个决策都体现党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权力制衡可以有效地防止决策者对权力的滥用。这将帮助、而不是弱化党作为中国宪法架构一部分的权力。就实施而言,分权以及由此带来的权力之间的制衡可以帮助党和国家在不同的决策者和政策执行者之间取得平衡,以诱导他们执行党的政策。权力在操作层面上的相互制衡,不是西方民主的专利;只要一个政体需要通过代理进行决策,则权力之间的制衡就是一个必备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把党的运作置于人民政协的监督之下,不是党的主导地位弱化的表现,也不是对党的领导的否定。党的地位是由《宪法》决定的,它的正当性是由中国选拔制的正当性决定的。由于组织规则所限,党内未必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内个体或机构(包括党的领导机构)所犯的错误。人民政协作为一个外部机构,可以补充党内监督的不足。

(三)新叙事

当代中国的最大矛盾是正统叙事和现实之间的脱节。在建立之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共产党是一个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的革命党;马克思主义是党的正统叙事的理论源头。但是,自上世纪70年代末党的重心转向经济建设以来,党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党的任务不再是摧毁旧体制,而是建立一个新体制,目标是为中国人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马克思主义无疑是一个伟大的理论,它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至今仍然具有振聋发聩的作用,但是,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已经很难指导党在现阶段的工作,也无法概括党在现实中的所有作为。结果就是,党的理论和实践之间产生了很大差异。

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体制还要面对民主化的外在挑战。“民主叙事”大行其道,以至于党的著名理论家也承认“民主是个好东西”。[5]但是,必须意识到的是,民主制是19世纪西欧国家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平民与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精英阶层斗争的产物(Acemoglu and Robinson,2000),是植根于欧洲近代史的一种治理方式。但这绝不是唯一正当的治理方式。中国没有经历欧洲那样的历史过程,因而也没有产生西方的民主制度。历史让中国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体制,党不仅建立起了这个政体,而且努力改善民众的生活,党的目标和民众的目标始终是一致的。以这样的独特历史为起点,中国正在努力寻找自己的通往自由政体的道路。把西方的“民主叙事”强加给一个国家,未必会得到理想的效果;中东地区在“阿拉伯之春”之后出现的混乱局面,特别是现在出现的严重的难民问题,为盲目的民主化敲响了警钟。

中国需要一个“新叙事”,以弥补当前正统理论和现实之间巨大的差距,并为中国共产党体制提供一个坚实的正当性论述。这个工作已经超出本章的范畴,但是,本章的分析为今后的探讨提供了坚实基础,并围绕着选拔制描绘了“新叙事”的大致轮廓。

首先,从源头上讲,选拔制源于中国悠久的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贤能体制(Bell,2015)。尽管存在争议,但是,古代中国绝对是向上流动最充分的古代社会之一。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是唯一一个在古代实施贤能体制的社会;所有其他主要的古代社会都采用世袭制度。在文明发展的初期,中国就解决了一个人类社会面对的重要问题:如何选拔出有能力的官员(钱穆,2001/1952)。中国共产党不必羞于承认自己继承了中国的贤能体制传统;“新叙事”需要做的,是为这一传统找到坚实的当代哲学和政治学基础。

其次,中国共产党体制是一种不同于西方民主制的混合政体。与西方民主制不同,它将官员的选拔和监督区分开来。在官员选拔方面,它拥有开放性、竞争性和选贤任能的特点,因而满足一个正当政体的第一原则,并部分地实现了第三原则。在监督方面,《宪法》保障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表达意愿,行使监督权力,同时也通过人民政协实现对作为“选拔团”的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因此,选拔制能够兼容多样性、保障个人自由,并形成权力之间的制衡,从而实现正当政体的第二原则和全部第三原则。

第三,中国共产党不是西方意义上的政党,它不仅仅是一个组织,更为重要的,党还是中国宪法架构中不可或缺的制度构件。党的宪法地位既是历史选择的结果,也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混合政体的要求。就实现人类多样价值而言,混合政体是人类社会的最佳选择。中国共产党体制是混合政体的一个选项,它可以成为具有完全正当性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