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入门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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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客户和经纪人之间的关系

在股票投资与交易活动中,客户与经纪人是相互依赖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下列四方面:

第一,授权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客户作为授权人,经纪人作为代理人,经纪人必须为客户着想,为其利益提供帮助。经纪人所得收益为佣金。

第二,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这是在保证金信用交易中客户与经纪人之间关系的表现。客户在保证金交易方式下购买股票时,仅支付若干保证金,不足之数向经纪人借款。不管该项借款是由经纪人贷出或由商业银行垫付,这时的经纪人均为债权人,客户均为债务人。

第三,抵押关系。客户在需要款项时,须持股票向经纪人作抵押借款,客户为抵押人,经纪人为被抵押人,等以后股票售出时,经纪人可从其款项中扣除借款数目。在经纪人本身无力贷款的情况下,可以客户的股票向商业银行再抵押。

第四,信托关系。客户将金钱和证券交由经纪人保存,经纪人为客户的准信托人。经纪人在信托关系中不得使用客户的财产为自身牟利。客户若想从事股票买卖,须先在股票经纪人公司开立账户,以便获得各种必要资料,然后再行委托;而经纪人则不得违抗或变动客户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