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衣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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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变于法

洪武十五年(1382年)四月,亲军都尉府与仪鸾司皆被裁撤,取而代之的是从三品的锦衣卫。三年后,这个机构升级为正三品。《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六十。

关于锦衣卫初设时的下属机构,史籍有不同的记载。

《明太祖实录》的记录是,锦衣卫初设时有七个下属机构,分别是御椅、扇手、擎盖、幡幢、斧钺、鸾舆、驯马七司,皆为正六品机构。《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四十四。

《明史·职官志》的记录是,除了上述“七司”,还包括“掌文移出入”的经历司,以及“掌本卫刑名,兼理军匠”的镇抚司,亦即总共有九个下属机构。《明史》,卷七十六。

至于专治诏狱(即皇帝亲自下诏过问的案子)的机构北镇抚司,锦衣卫初创之时并不存在。关于这个机构的设立时间,《明太祖实录》未有明确的记载,《明史》《钦定续文献通考》等史籍的记录则是自相矛盾的。

例如,《明史·兵志》写道:“(洪武)十五年,罢府及司,置锦衣卫。所属有南北镇抚司十四所。所隶有将军、力士、校尉,掌直驾侍卫、巡察缉捕。”《明史》,卷八十九。

《明史·刑法志》又写道:“洪武十五年添设北司,而以军匠诸职掌属之南镇抚司。”《明史》,卷九十五。

正是上述两条记录,让许多人误以为锦衣卫初设之时已有北镇抚司,进而误以为洪武十五年以后发生的诏狱,皆由北镇抚司治理。

但根据《明史·职官志》的记录,北镇抚司的创设,乃是成祖即位之后的事情:“(洪武)二十年,以治锦衣卫者多非法凌虐……罢锦衣狱。成祖时复置。寻增北镇抚司,专治诏狱。”《明史》,卷七十六。

上述史料的矛盾之处,应该是行文不严谨导致的,因为《明史》并无以编年体的形式记录锦衣卫历史的专章。换句话说,涉及锦衣卫建制的记录,并不十分讲究时间上的先后次序,因而失之笼统;再加上存在语法与句读上的差异,以至于引起后人的误会。例如,引自《明史·兵志》的那条记录,前一句指的是发生在洪武十五年的事情,后两句则指的是锦衣卫建制完善之后所具有的职能;它强调的是建制与职能,而非时间上的次序。

北镇抚司创设的时间,不太可能早于永乐六年(1408年),因为直至该年十二月(一说为永乐四年《明史》,卷七十五。),早已筹备迁都北京的明成祖朱棣才命礼部铸造了行在锦衣卫(即北京锦衣卫)的印信。《明太宗实录》,卷八十六。也就是说,最早在永乐六年,北京锦衣卫才正式设立。作为其附属机构的北镇抚司,设立时间不太可能在此之前。

出生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的查继佐也说,“所谓北镇抚司者,非旧制也”。他甚至认为,直至宪宗朝增铸北镇抚司印信之后,这个专治诏狱的机构才正式创立。

至于锦衣卫初设时的镇抚司,在明朝迁都北京之后,仍留南京,作为南京锦衣卫的附属机构继续存在。由于并未查到能够证明北京锦衣卫下设有南镇抚司的文献,我一度以为,所谓“南镇抚司”,指的就是南京锦衣卫下辖镇抚司,与北京锦衣卫下属“北镇抚司”相对。但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研究员张金奎指出,南京锦衣卫只有“镇抚司”,不分南北。南北镇抚司兼具,是北京锦衣卫才有的建制。

值得一提的是,镇抚司并非锦衣卫的独有机构,它实际上是明代卫所的标准配置。不过,即便是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等亲军卫所下辖的镇抚司,也无法与锦衣卫镇抚司相提并论,他们要做的事情似乎琐碎得多,甚至要带管皇城四门的厨房。例如,金吾前卫镇抚司带管长安左右门厨房二所,羽林左卫镇抚司带管东安门厨房一所。《大明会典》,卷一百四十三。

而且,除了卫镇抚司,还曾经出现过从四品的都镇抚司。这个机构起初隶属大都督府,职能是统领禁卫,统率各城门千户所。它先被改为宿卫镇抚司。洪武三年(1370年)二月,再改为留守卫指挥使司,专领军马,负责守御各城门、巡警皇城,还要兼管修护城墙。《明太祖实录》,卷四、卷十四、卷二十五、卷四十九。统领禁卫的职能,则交给同年由都尉司(拱卫司)改制而成的亲军都尉府。

后来,留守卫指挥使司的职能进一步收缩,先改为留守都卫,统辖天策、豹韬等十卫。洪武八年(1375年)又降为留守卫,与天策、豹韬等八卫平级,俱为亲军指挥使司。再三年后,又改为留守中卫。洪武十三年(1380年),大都督府被裁撤,留守中卫改隶中军都督府,再也不属于亲军系统。《明史》,卷七十六。

正因为专治诏狱的北镇抚司要到永乐年间才设立,发生在洪武二十年(1387年)正月初二的那件大事,才显得非同寻常。这一日,太祖下令焚毁锦衣卫的刑具。在此之前,凡是犯了罪的人,无论官民,都由法司审理;但太祖有时也会命锦衣卫将一些重罪犯逮至京师收监,审其情辞。《明太祖实录》记载,当太祖听闻锦衣卫有非法凌虐犯人的情况后,非常愤怒,命锦衣卫焚毁全部刑具,将在监囚犯全都转交刑部审理。《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

无论上述这条史料看上去如何奇怪,它足以说明这样一件事,即洪武二十年正月之前,锦衣卫确实已经参与执法,而且其中一些案子由明太祖亲自过问。不过,既然“专治诏狱”的北镇抚司尚未设立,那么,将重罪犯“收系锦衣卫,审其情辞”的做法,可能只是太祖的权宜之计,或者说是太祖的一种尝试。

从理论上说,明朝的诏狱最早始于洪武元年,但若将标准放宽些,也可以说始于至正二十四年,即朱元璋自称吴王那一年。而洪武年间最大的诏狱,莫过于“胡惟庸案”。这起案件与锦衣卫的历史有很大关系。

朱元璋在至正二十四年正月初三表达的忧虑,非但没有因为建国而淡化,而是变得更加深重。原因在于,至正二十四年的忧虑更多是假设性的,因为他当时虽然已经“谋其政”,却还没有完全“在其位”,建国之后的忧虑则是现实性的,因为他已经有了切身的体会。

他对同乡胡惟庸以及其他许多朝臣的不信任,可能早在吴元年(1367年)就已经埋下了根。正是在这一年的六月,与杨宪、胡惟庸等人交厚的参知政事(从二品)张昶因为谋叛而被诛。《明太祖实录》,卷二十四。如果按照朱元璋建国之后的行事作风,胡惟庸当年或许就会因为与张昶的交情而被处死,可他并没有受到牵连,而且在张昶伏诛的第二个月,他还被擢为太常寺卿(正三品)。《明太祖实录》,卷二十四。另,太常寺“掌祭祀礼乐之事”,因此,在确立礼乐制度方面,胡惟庸一定贡献过自己的力量。也正因为如此,他日后的僭越和反叛,尤其不能被朱元璋容忍。考虑到当时宇内未清、内政求稳、人才缺乏的政治现实,这可能是朱元璋不得不采取的安抚手段。

胡惟庸的仕途十分顺利。洪武三年正月,他被任命为中书省参知政事。次年正月初二,在中书左丞相、太师韩国公李善长致仕的当日,他被擢为中书左丞(正二品)。洪武六年(1373年)七月,升中书右丞相(正一品)。两个月之后,“特进荣禄大夫”。《明太祖实录》,卷八十三。洪武十年(1377年)九月,被擢升至左丞相(正一品)。《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十五。

胡惟庸是明朝第四位丞相,前三位分别是李善长、徐达和汪广洋。前文提到过,朱元璋接受吴王称号时,百司官属已初步确定,李善长为右相国,徐达为左相国;吴元年决定官位尚左,李善长改为左相国,徐达为右相国。因为徐达常年在外征战,中书省事务由李善长独擅。

明朝建国之后,于洪武元年,“相国”的称号改为“丞相”。在李善长于洪武四年(1371)致仕之前,他实际上是唯一的丞相。其后,徐达任左丞相,汪广洋任右丞相。由于徐达继续统军征战,相事由汪广洋独专。洪武六年,汪广洋外调广东行省参政,胡惟庸接任右丞相一职,开始了为期四年的独相生涯。

洪武十年九月,在胡惟庸被委任为左丞相的同时,汪广洋被委任为右丞相。显然,通过几次独相的尝试,太祖已经认识到,必须通过权力制衡的方式,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根据《五礼通考》,洪武十二年(1379年)正月,太祖祭天之后,当着中书省左丞相胡惟庸等人的面,说了这样一番意味深长的话。他说,祭祀是国家的头等大事,相关礼仪起自古先圣王,一举一动、一进一退,都有规矩,最重要的是心要诚,然而,“人心难测,至诚者少,不诚者多,暂诚者或有之”《五礼通考》,卷十九。

但是,无论这些话是否别有暗示,它已经无法阻止胡惟庸僭越及反叛的步伐。

用《明史》的话说,胡惟庸也曾经小心谨慎地奉行皇帝的旨意,但是,随着宠遇日盛,独相数年,他不免恃宠而骄,甚至不奏而径行生杀予夺之事,据说御史中丞刘基就是被他害死的。将侄女嫁给李善长的侄子李佑之后,更是大权独揽,以致“四方躁进之徒及功臣武夫失职者争走其门”,其势益炽,继而有异谋。《明史》,卷三百八。

对于胡惟庸的这些动作,太祖不可能一无所知,因为他在每一位重臣身边都安插了眼线。《明史》中的一则故事即是佐证:某日,宋濂家里来了客人,于是摆酒设宴,相谈甚欢。第二天,太祖问宋濂昨日是否饮酒,坐客又是哪一位,宋濂一一据实相告,太祖笑着说:“确实如此,你没有欺骗朕!”(诚然,卿不朕欺。)《明史》,卷一百二十八。

某日,在与两位有勇而无谋的将领交流谋反计划时,胡惟庸吐露了内心深处的担忧。他说,我们做的多是不法之事,一旦事发,可怎么办呀!然而,他对权力的追逐已经难以自拔。

在太祖说完“人心难测”的八个月后,即洪武十二年九月,胡惟庸因瞒报占城国王阿答阿者遣使进贡之事(明显无视“纲常礼仪”的僭越之举)而激怒了太祖。《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二十六。占城乃越南古国,位于今越南中南部地区。对太祖来说,这件事情无疑证实了他之前所获情报(包括胡惟庸通元、通倭的情报)的可信性,因此,他果断而迅速地剪掉了胡惟庸的羽翼。

同年十二月,对胡惟庸的反迹“知而不言、但浮沉守位而已”的中书右丞相汪广洋死于贬谪海南途中。《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二十八。次年(1380年)正月,胡惟庸也走到了生命的尽头。据说,胡惟庸一案,“词所连及坐诛者三万余人”《明史》,卷三百八。

在处死胡惟庸的次日,为防“奸臣窃持国柄,枉法诬贤,操不轨之心……谋危社稷”,太祖进行了以分权为核心原则的大规模机构改革,主要内容有二:其一,裁撤中书省,废丞相等官,更定六部官秩序;其二,将大都督府改组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分领军卫。《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二十九。与此同时,他还将负责守卫宫禁的金吾、羽林、虎贲、府军等十个亲军卫单列出来,使五军都督府无权调遣它们。《明史》,卷七十六。

三万余人因“胡惟庸案”被株连的事实,以及迅速而果断的权力结构调整,说明这件事对太祖的心理造成了很大影响,甚至可以说是巨大打击。正如前文已经提到的,早在至正二十四年,“正纪纲”“立礼法”“定名分”“明号令”等建国“先务”就已经被提上日程,可是,在几近二十年之后,尽管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制度,却是形同虚设,甚至朝夕相见的股肱之臣汪广洋也对胡惟庸的反迹知情不报。

或许正是基于这一现实,太祖才在分权的同时,又进行“合权”:在“胡惟庸案”过去两年之后,他将亲军都尉府以及仪鸾司的职权并入新设的锦衣卫,并且逐渐赋予这个他寄予厚望的机构更大的权力。

洪武二十年正月“焚锦衣卫刑具”一事足以说明,在初设之后的五年时间里,锦衣卫获得了一项可怕的执法特权。而且根据现有史料,它获得这项特权的时间不会迟于洪武十九年(1386年)五月,因为正是在这个月,太祖命锦衣卫去处理了一件案子。

这件案子发生在处州丽水县(今浙江丽水)。某日,一位以占卜谋生的当地人拜访了该县一户有钱人家,想强行为其占卦,结果被拒。于是,他远赴京城(南京)告御状,指控当地大族陈公望等57人聚众谋乱。太祖命锦衣卫千户周原去丽水县逮捕谋乱者。原籍南昌的丽水知县倪孟贤听说周原将至,赶紧密召乡村父老,询问实情,但乡村父老都否认有聚众谋乱之事。于是,倪孟贤微服私访,发现当地秩序井然,男女耕织如故。

回到县衙之后,倪孟贤很快写好了奏本,向皇帝解释这件事情。他还派了40位耆老前往京城,将实情禀告太祖。最终,太祖命法司论罪妄告者,并赐予耆老酒食及盘缠,让他们返乡。《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八。

太祖将执法特权授予锦衣卫,原本只是权宜之计,是为了满足其按照自己的想法迅速高效地“正纪纲”“行法度”的需要。这样做主要基于两点现实,其一是司法制度迟迟未能建立;其二是朝臣和地方官“苟且因循,取充位而已”(至正二十四年正月初三语)。

太祖在诏书里一再提到的“法司”,指的是三个司法部门,即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简称“三法司”。其中,刑部掌天下刑名,都察院主管纠察,大理寺负责驳正。这三个部门早就存在,但直至洪武十七年(1384年),位于南京太平门外钟山北面的署衙才落成,太祖命其名为“贯城”。《明史》,卷九十四。

至于三法司的执法依据,即《大明律》,虽然草创于吴元年,但在屡经删改之后,直至洪武三十年(1397年)才得到太祖的认可,并颁示天下。《明史》,卷九十三。

按照太祖的说法,他之所以要亲审大案要案,而不是将案件交由法司,是为了防止捏造、诬陷、罗织罪名的弊端。原文:凡有大狱,当面讯,防构陷锻炼之弊。见《明史》,卷九十四。而且,他亲审的案件,并不限于军政范畴。

为了方便下情上达,早在吴元年(1367年)十二月,他就命人在午门外安置了登闻鼓,每日有一位监察御史轮值看守。《明太祖实录》,卷三十七。后来,登闻鼓移置于长安门外,每日有科道官及锦衣卫守值。《明书》,卷七十三;《明会要》,卷六十七。凡是遇到法司不做审理,或有冤情,或有机密重案,允许官民击打登闻鼓。《明会典》,卷一百七十八。但击打登闻鼓也有风险:被判申诉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申诉属实者才免罪。《明会典》,卷一百六十九。

根据《明史》的记载,洪武十五年,即锦衣卫创设之年,太祖下令将议案之事全部交予三法司。原文:逾年(洪武十五年),四辅官罢,乃命议狱者一归于三法司。见《明史》,卷九十四。如果这条记载属实,它显然可以支持上文提到的论点,即太祖创设锦衣卫的初衷,并非是要让它参与执法。换句话说,太祖实在没有必要在设立专治诏狱的机构的同时,又将司法权力全部交给三法司。

可是,惨烈的“胡惟庸案”及其引发的权力结构调整,并没有杜绝“法度不行”“恣情任私”现象的发生。例如,洪武十八年(1385年)三月,户部侍郎郭桓、胡益、王道亨等人,即因“盗官粮七百万石”而下狱,礼部尚书赵瑁、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麦志德等人牵涉其中,以至于“举部伏诛”《国榷》,卷八。

据说,郭桓案发之后,太祖怀疑北平的官员李彧、赵全德等人与他狼狈为奸、谋取私利,于是敕令法司拷讯。结果这些人的供词牵连数万人入罪,“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以致朝野纷纷指责朝廷办事太过。当御史余敏、丁廷举等人将批评之声禀告太祖时,太祖列数郭桓等人的罪状,表示不愿意放弃重典治国的做法。

根据《明通鉴》的记载,御史余敏、丁廷举等人对太祖说,受到牵连的人,很多是由于郭桓不堪忍受法司的严刑逼供而诬告的,因此冤狱不少。太祖叹了一口气说,朕诏令有司除奸,怎么又引出此等侵扰朕的子民的坏事呢?于是下令将郭桓的罪行昭告天下,又下诏将右审刑吴庸等人处以极刑,以收买人心。《明通鉴》,卷八。

对于“正纪纲”“立礼法”“行法度”之难,以及天下吏治之腐败,太祖有着深刻的认识。他亲自编著的三篇《御制大诰》提到无数足以使任何人对吏治失去信心的例子。

其中的一个例子是,刑部官员胡宁、童伯俊等人贪污受贿,纵容囚犯代办公务,书写文案。司狱王中将情况密告太祖。太祖大怒,亲诣太平门,即法司署衙所在,惩戒贪官污吏,情节严重的,甚至处以刖刑,然后命刑部通告这些人的罪状,以儆效尤。太祖写道,朕的这种做法,连朕自己都觉得毛骨悚然,想必不会有人再犯了。孰料没过半个月,刑部员外郎李燧、司务杨敬等人竟然为了贪污480贯,串通医人、狱典、狱卒等人,以死囚邵吉一尸,开出三具尸体的凭据,试图私放罪犯张受甫等二人出狱,“人心之危,有若是耶!”《御制大诰续编》,第四十二条。

又例如,刑部尚书王旹在处理一个“与军属通奸”的案子时,竟然将军人姚某、军属史某以及奸夫唐某一同羁押在刑部。在问出史某在三岁的时候曾与唐某的兄长定亲,在唐某的兄长夭折之后,才嫁给姚某的情况后,王旹竟然抛下主案不理,派人去史某的原籍,拘押为三岁时的史某做媒的媒人到堂。《御制大诰》,第七条。

还有上文提到的郭桓,他名义上是以盗粮700万石入罪,可实际上,若折算成米价,他贪污的总额达到2400多万石之巨。太祖解释,之所以在公告中将郭桓的贪污数额减至700万石,而不据实公告,是因为担心百姓不信《御制大诰》,第四十九条。

总之,在太祖看来,现在的臣子都是蔽君之明、张君之恶、邪谋党比之徒,他们无时无刻不在作恶,所作所为“皆杀身之计、趋火赴渊之筹”《御制大诰》,第一条。。于是,他想到了一条正纲纪、立礼法的计策,即发动百姓监督官吏的一举一动,鼓励他们在发现重大违法案件后赴京上告。他想借此及时了解官民动态。在这位时常不忘自己是“以布衣起兵”的皇帝想来,如果百姓愿意充当他的耳目,何愁纲纪不正、礼法不立?

洪武十八年(1385年)十月,他的这个想法通过《御制大诰》一文颁示天下。《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六。“耆民奏有司善恶”一节写道:


今后所在布政司、府、州、县,若有廉能官吏,切切为民造福者,所在人民必深知其详。若被不才官吏、同僚人等,捏词排陷,一时不能明其公心,远在数千里,情不能上达,许本处城市乡村耆宿赴京面奏,以凭保全。自今以后,若欲尽除民间祸患,无若乡里年高有德人等,或百人,或五六十人,或三五百人,或千余人,岁终议赴京师面奏,本境为民患者几人,造民福者几人。朕必凭其奏,善者旌之,恶者移之,甚者罪之。呜呼!所在城市乡村耆民智人等,肯依朕言,必举此行,即岁天下太平矣!民间若不亲发,露其奸顽,明彰有德,朕一时难知。所以嘱民助我为此也。若城市乡村,有等起灭词讼,把持官府或拨置官吏害民者,若有此等,许四邻及阖郡人民指实赴京面奏,以凭祛除,以安吾民。呜呼!君子目朕之言,勿坐视、纵容奸恶患民。故嘱。《御制大诰》,第四十五条。


这就是为何丽水县那位普通的算命先生有勇气并且有机会在洪武十九年赴京告御状,而太祖也派了锦衣卫千户周原前去办案的根本原因。

在发布《御制大诰》之前四个月,即洪武十八年六月,太祖加强了锦衣卫的实力,以满足执法工作——这方面的工作量无疑将激增——的需要。其具体措施是,将14200多个足堪胜任力士的民丁征调至南京,分别充入新设的锦衣卫中左、中右、中前、中后、中中、后后6个千户所,剩下的人则拨入旗手卫。《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三。因此,这个时候的锦衣卫至少已经有了15个下属机构。

制度上和机构上的这些安排,使太祖通过锦衣卫亲自过问的案件,不仅包括从九品以上官员的贪污受贿、不入流的皂隶差役的害民恶习,甚至连土豪劣绅的为富不仁、奸商猾贾的欺行霸市也不放过。《御制大诰》即记载了一宗他亲自参与审讯的“医人贩卖毒药案”。案情大致如下:

被关押在锦衣卫监狱的厨子王宗知道自己罪无可恕,担心被处死后不能落个全尸,于是嘱咐家人购买毒药,想服毒自尽。家人找到以卖药为生的医人王允坚。王将毒药卖给他们。王宗的家人将毒药隐藏在送入监狱的牢饭中。看守外监门的力士杨贵得了钱财,放他们进了监牢。但是,牢饭里藏毒的事情被看守内监门的力士郭观保验出。太祖听闻这件事之后,命锦衣卫将王允坚缉拿归案,并让他以身试毒。最终,太祖判了王允坚枭首之刑。《御制大诰三编》,第二十二条。

值得一提的是,太祖虽然在洪武二十年正月初二命人焚毁了锦衣卫刑具,并下令将拘押在锦衣卫监狱的犯人转送刑部审理,但是,利用锦衣卫去处理大案疑案的做法并没有停止。

洪武二十年正月二十九日,下令焚毁锦衣卫刑具尚未足月,太祖亲自审理了一宗“诽谤都御史案”。事情的始末大致如下:

正月二十九日,通政司某位官员上奏,有人状告都御史詹徽受贿。于是,太祖命锦衣卫将上告者安顿下来,打算亲自审问。次日,锦衣卫将告状者宋绍三带到太祖面前。太祖问他如何得知詹徽的隐秘。宋绍三回答,是与他一同被囚禁在都察院监狱里的许原告诉他的:许原说自己很快就要出狱了,因为他的兄长许昂已经通过都御史詹徽的熟人王舍贿赂了审案的官员。太祖觉得事有蹊跷,质问宋绍三,凡是想通过贿赂而脱罪的,没有不担心秘泄而事败的,最好是连鬼神都可以瞒着,怎么会透露给邻囚呢?他难道不明白,只要有一个囚犯知道了,很快整个监狱的人都知道?宋绍三无言以对。

太祖怀疑这是一个圈套,于是命锦衣卫将许原带至御前审问。可是,当锦衣卫官校赶到北平道,北平道御史任辉等人却告诉他们,许原已发送户部。于是官校又赶往户部。户部官员则说,许原已于正月二十八日身故。太祖愈发觉得这是一个阴谋,命锦衣卫详加审讯。

原来,北平道监察御史何哲先后因徇私舞弊及渎职被都御史詹徽责骂,故怀恨在心。洪武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他将同为北平道监察御史的任辉、齐肃,以及各道御史魏卓等人召集在一起,直言自己不想再受窝囊气,希望能商量出一个报复的办法。众人心有戚戚,安慰他:“你且耐心等等,等到有机会再做打算。”

接下来的故事是:次年正月初十日下朝回家后,何哲邀请魏卓等言官去他家品茶。在品茶的过程中,他诈捏词情,对在座的言官们说,他所在的北平道有两个原告,其中一个原告叫作许昂,他密告曹为是胡惟庸党,但许昂不曾与曹为对证;另一个原告叫作徐阿真,他状告莫粮长的不法事项,结果反倒被发配充军。可以利用这两件事,让人检举詹徽收了贿赂。在座言官们说,待各道的人都到齐了,大家再好好商量。

正月二十七日,何哲又对言官们说,如今北平道有一个名叫宋绍三的人状告都察院渎职,可以想办法让他去通政司告状,就说是从许原那里了解到都御史受贿的事情。《御制大诰三编》,第四十条。于是就有了宋绍三赴通政司状告都御史詹徽受贿一事。最终,何哲、任辉、齐肃以及魏卓等四人因“捏词排陷,妨贤蠹政”被凌迟处死,其余14名御史也都受到惩处。


在洪武年间,因锦衣卫指挥使的直接参与而引发的最值得一提的大案,应该是“蓝玉案”。

蓝玉是开平王常遇春的妻弟,屡从征伐,功勋累累。他曾牵涉胡惟庸案,但太祖念及常遇春的功劳,对他宥而不问。因老将多殁,蓝玉被擢为大将,总兵征伐,所向克捷,甚合太祖心意。据说,蓝玉为人刚愎自用,仗着太祖对他的厚爱,自恃功伐,专恣暴横。他侵占民田、殴打御史在先,私扣驼马、强占元朝妃子为妾在后,且在御宴上“动止傲悖,无人臣礼”,再加上拥兵自重,最终招致太祖的厌恶与猜忌。在“伏甲为变”的前夕,他被锦衣卫指挥使蒋告发,下狱具状伏诛;时间是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二月。《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二十五。据说,列侯以下,坐“蓝党”而被族诛者达1.5万人。《明史》,卷一百三十二。

蓝玉伏诛后,过了四个月,太祖重申锦衣卫鞫刑之禁,下令“凡所逮者,俱属法司理之”。《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二十八。这相当于承认洪武二十年正月的禁令在其后六年里并没有落实,而破坏禁令的就是他自己。

查继佐在其所著《罪惟录》一书中,对三法司以及锦衣卫在司法权上的差异做了十分精彩的评述。他说,三法司为天子杀人的机构,但它们往往又为了天子而不杀人,而且,往往在天子想杀人的时候,还经常让天子放弃杀人的想法。锦衣卫则正好相反。这个机构的设置“初非为杀人”,出于形势的需要,最终却演变为杀人的机构(“势积于杀人”)。它经常鼓动天子杀人,以至于天子原本并不想杀人,在它的鼓动之下,最终却杀了人。甚至天子认为可以不杀的人,或者认为不可以杀的人,它却一定要将他们除掉(“天子信为可不杀之人,信为不可杀之人,而必杀之”)。《罪惟录》,志卷之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