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风险预防与实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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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股权激励—诉讼风险分析

限于篇幅,笔者不逐一对上述“股权激励诉讼七大风险”进行进一步的诉讼风险分析。鉴于回购机制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重要性,笔者仅以“股权激励回购机制”为基础进行“诉讼风险分析”,具体如下:

(1)回购主体是否清晰

在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方案的过程中,“退出机制”是设计中的重点,而“回购制度”则是“退出机制”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可以说,股权激励的回购制度直接决定了退出机制设计的成功与否。

而在股权激励回购制度中,回购主体则是整个回购制度的关键一步。如果回购主体不清晰,将直接导致整个回购陷入困境。笔者通过分析大量股权激励的司法案例,发现大量诉讼主体模糊的案件主因在于预留激励池的主体不清晰,而导致纠纷产生。

因此,回购主体不清晰的诉讼风险分析为:可导致在诉讼中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起诉,则公司无法收回激励股权。

(2)激励股权的回购条件是否明确

在股权激励的回购案件中,法院首要审查的是“员工是否符合回购条件”,因此,回购条件是否被满足将直接影响股权激励回购案件的胜败。

如果企业在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中,对于激励股权的回购条件约定模糊,则有可能在诉讼中因无法证明员工已满足回购条件而败诉。

另外,笔者在日常审查股权激励方案中,发现中小企业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因为照搬、照抄网络文本,或者治理不规范,对于退出条件的约定过于宽泛和简单。例如只约定“人走股留”“公司授予员工的激励股权为身股”“员工离开公司则应将激励股权交还给公司”等,为今后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

因此,回购条件不明确的诉讼风险分析为:可导致在诉讼中因员工不满足回购条件而败诉,进而导致离职员工在离职后依然持有公司股权。

(3)回购价格是否明确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回购价格一般取决于激励股权的授予价格、员工的工作年限、业绩表现等因素,其中,激励股权授予价格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回购价格的定价。而如果在股权激励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激励股权的回购价格,或者对于约定的价格有歧义,则法院有可能按照公平的原则,以较高的交易价格来确定激励股权的回购。

因此,回购价格不明确的诉讼风险分析为:可导致在诉讼中按照较高价格回购员工的激励股权,增加企业股权激励实施的成本。

(4)激励股权回购的时间节点是否明确约定

在约定回购条件的同时,须明确约定退出回购的时间节点。例如约定在激励股权回购中款项应在何时支付,激励对象应在何时配合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如果在股权激励中对于激励股权的回购时间节点未做明确约定,则可能面临激励股权回购时间拖延的风险。

因此,回购时间点不明确的诉讼风险分析为:可能对企业造成诉累,并在诉讼中对于时间节点的确定纠缠不休。

(5)激励股权回购中的违约责任是否约定清晰

笔者在处理股权激励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注意到很多企业的《股权激励协议》中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如此一来,当离职员工无故拒绝返还激励股权时,就可能会采取“久拖不决”的策略,以此作为与企业谈判的筹码,而企业为了快速回购激励股权,往往不得不忍痛做出让步。

因此,在股权激励中,未约定回购违约责任面临的诉讼风险分析为:未约定违约责任对离职员工进行约束,可导致企业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位置。

表0-2 股权激励诉讼风险分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