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
长期以来,为了有效应对能源安全问题、缓解温室气体减排压力,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成为我国能源发展的战略取向。经过长期的讨论,大力发展核电等清洁能源成为现实的选择。“十一五”以来,我国确立了积极发展核电的方针,我国核电发展走上了快车道。正当全国上下对核电发展寄予更大的希望,并准备加大核电发展力度之际,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了大规模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对我国公众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冲击,人们对核电安全的担忧甚至恐惧日甚,部分专家对核电安全的疑虑也不断加大。公众对核电安全的担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决策。
安全是核电发展的生命线。一般来讲,核电安全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即核电的技术安全和管理安全,其中,技术安全是核电安全的基础。福岛核事故后,国家核安全局等部门对全国的41台在运、在建核电机组和3台待建核电机组,以及各民用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进行了综合安全检查。结论是,我国核设施安全是有保障的,发生类似福岛核事故的可能性极低。然而,专业性的检查结果公布后,公众对核电安全的担忧并没有减轻,原因在于公众关注、认知和理解的核电安全性,不同于核电技术安全,人们更关注“万一”发生核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不可预估的灾难。公众对核电的信心和接受度,已然成为影响我国核电决策的重要因素,甚至有可能成为局部地区发展核电的最大障碍,直接影响我国核电发展的前景和布局。
因此,如何提振公众对核电安全的信心、提高公众的核电接受度,成为我国核电发展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核电接受度的演变及现状
接受度是指公众对某种事物的接受程度,是一种满足心理特定需要的过程和结果。公众核电接受度是指公众对核电发展的接受程度,涉及技术、社会、心理、公共管理等多个领域。影响接受度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心理因素、理性判断、外部环境等,也包括熟悉性、可参与性、可控制性和可信任度等。
我国核电发展之初,由于核电规模较小,公众普遍对核电缺乏了解,当然也就谈不上核电接受度的高低。随着我国核电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发展布局由东部沿海向内陆拓展,公众尤其是核电所在地及周边群众的核电接受度发生了不同的变化。日本福岛核事故以后,公众对核电的态度变化更明显。总体上,可将我国公众核电接受度演化过程归纳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至1994年秦山核电站建成时期,该时期我国刚开始建设核电,普通公众对核电并不了解,周边部分群众疑虑较大,但当时的国家领导人果断决策、正确因应,少数人对核电的疑虑并没有扩散到社会整体,没有形成全国性的公众担忧。
1986年,我国决策建设大亚湾核电站时,切尔诺贝利发生重大核电事故,受其影响,香港发生百万人大游行,反对在大亚湾建设核电站。广东省也有部分干部群众对核电建设表示出怀疑、担忧,甚至是反对。面对这样的局面,我国领导人审时度势,基于对核电安全的客观认识,综合考虑了国家对外开放大局、能源发展需求、高端装备制造能力的提升、核电技术引进与应用,下定决心、毅然决然地发展核电。经过多方努力,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沟通协调工作,极大地缓解了公众的对立情绪,为大亚湾核电建设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
第二阶段为1994—2003年,秦山、大亚湾等核电站顺利投产,安全稳定运行,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事实胜于雄辩,在成就面前,公众接受度大幅提升。
秦山、大亚湾核电站建成后,不但为当地提供了经济、清洁的电力,同时也带动了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和产业升级,有力地支撑了当地经济的高速发展,大幅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带动了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大进步,改善了地方人文环境,提升了城市的知名度。另一方面,核电对煤电的替代,大大减少了当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有效地减轻了酸雨的负面影响。核电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性互动的可喜局面,为进一步大规模发展核电创造了良好的条件。1996—2000年,我国相继开工建设秦山二核、岭澳、秦山三核及田湾等4个核电站8台机组,并没有出现大规模群体性反核事件,周边公众普遍认可和接受了核电。岭澳核电站建设时期,香港居民心态平和,反对声音较小。该时期,受我国能源自给率较高、供应压力不大、生态环境约束不强、核电建设投资大而外汇储备有限等因素的影响,高层对是否发展核电态度不一。1997—2003年,我国没有核准核电项目,其原因应该并非是核电安全问题。
总的来看,该时期我国公众核电接受度较高,核电安全的概念被公众普遍接受,秦山、大亚湾核电站一度成为代表我国现代化建设成就的范例,并入选中小学教科书。
第三阶段为2003—2011年福岛核事故之前的时期。2003年以来,我国能源消费快速增加,对外依存度持续攀升,能源环境持续恶化,温室气体减排压力空前,加之核电运行的良好业绩,全国上下对发展核电的迫切性很强,并形成了广泛共识,国家确定了积极发展核电的方针,核电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
2007年10月,我国政府公布了《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明确了我国积极发展核电的方针,提出到2020年核电装机占全国电力总装机4%的宏伟目标,中央、地方、企业对建设核电的积极性普遍高涨。随着能源形势的发展,政府部门进一步提高了对发展核电的预期,拟将2020年核电发展目标调整为原规划的2倍。
据统计,该时期共有11个核电厂30台核电机组开工建设,总容量达到3274万千瓦。此外,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内陆省份也积极开展核电前期工作。
在此期间公众对核电的接受度也明显提升。多次问卷调研结果表明,无论是田湾核电,还是江西彭泽、湖北咸宁、湖南桃花江3个内陆核电站,周边居民对核电的接受度均高达80%以上。
该时期虽然局部地区仍有反核的声音,但这种声音更多是基于利益的考虑,而不是由于安全问题。如已列入“十二五”重点发展项目的乳山核电站,曾引起较大的争议。乳山银滩房地产业主,因担忧核电影响居住环境及房地产保值增值,极力抵制核电建设;同时,受房地产带来的现实利益驱动,地方政府更倾向于房地产建设,最终导致核电项目停滞。
第四阶段为福岛核事故至今。日本发生福岛核事故后,由于部分媒体报道不当,部分专家对核电事故的解读有失偏颇,加之公众对核电安全缺乏深入的了解,公众对我国发展核电的安全担忧甚至恐惧日甚,公众的核电接受度出现下滑。
福岛核事故发生时,我国部分媒体24小时连续不断地滚动报道事故进展,把应急处置不当造成的灾难归咎为核电技术安全本身。媒体邀请的“公知”评论员,由于缺乏核电专业知识,对核事故的解读存在诸多不当之处,核电领域的专家虽能客观分析事故原因,但由于其行业背景,公众对其解读抱有怀疑态度。一时间核电安全在我国风声鹤唳,公众“谈核色变”。
在建、待建核电站周边先后发生多起群体性反核事件。2011年福建发生群体性反核游行;2011年安徽望江当地4位老人向国务院联名上书《吁请停建江西彭泽核电厂的陈情书》;2013年广东江门数千民众上街游行,反对在当地建设核燃料厂,导致项目下马。另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如水利、环保、国土等部门对内陆核电建设也有不同的意见。
鉴于舆情民意,尽管国家决策层对核能的战略地位认识没有动摇,但是对核电发展的阶段目标、发展布局做出了相应调整。决定“十二五”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内陆核电建设,调低了核电发展的预期目标。
近年来,尽管我国电力供应相对宽松,但由于出现大面积、长时间的雾霾天气,加快能源和电源结构调整、推动核电发展,又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刚刚结束的新一届能源委员会明确提出,要推动一批沿海核电站建设,但对内陆核电依然没有放开。
总的来看,日本福岛核事故之前,我国核电的公众接受度较高,尽管也有少量反对声音,但不足以影响核电发展的大政方针。但日本福岛核事故之后,公众对核电安全的疑虑普遍存在,成为影响我国核电发展的最大不确定因素。
二、主要核电国家的经验与借鉴
世界主要国家公众对核电接受度的变化总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美国三哩岛核事故之前。这一时期世界公认核电是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经济、清洁的能源,可以安全、和平利用,满足需要,保障能源的稳定供应。20世纪50年代,世界民用核能技术获得了巨大进展,全球核电开始起步;60年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正处于发展繁荣期,经济高速成长,对能源电力的需求持续、稳定增长,为高速发展核电创造了外部需求条件;70年代初,第四次中东战争之后石油价格大幅上涨,核电的经济性优势凸显,且当时核电技术水平进一步提升,使得核电具备安全、清洁、经济、高效等优点及大规模保障能源稳定供应的特点,发展核电成为各国的重要选择,核电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公众普遍认可核电的优势,且没有发生大的民用核电事故,普通公众对核电的接受度很高。
第二阶段是1979年至世纪之交。美国三哩岛核事故,特别是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之后,人们认识到核电还可能发生堆芯融化、放射性物质大量外泄等严重的安全事故,公众对核电的接受度大幅下降,部分人甚至认为核电是魔鬼。除日本、韩国等极少数国家外,世界主要核电大国不再新建项目,全球核电发展明显放缓。
第三阶段是21世纪以来至福岛核事故之前。为了保障能源安全、应对气候变化,欧洲、日本、加拿大、美国、中国等国家和地区,基于先进核电技术发展,先后提出了核电发展计划,全球核电进入新的复苏阶段,公众的核电接受度也有所提高,在福岛核事故前达到一个阶段性历史高点。
第四阶段是福岛核事故至今。福岛核电事故再次打击了全球公众对核电安全的信心,全球公众的核电接受度普遍下降。另外,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压力不断加剧,可再生能源在近中期难以满足人类对低碳、无碳能源的大规模需求,发展核电成为必然选择。如何化解两者之间的矛盾,是全球核电发展面临的巨大挑战。
尽管在不同阶段,公众对核电的接受度不一,但从全球来看,核电依然是主要的电力来源。世界主要核电国家在不同阶段采取了不同的因应策略,以提升本国的公众核电接受度,主要经验如下。
(一)明确核电地位是提高公众核电接受度的前提
在全球核电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主要核电国家不断调整其核电的战略地位,影响了公众的核电接受度。
在三哩岛事故之前,受核电的技术进步、和平利用核能、需求增长强劲、经济性及能源安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国家都认识到核电的优势,明确了核电的战略定位,突出了核电的作用。
20世纪50年代,发展核电,能够有效促进原子能的和平利用,抑制核武器的大规模发展,顺应了民意。六七十年代,美国等主要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电力需求猛增,各国明确把核电作为满足电力需求的重要能源,特别是石油危机后,核电作为主要国家应对石油危机、保障能源供应的重要替代能源,美国、法国等国的核电发电比重超过20%,成为其重要的支柱能源。在本阶段,核电发展的战略定位与民众的意愿总体上是一致的。
三哩岛事故与福岛核事故之间的时期,尽管世界主要核电国家的能源及电力需求进入相对平缓的增长阶段,但仍从不同角度强调核电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美国:三哩岛核电事故影响了公众的核电接受度,但是由于美国的核电已经占电力生产的1/5,发展其他电力替代核电受多种因素的制约,进一步大规模发展煤电受到生态环境的制约,发展油电、气电受资源的约束。核电的战略地位并未发生动摇,尽管该时期没有新建核电站,但是公众支持核电站增容延寿。21世纪以来,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成为能源发展的重大议题。作为低碳电力,美国对核电发展越发重视。奥巴马执政以来,大力推行绿色新政,核电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鉴于美国在运核电机组即将大规模退役,为了满足国内的电力需求,美国政府表示坚持继续发展核电,到2009年,相关企业提交了26个核反应堆的新建申请。美国不断提升核电发展的地位和作用,促进了公众对核电接受度的提升。福岛核事故发生前1个月,美国核能研究所的电话调研结果显示,89%的美国人支持发展包括核能和可再生能源在内的低碳能源,84%的被调查者认为核能对满足美国未来电力需求很重要。
法国:一方面,长期以来,核电对提升法国能源自给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放弃核电,法国的电力供应将难以为继。另一方面,法国电力行业拥有法国电力、阿海珐、阿尔斯通等世界性行业巨头,是法国的支柱性产业,也是法国工业及高技术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为了维持法国在世界核能领域的领导地位,法国依然坚持发展核电,民众对发展核电的支持度一直较高。
日本:日本能源资源极其匮乏,坚持多元发展是日本能源战略的核心内容,核电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支柱,截至福岛核事故发生前,核电占日本电力的1/3。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核能发展复苏,日本明确提出了《原子能立国计划》,在进一步提升核电比例的同时,还大力发展核电重大装备制造业,谋求在全球核电领域的话语权,核电在日本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在此期间,尽管因“文殊”快堆钠泄漏事故,导致局部地区核电接受度短时期下降,如东海镇支持发展核电的人数比例从曾经的81.9%下降到32.2%,但是,日本仍坚持提升核电的战略地位,公众对核电的接受度总体上比较高。
福岛核事故以来,世界主要核电国家开始重新审视核电的战略定位,德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比较丰富,随着可再生能源开发技术不断取得重大突破,其经济性逐步提高,发展可再生能源可以逐步替代核电,核电的重要性和战略地位逐步弱化,“弃核”成为德国的政策选择。日本全国上下对核电的战略地位存在严重分歧。一部分人认为核电事故不可避免,《原子能立国计划》必须调整,可以通过强化节能、加大天然气等化石能源进口,发展气电和煤电替代核电,实现零核电;另一部分人认为弃核代价巨大,会使能源安全风险增高,碳减排的国际压力加剧,产业竞争优势下降,短期内实现零核电不现实。人们对核电战略定位的分歧,导致了公众的核电接受度出现了变化。皮尤中心的民调数据显示,福岛核事故之前,44%的被调查者认为日本应降低对核电的依赖,福岛核事故之后这一比例提高到了70%。美国、法国、俄罗斯等国坚持认为核电是安全、经济、清洁、高效的能源,在能源低碳转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核电的战略地位没有动摇。尽管公众的核电接受度有所波动,但总体上还是支持发展核电。2012年2月,美国NRC批准Vogtle核电厂新建两个核反应堆,这是自三哩岛事故以来美国批准的第一批核反应堆。
(二)不断完善的核电安全体系是提升核电接受度的基础
从世界核电发展历史来看,公众对核电的担心甚至恐惧,主要来自于对核电安全的疑虑。完善核电安全标准、提升核电安全技术水平、健全多级安全防护体系、营造公众核安全文化,可以显著增强公众对核电的信心。
1.不断完善核电安全国际标准和国际公约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成立以来,就把制定和完善核电安全标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先后出台了包括核电厂、研究堆、放射性废物管理、应急准备及响应等方面的标准。在核电厂安全性方面,1974年倡导并制定了新的核安全标准规划;切尔诺贝利事故后,1988年修订完善了一系列核电厂安全标准;1994年7月出台《核安全公约》(CNS);国际核安全标准不断完善,涵盖核电的设计、选址、建造和运营,成为各国民用核电站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的基本依据。在研究堆安全性方面,2004年出台了《研究堆安全管理规范》,明确了各国监管机构和反应堆运营商的不同义务。在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1997年出台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及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覆盖了核电站、研究堆及其他相关产业放射性材料和物质等,并对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跨国界转移作了具体规定。在应急准备及响应方面,三哩岛事故后,陆续发布了《核事故或放射性应急互助安排导则》等一系列导则;切尔诺贝利事故后,出台了《核事故早期通知公约》《核事故或放射性应急援助公约》,为核事故或放射性应急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2004年又通过了《核及放射性应急准备和响应国际行动计划》,建立了国际核及放射性应急沟通和援助机制。
2.不断提升核电安全技术水平
世界主要核电国家不断吸取核事故教训,致力于核电安全技术升级,大幅提升了核电的安全保障能力,有利于消除公众对核电的恐惧。
美国:1950—1979年,核电技术大步发展,成功应用压水堆、重水堆等核电技术,建成了69台核电机组,也深入研究了增殖堆等技术。总体来看,这一时期建设的核电站的安全是有保障的,尽管发生了三哩岛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也没有产生核泄漏,大部分机组仍在正常运行中。1979—2000年,是美国核电工业的冰冻时期。尽管这一时期没有核准新的核电项目,但美国依然投入巨资,提升核电的研发设计水平,开发了AP600等先进技术,并对在运机组进行技术改造,提升了其安全性和运营水平。2000年以来,美国遵循IAEA等核安全标准,继续推动技术改进,提高反应堆的安全技术水平,使得在运二代压水堆极限事故的概率降低到10-6~2×10-4/堆年。未来新建的反应堆都将采用第三代技术,批准在建的三代AP1000机组,严重堆芯融毁概率(CDF)小于10-5/堆年,大规模放射性释放概率(LRF)小于10-6/堆年,安全水平大幅提升。
法国:自引进美国成熟的压水堆技术开始,通过不断学习、消化和创新,最终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电技术。法国创新运用一体化的模式,整体推进核电技术的改进和升级。所有核电在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中,每一环节均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任一机组的工程经验与教训都可以迅速、有效地反馈到其他机组,避免同类技术问题反复发生,形成集中攻关的技术改进模式,引导同步推进技术改造,缩短技术升级周期,整体提升全国核电的技术安全水平。目前法国拥有欧洲最高水平的三代核电技术EPR,严重堆芯熔毁概率(CDF)不超过10-5/堆年,大规模放射性释放概率(LRF)不超过10-6/堆年。
3.建立多层级安全防护保障体系
经过多年的发展,主要核电国家均建立了涵盖核电技术保障、事故应急、损害赔偿的多级安全保障体系,有利于减轻公众对核电的疑虑。
其一,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等多种措施,努力做到在运核电寿命期内不发生堆芯熔毁事故。同时,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开发新堆型,力争早日实现具有固有安全水平的第四代核电的商业化运营。
其二,建立应对反应堆熔毁的安全体系,使得即使发生堆芯融化事故,也能确保将放射性物质圈闭在很小的空间中,不至于对周边造成辐射危害。二代核电站普遍采用核燃料包壳、安全容器、安全壳等纵深防御技术;三代核电站采用非能动、防护冗余等更高安全技术。例如,三哩岛核电事故中,尽管发生了堆芯融化,但由于安全壳的防护,并没有发生放射性外泄。福岛核事故后,欧盟加强了核电安全立法,要求成员国新建核电站设计要保证即使反应堆堆芯损坏也不能影响到电站外部。
其三,建立应对放射性泄漏的应急预案体系。长期以来,特别是三哩岛、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后,主要核电国家不断完善应对放射性泄漏应急预案体系。依据法律,明确职责,为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应急防护体系提供法律保障;建立国家、地方、企业等多层级的应急组织管理体系,有利于高效、科学地处置突发事故;制订事故缓解控制方案,降低辐射物质扩散;设立多层次的应急响应区,便于居民有序疏散和撤离;建立辐射监测和后果评价方案,为有效开展人员防护、去污洗消、医疗救治、信息发布等应急措施提供支撑。
其四,在危害发生后,也有相关赔偿的法律依据,以减少或弥补公众在紧急事故中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4.培育核安全文化
文化是影响人的行为最深层、最持久、最强大的因素,培育核安全文化,把核安全理念根植于选址、建设、运营、后处理等全产业过程,有助于极大地提升核电安全水平。核安全问题不仅是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也是文化问题。
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之后,国际原子能机构提出了“核安全文化”的概念,初始专注于核动力厂的核安全文化建设,随后将核安全文化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原则予以确定,并渗透到核电厂安全以及核能相关领域中,相继发布了《核电厂基本安全原则》《核安全文化》《强化安全文化的关键实践》等一系列指导材料,为各国政府及企业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提供了有重要价值的参考。美国核管会在IAEA的“核安全文化”概念的基础上,将核安全理念拓展到核安全监管领域,并逐步扩大到所有涉核利益相关者。美国核管会通过加强对民用核设施的监管和公平有效执法,在公众面前保持了高度信誉,从而推广核安全理念。通过多年努力,核安全文化在全球不断发展和完善。
核安全文化具有明显的行业特色,它倡导安全至上、共同责任、鼓励质疑、严谨求精、保守决策、明星(STAR)自检、一次做对、持续改进、坦诚透明、团队精神等理念。推进核安全文化体系建设,有利于及早察觉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建立良性的自我约束机制。主要核电国家和企业十分重视核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决策层的积极倡导、管理层的扎实推进、操作层的认真执行,营造核安全至上的氛围,构建核安全价值观与思维方式,提高员工在处理核安全问题时的正确应对能力,培育和形成良好的企业核安全文化。
(三)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公众的核电安全认知水平
世界主要核电国家都注重建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机制,向社会和公众普及核电基本知识,让公众知晓核电独特的优势和安全性,消除核电的神秘感。
坚持信息公开。在常态下,首先,从法律上保障信息公开。美国核管会(NRC)遵循《信息自由法》(FOIA)和《隐私权法》(PA),发布了《辐射风险沟通信息有效发展导则》;法国高度强调核安全透明化,专门颁布了《核透明和安全法》。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证了及时、客观地向公众公开核电信息。其次,政府定期公开信息。美国能源部(DOE)下设公共事务办公室(OPA),指派专门人员,专设网络新闻发布通道,及时发布信息,开展多样化宣传;法国政府发布《能源白皮书》,对法国民众公开相关核能信息。最后,监管层面加强信息公开。美国NRC建立了新闻发布会制度,经常举办讨论会和展览会;在NRC官方网站全方位公开信息,特别是各核电站的状态信息;NRC还通过多种网络信息交流工具,如NRC官方推特(NRC Twitter Feed),及时向公众传达最新信息。法国原子能安全委员会(ASN),将核安全及放射性防护信息公开与发布作为其基本义务之一,主动公布所有基础核设施检查的跟踪函,及时公开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将其官方网站作为主要信息的发布载体,提供核安全及放射性防护形势、职权范围内的活动及立场,特别是坚持出版发行《核安全监督》月刊,精确记载了本国每一起核故障或事件,甚至是极其微小的失误。
事故中,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尽量避免公众恐慌尤其重要。美国三哩岛核事故中,政府与企业及时采取了一系列的信息公开措施。一是组建两个团队,独立开展调查评估,及时公开互相验证的评估结果。二是企业建立与政府部门、社区民众及媒体间的专门沟通渠道,回应政府相关人员、社区民众及媒体人员的质疑和问询,及时、主动传递相关信息。三是开放核电厂观测中心,组织民众及媒体人员参观现场救援。四是定期公开发布简报,让公众获知电站状态实时信息及具体行动安排。上述措施极大地缓解了事故发生之初民众的不安情绪。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中,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其一,政府因担心社会不稳定,隐瞒、封锁和延迟发布事故信息,造成公众恐慌,最终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严重不信任。其二,对事件的严重性缺乏客观报道,造成部分公众和救援人员,在缺少必要防护保障措施下,在高强度的辐射环境中开展救援工作,受到核辐射伤害,导致公众对核电产生了怨恨和恐惧。福岛核事故中,日本政府及企业未及时、全面地向公众公开监测数据,政府各部门公布的信息不一致,疏散指令混乱,民众出现恐慌情绪,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
坚持公众参与。在美国,公众不但参与相关核电规则的制定,也参与到核电选址、建设和运营全过程中。在相关的规则制定中,公众参与是不可或缺的,公众的意见可以修改甚至废除相关规则;在核电厂选址阶段,政府和企业通过听证会制度,可以让公众了解到核电发展计划,并在征求地方官员和民众的意见后,按照合理的意见对发展计划作相应的调整;在核电站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邀请地方官员和民众参观核电站,让人们切身体会核电安全管理,降低对核能的恐惧感。韩国政府极为重视沟通及公众的参与,对核电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详细分类,让各类利益群体参与不同层次的沟通平台,广泛获取公众对核电的支持度,有效地推动了本国核电建设及出口。在福岛核事故后,日本修改了相关法律,强化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客观、理性的舆论导向是坚定公众核电信心的外部支撑
重大核电事故处置的经验表明,客观、理性的舆论导向,对恢复和坚定公众核电信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理论与实践经验丰富的权威专家的指导,而不是一味地任由媒体非科学性地报道,对舆论客观、理性地宣传核电十分必要。
三哩岛核事故中,媒体邀请著名物理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泰勒等科学家解释公众提出的一些问题,明确指出“反核宣传”的误区,基于公众对科学家权威性、独立性、客观性的高度认同,公众可以客观、理性地看待核电事故,减轻了核恐惧感,有力地增进了公众对政府及核电的信任;成立科技新闻咨询部,邀请各个领域的科学家为新闻记者提供科学咨询服务,避免舆论导向出现偏差而误导公众。
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后不久,苏联政府邀请了国际机构对本国核电工业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并通过媒体适时发表相关检查信息,减轻了民众的担忧,从而提升了部分公众的核电信心,有效达到了获得公众谅解的目的。当时,苏联政府打算经常性邀请国际专家对所有核电项目进行评价,试图重新树起公众的核电信心。如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之后,罗夫诺核电站周边的居民担心地震会引起核电站的放射性物质泄漏,对此,苏联政府于1988年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派出一个评审小组对该核电站3号机组进行检查,评审小组对核电站的安全状况给予了肯定,对降低民众担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福岛核事故中,日本主流媒体及时播放灾难现场图像,传达政府的应急决策,报道事态进展,发挥了积极的舆论导向作用,使整个社会在大灾面前处乱不慌,保持了理智和冷静。
反面的例子也存在。1995年12月8日,日本发生了“文殊”快堆钠泄漏事故,一些“核专家”加盟反核团体,使得反核势力影响巨大,由于这些“核专家”多有从事核科学技术研究的背景或在核能界服务过的经历,他们的煽动很容易使一些原本就具有恐核心理的公众受到影响,部分公众表示强烈反对,使得原计划的一些核电厂的建设受阻。
(五)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可以减轻抵触情绪
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及其作用主要包括三个层次:①对周边居民的经济利益补偿,可缓解其对核电的抵触情绪;②对更广泛的民众政治权益的认可,有利于增进公众对核电的理解;③尊重公众不同的价值观及信仰,有利于促进对话。
对周边居民的经济利益补偿。主要核电国家均建立了利益补偿法律法规,对与核损害(包括心理上的伤害)有关的民众进行利益补偿。如美国的《普莱斯—安德森法》强制核电企业投保责任险,确保核事故发生后对受害公众进行必要的经济赔偿,三哩岛核事故后,受害者依据本法得到了相应的经济补偿,截至2003年,保险公司总共为受害者支出费用7200万美元,缓解了公众对核电的抵触情绪,有力地支撑了21世纪美国公众对核电延寿及新建项目的认可。
对民众政治权益的认可。除经济利益之外,公众权益还包括对核电的知情权、参与权、咨询及质疑权等政治权益,这些权益被认可与表达,有利于增进公众对核电的理解。在英国,所有民众都有权表达其对核电的关切和担忧,形成“核电社区”许可管理模式,即核电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居民支持核电的程度,可作为核电项目许可的前提之一。日本福岛核事故后,英国民众对核电的支持率下降,但核电社区的民众支持率仍最高达63%。
尊重公众的价值观及信仰。主要核电国家政府与企业尊重不同群体的信仰及价值观。英国存在一些绿党及“宗教信仰般”反核人士,政府和企业允许并欢迎他们参与开放讨论。由于“核电社区”居民支持核电的比例大且权重更大,非“核电社区”反核意见很难对政府或议会决策起到颠覆性影响。尊重反核人士的信仰与价值观,为其提供充分表达的平台,可以缓解潜在冲突,传导核电安全理念,从而提升公众的核电接受度。
(六)政府的态度和决心会显著影响公众的核电信心
公众的接受度对政府的决策起着重要作用,反过来,政府的态度和决心对公众的核电信心也有着巨大影响。
事故中,政府适时表明态度对避免公众恐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增强社会稳定、缓解公众对核电的担忧可起到巨大的作用。三哩岛核事故之后第四天,白宫成立特别行动小组,统筹规划三哩岛核事故应对事宜,派遣NRC核能管制署署长赴三哩岛核电厂,全权处理事故,成功地遏止了事故的恶化;事故后第五天,美国总统卡特亲赴三哩岛电厂巡视,以具体行动向民众宣示三哩岛核事故的威胁已告解除。福岛核事故后,美国政府当即向公众表示导致福岛核事故的类似情况不会在美国发生,随后奥巴马在国情咨文中表示,美国所有在运核电站的安全都是有保障的,并表示美国政府仍坚持发展核电。政府坚定的态度有效地缓解了公众对核电的担忧,为之后进一步提升公众对核电的信心提供了条件。
常态下或事故后,政府的态度和决心,尤其是最高领导人(团队)的态度和决心在核电发展决策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发生了三哩岛和切尔诺贝利核电事故,法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基于对核电的战略定位和安全的理性认识,仍积极推动核电发展,其核电产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公众的核电接受度也较高。苏联政府在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后明确放弃事故堆型(RBMK堆),有效地缓解了公众的担忧。福岛核事故后,美国政府表示会对核电站进行全面评估,尽一切努力确保核设施的安全与可靠,并明确表示会继续发展核电,新的核电建设仍按原计划进行。法国政府表示会对所有核电站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并将关闭不能通过欧盟标准测试的核电站,同时明确坚持继续发展核电。俄罗斯政府认为即使发生了这样严重的事故,也不应对原子能的进一步发展提出质疑,总体态度也是继续发展核电。其他国家如韩国、印度、英国、加拿大、芬兰、巴西及东欧绝大部分国家仍表示会继续发展核电。政府的决心对这些国家公众的核电接受度有着重要影响。
三、对我国核电社会接受度的调查与分析
(一)研究方法
本课题结合多种调查研究方法,对核电接受度进行专项调研。通过文献研阅、案例分析、实地考察、问卷调查,运用相关性分析、回归分析、结构方程模型分析等数理分析方法,对调查结果进行深入剖析,揭示影响核电接受度的主要因素,得出不同群体核电接受度的分布特点。
1.调查研究工作简述
本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研阅了大量的国内外文献,形成了《核电接受度》《群体性事件》《风险沟通》3篇专业性综述报告;二是实地考察了重庆涪陵,广东台山、大亚湾,福建宁德、江西彭泽,安徽望江,辽宁红沿河,甘肃404基地等地,获得了翔实的第一手调研资料,形成了《彭泽核电项目争议的背后》《重庆核电发展调研报告》两篇调研报告;三是走访了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江门市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了解相关部门对核电发展的认识及对一些事件的看法;四是走访了中核、中广核、国核、中电投等核电公司,了解企业对公众核电接受度形势的判断;五是走访了中科院、原子能研究院、中核核信息院、江西省能源研究会、清华、北大等专业性研究机构,针对核电接受度研究方法进行了交流沟通;六是专门走访了有一定研究成果的相关专家,对其就秦山、田湾、桃花江等核电基地的居民接受度进行了咨询。此外,还与英国皇家学会、英国能源部、德国驻华使馆等国外机构进行了交流。
2.调查问卷设计与结果
问卷调查是社会学调查研究的重要手段。为了有效、全面地了解公众核电接受度的现状,深刻揭示影响公众核电接受度的内在原因,客观描述不同群体的核电接受度的差异,本课题针对公众核电接受度开展了大量问卷调查工作,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分析结果。
问卷设计原则。问卷设计力图体现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了更大范围地覆盖影响接受度的各类因素,问卷在2011年版本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除考虑受访者社会属性、认知水平、安全评价、信息传播等因素外,还增加了风险偏好、新兴网络媒体、环境效益等新的调查内容。问卷题干及选项设置,力图达到简洁明了、无歧义、无倾向,以保证较高的可信度和有效度。
问卷结构及内容。问卷分为6个部分:(A)个人基本情况、(B)信息获取及其方式、(C)核电认知水平、(D)公众对核电的态度、(E)公众对核电安全的评价、(F)公众核电利益偏好,其中每个部分又包括不同的子项,共37组问题,涉及受访者的基本信息和社会属性,对核电的整体印象、认知程度,对核电经济价值及环境价值的认识,对核电站安全性的认识,个人风险承担偏好,权益保障预期,个人的信息传播渠道及对其取信程度等。此外,问卷还针对用电企业员工、核电周边居民、核电相关工作者等特殊人群设置了子题库。
发放及回收。问卷发放采取网页问卷及纸质问卷相结合的形式,在发放对象上有着精心的考虑,兼顾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类型、体制内外、收入水平、政治面貌、地域性、行业性等属性,采取配额抽样的方法进行网络电子问卷投放。问卷发放覆盖了我国已建、在建、筹建的不同厂址区域的民众,考虑到核电发展的区域差异,着重关注核电项目受阻地区的公众。针对部分“核电站周边居民”无法上网的情况,专门设计纸质问卷,并进行实地发放。共发放1500份问卷,回收756份有效问卷,其中有效网络问卷546份、纸质问卷210份。
调查统计结果。样本覆盖了27个省、市、自治区,其中东部沿海(京、津、冀、辽、沪、苏、浙、闽、鲁、粤、琼)、西部(川、渝、贵、云、桂、陕、甘、新)和内陆其他地区(黑、吉、晋、皖、赣、豫、鄂、湘)分别占57.2%、7.2%和35.6%;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城、乡镇和农村所占的比例分别为21.2%、22.2%、9.1%、13.1%、9.8%和24.6%;大专及本科的样本占68.7%,高中文化程度及以下占23.5%。在210份纸质有效问卷中,核电厂周边居民占78.6%,大型用电企业人员占37.1%,公职人员占35.7%,核电从业人员占27.1%(1)。
总体上从调研情况来看,尽管公众对核电的态度呈现出支持与反对、信任与怀疑的状况。但是,核电所在地的公众大多数是支持核电发展的。不同人群对核电的接受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通过聚类分析、回归分析等方法,进一步分析了不同群体核电接受度的影响因素及影响程度。在主要几类人群中,影响核电接受度的重要因素为安全的科学认知、价值认知、传播渠道引导力、权益保障程度等。群体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不同,对核电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异,影响其核电态度的关键因素也存在差异。
表0-1 分群体接受度情况及其影响因素回归分析结果
(二)影响公众核电接受度的主要因素
课题组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通过大量调研,结合中国国情,研究得出影响我国公众核电接受度的4大因素:核电安全的认知度、核电价值的认可度、舆论的引导力、权益的保障度。这4个因素是影响公众核电接受度的关键因素,也是提升政府及公众核电接受度的4个路径。
1.对核电安全的科学认知度
群众反对核电,很大程度上缘于他们对安全的忧虑,而其中的部分忧虑缘于对核电不科学的认识。调研结果表明,公众对核电的态度与安全忧虑显著相关,公众忧虑每增加1个百分点,对核电的支持程度就下降0.3个百分点。而在引起忧虑的原因分析中,有超过1/5的人担心核电站会像原子弹一样爆炸。在江门反核事件中,有许多民众都将安全有保障的核燃料元件厂与原子弹混为一谈,核爆炸的蘑菇云图片在江门反核事件的网络话题中反复出现。对核电缺乏科学的认知,使得民众的反核动机及其行为具有很大的盲动性。
本次调研方案中设计了两组题目,调查公众对核电的认知。一组是请受访者对自身核电认知水平进行主观评价;另一组是请受访者回答诸如“天然本底”“确定性效应”等专业问题,测量受访者对核电的客观了解程度。两者的差异,可反映出受访者对核电认知的偏差。分析结果表明:一是公众客观认知水平越高,对核电的支持度越高,客观认知水平对接受度有着正向的影响,两者的回归系数为2.66。二是认知偏差程度越大,对核电的支持度越低。认知偏差与核电接受度之间的回归系数为-0.67。三是正确的引导,对主观认知有积极的作用,会逐渐改善主观知识状况,两者的回归系数为0.52。需特别指出的是,主观认知中“自以为是”的成分越重,则核电支持度越低;认知偏差与核电接受度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173,换言之,个人偏见程度每增加1个百分点,核电的接受度就降低0.173个百分点。如果不能及时、正确地引导,公众对核电认知的误区易演化成长期的偏见。那些实际上对核电缺乏全面了解却又“自以为是”的人,往往成为坚定的反核人士。
2.对核电重要性及价值的认可度
群众支持核电,很大程度上缘于对核电的重要性及价值的认同。调研结果表明:公众越能正确理解核电的重要性、客观认识核电的经济价值、科学认识核电的环境价值,越支持发展核电。三者与核电接受度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431、0.302和0.481。
如果民众能够认识到核电的重要性及经济价值,就更愿意支持核电发展。调研发现,江西彭泽居民认为核电对于保障本地电力供应、支撑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对核电重要性的认识,该县80.5%的民众拥护核电发展。秦山核电站周边的居民认为,发展核电对促进经济增长、带动城乡建设和社会事业进步、改善人文环境、提升城市知名度具有重要作用,自秦山核电站建设以来,当地民众的核电支持度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普通民众得到实惠”与核电接受度的相关系数为0.525,说明让普通公众在核电发展中获得实惠,是提高核电接受度的有效方式。在广东、浙江、江苏等核电发展省份,公众能普遍感受到核电发展带来的切身利益。
公众对核电环境价值的认同度,对提升核电接受度至关重要。近几年大范围、高强度的雾霾天气,让公众切身体会到了治理雾霾的迫切性。当公众认识到核电对治理雾霾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时,他们对核电的支持程度会显著提高,两者的相关系数高达0.627。海盐县一直是浙江省空气质量最好的县级城市之一,人均期望寿命已超过80岁,当地老百姓切身感受到了核电的环境价值,成为支持核电发展的重要因素。
3.舆论的引导力
不同群体对不同媒体存在不同的偏好。问卷设计针对不同媒体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时,考察不同群体更易于相信哪类媒体的信息,由此得出公众对媒体的偏好。调查结果显示,国企及机关人员、周边群众和中老年群体偏好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其中中老年群体对于传统媒体的偏好最高;白领精英等群体则更相信博客论坛、社交网站等媒体渠道。
媒体对公众的核电认知都有较强的影响力。公众对核电存在认知盲区,难以鉴别信息的真实性,不得不依赖媒体渠道,媒体渠道对公众的认知和行为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媒体的客观报道有利于打消公众的忧虑。总的来看,国内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报道相对客观、公正,对这些媒体渠道偏好的群体,其核电接受度较高(回归系数为1.41)。部分境外媒体、网络博客等渠道往往夸大、渲染事故的危害,助长人们的忧虑(回归系数为0.35)。百度百科竟然将“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死亡9.3万人”的不实信息作为科普知识介绍,误导了部分网民,加剧了其对核电的恐惧,网民对核电的接受度相对较低(回归系数为0.45)。
特别要注重“大V”群体对群众的影响作用。“大V”在一定区域、特定的人群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动员力,对公众的态度和行为起着关键的引导作用。江西彭泽反核事件中,望江“四老”对彭泽核电争议的发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望江民众反核声音较大,调研数据表明,望江有61%的人反对核电。
因此,加强和规范媒体的客观、公正、科学报道,对于增强核电的正确认识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4.相关权益的保障度
权益的“得”与“失”,是公众权衡是否接受核电的重要因素,是影响核电接受度的决定性环节。
本研究对相关权益的保障度与核电接受度的关系进行了专门的分析。这里的权益保障涵盖了知情权、参与权,也包括受益权。研究表明,“权益保障度”与“核电接受度”呈现出非常强的相关性,相关系数达到0.68。也就是说,公众认为自己能够获得的权益保障程度越高,就越能够接受核电发展带来的风险,核电认可度也就越高。具体而言,当公众相信“核电厂址是经过科学论证的”“一旦发生事故政府会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一旦发生事故政府会告知真相”“政府的决策能够充分体现民意”时,绝大部分民众都会提升他们对核电的支持度。
经济权益是权益保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核电周边地区和民众尤其如此。经济权益包括区域经济发展和个人经济利益。望江县认为,彭泽核电建设影响了本县的投资环境和开发区建设,土地财政收入比核电项目两评前减少了7000余万元。彭泽县则认为,在核电建设期间该县可增加5000万元的建安税,建成后可带来上亿元的税收。收益上的差异,是造成两地对核电发展态度迥然不同的原因。对个人收益而言,望江县群众认为,彭泽核电站建设使他们不能直接受益,却只能被动承担风险,他们觉得不公平。彭泽多数居民认为,核电建设可以给他们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因拆迁得到不菲的补偿,住上更好的房子,拥有更便利的交通,获得更稳定的社会保障。个人经济权益的得与失,也是造成两地公众态度差异的重要原因。
(三)提升公众核电接受度的主要障碍
通过对国内核电接受度影响因素的研究,借鉴群体事件分析结果,对照我国当前的接受度现状,发现我国提升核电接受度仍面临诸多问题及矛盾,主要有四大障碍。
1.对核电大规模发展的必要性缺乏战略共识
政府高层对发展核电必要性的认识不统一。由于对核电的战略地位缺乏充分的认识,对核电在能源安全、气候变化、治理雾霾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够,导致决策缺乏坚定性,一旦外部环境出现变化,决策就容易出现摇摆。福岛核事故后,我国停止了所有核电项目的审批,作出“十二五”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内陆核电项目建设的决策。内陆核电发展的不确定,给内陆核电的厂址保护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也使当地百姓及政府对是否还要支持核电发展产生了怀疑。
部分专家甚至能源界的专家也对核电的作用缺乏共识。德国和日本宣布“弃核”后,国内的部分专家也受到影响,认为我国也应该放弃发展核电,扰乱了之前对核电发展的共识。然而我国的情况与日本、德国有很大的不同,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能源需求特别是清洁能源的需求仍将大幅增加,近中期单纯依靠可再生能源难以满足。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发展核电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而是一种战略选择。
2.对核电安全的科学认知严重不足
公众对核电安全的认知存在误区和盲区。大部分公众对核电的恐惧源于一些不科学的认知。由于宣传不足、舆论误导等多种原因,在选址标准、辐射影响、事故后应急保障等多个方面,人们有很多误区和盲区。有的人对选址建设的标准缺乏充分了解,误以为一般的地震、洪水都能导致核灾难;有的人不理解小事件通报在操作流程改进中的积极作用,零级事件的发布反而会引发群众恐慌;有的人不了解天然辐射的普遍存在性,往往“谈核色变”;还有部分人对核电站应对飞机撞击等极端情况下的安全保障措施一无所知,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忧虑。
公众对核电安全缺乏科学认知的情况非常普遍。无论是低学历的公众,还是医生、教师、媒体等高学历人群,都不同程度地对核电缺乏了解。水利部、国土部等行业管理部门也对核电安全的知识缺乏全面了解。福岛核事故后的报道中,媒体将氢气爆炸与核爆炸混为一谈。江门事件中,记者担忧的首要问题就是核燃料厂会不会发生核爆炸。水利部门的部分专家缺乏对水处理技术的深入了解,提出了无法实现的“零排放”要求,甚至一些具有核专业背景的研究者,也对核电的运行方式一知半解,提一些诸如“核电站如何应对陨石撞击”等对现代设施而言采取任何措施都无法做到的“伪安全”要求。
个别行业专家缺乏理性、科学的安全观。福岛核事故后,出现了一味地追求“绝对安全”的倾向,不顾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一些在实践中已证明成熟安全并达到三代安全标准的项目难以启动。缺乏理性的安全观,引发了行业内外的纷争,干扰了核电发展的正常秩序,也加剧了公众的担心。
3.宣传沟通工作亟待加强
核电的科普工作相对薄弱。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采用“寓军于民”的发展方针,把核电作为核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宣传较少,公众觉得核电充满神秘感。此外,核电在我国发展的规模较小,科普工作主要集中在核电站所在省份,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宣传沟通工作不到位。科普工作仍主要采取座谈会、展会、发放宣传册等传统渠道开展宣传工作,影响范围小,宣传效果有限。宣传中采用过于严谨的专业表述,通俗性差,群众难以理解。在江门事件中,曾有多名专家到机关、大学等处举办科普讲座,但因讲解太专业,消除疑虑的作用有限。
对网络媒体等新兴宣传沟通方式的重视不够。一些不科学的误解及不必要的疑虑往往集中在微博、微信、网络论坛等新媒体中,企业及政府在核电宣传上,无论在人力还是物力上,投入都严重不足,对网民担忧的回应不及时、不充分,这种短板效应导致网络中的困惑不断酝酿、发展,最终升级为群体性的盲目反对。尽管有的企业已开展“微旅游”“微评论”等宣传方式,但对于上亿的网民而言,显得势单力微。
4.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
我国发展核电相关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权益保障覆盖范围有限。核电项目波及人群广、外部影响大,如果缺乏系统安排,就易造成非受益群众的“相对剥夺感”。江门项目前期投入1.44亿元,其中绝大部分费用用于征地拆迁补偿,部分用于鹤山本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然而反对的力量并非来自鹤山本地,恰恰来自没有得到补偿的周边其他地区(当然按照现有补偿标准和范围,他们本也不应该获得补偿),他们感到自己没有收益却无故承担风险,易成为反核的群体。此外,当前我国核责任保险限额过低,且覆盖面有限,难以赔偿公众可能受到的核责任损害,化解公众后顾之忧的作用有限。二是权益保障机制缺乏可持续性。一般而言,核电站从项目选址到建成投产,时间跨度在10年以上,如果权益保障仅限在土地征用与拆迁补偿,短期内群众可以通过一次性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征地款解决生活问题,但后续的生产生活缺乏持续性的保障,周边群众的态度容易出现反复。特别是失地农民可能难以适应新的环境,有可能陷入经济或心理上的困境,很难对核电保持热情,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他们可能会转变态度反对核电,进一步提出更高的保障要求。三是权益保障机制缺乏跨地域、跨部门协调。原规划拟建的一些内陆核电厂址处于行政区域交界地,当前基于行政区划的管理模式不易进行跨地域、跨部门协调。彭泽核电在赣、皖交界处,其涉及地域涵盖一江两省三市(九江、安庆、池州),在项目建设前期,企业仅注重对江西省内群众的科普宣传、民意调查、经济补偿等方面的工作,而忽视了安徽省民众的权益保障,跨区域权益机制协调性差,是安徽省民众反核的原因之一。在内陆核电厂址选择与保护工作中,与长江水利管理部门缺乏沟通协调,信息交流不充分,水利部门对沿江发展核电的忧虑仍未消除。江门核燃料事件中,由于地理与人文因素,事件之初受到香港、澳门等地民众的高度关注,由于缺乏沟通协调机制,群众利益诉求管道不畅,无法及时调处矛盾,问题不断积累恶化,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影响。
四、策略与建议
(一)坚定核电发展决心,建立科学决策机制
第一,统一共识,坚定核电发展战略决心。政府的态度和决心,会显著影响公众对核电的信心。要充分认识核电在保障能源安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大气污染、提升国家核心技术竞争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坚定发展决心。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把核电安全纳入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秉持为发展求安全、以安全促发展的理念,采取切实举措,管控风险,保障核电安全。明确核电发展战略与目标,制订核电发展规划,坚持沿海与内陆并举,科学布局,适时启动内陆核电建设。建立以《原子能法》为核心的核安全法律体系,为相关重大决策以及核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建立科学决策机制,推动核电科学发展。要从规范决策流程、完善决策评估、公开决策信息3个方面,建立科学决策机制,避免由于决策失误导致后续决策摇摆。一是规范决策议事流程。采取科学分层决策机制,规划、技术、社会等不同问题应在不同层面由不同领域的专家进行决策。二是完善决策评估体系。在中央层面探索推动评估工作立法,将决策评估纳入法制化轨道。健全完善评估的组织体系,明确有关评估主体,确保评估的独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树立“流域管理”和全过程评估,将评估的范围从时间和空间上扩展到项目产生影响的范围,树立全流域和全过程评估意识。三是确保决策信息公开。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逐步公开稳评报告的主要内容,确保群众拥有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
(二)增强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核电认知水平
建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核电企业共同推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核电科普宣传教育体系。
第一,建议中央政府将核电科普知识纳入国民义务教育体系,提高全民的核电认知水平。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中小学生“核电知识科普教材”,委托核学会定期举办全国中小学生核电科普知识竞赛等,在国家及各级地方科技馆中增加核电科普展览专馆。
第二,在宣传内容上,针对不同群体侧重点不一。一要多渠道地向公众,尤其是核电站周边群众进行科普宣传,突出宣传核电安全技术发展水平、核电站安全措施、核安全及事故防护等。二要宣传核电在安全、清洁、低碳发展等方面的综合比较优势,让公众了解核电对国家的重要性。三要层次递进地向公众及决策者宣传核电的安全举措。例如,核电反应堆熔毁的概率很小,不足十万分之一;即使这十万分之一的概率现实发生了,核电反应堆发生了熔毁,也有足够的技术及设施保障,保证放射性物质泄漏很小甚至不泄漏;即使发生了很小的放射性泄漏,也有成熟的应急预案,让居民不受放射性辐射的危害;另外,即使受到部分危害,还有法律上的保障可用于相关的经济补偿等。四要差异化科普宣传。企业在项目开发和厂址保护阶段,要扩大科普宣传范围,优化宣传内容和方式,系统做好对重点群体的科普宣传。在项目建设和运行阶段,主动推进信息公开、透明,建立常态化机制,探索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五要重视与关键群体的沟通,增强舆论引导。在核电项目推进过程中,重视与关键群体的沟通,通过关键节点的把控来增强舆论引导能力,缓解反对者情绪,避免群体性事件。
第三,宣传方式要形象生动、通俗易懂。一是制订各种宣传教育行动计划,通过专家解说、媒体、图片画册、实例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推动核电安全宣传工作;二是依靠地方精英进行科普宣传,组织形成类似于“核城家园志愿者协会”等组织,由企业回笼经费反哺协会发展,志愿者现身说法进行宣传;三是结合地方城镇发展定位,形成自然、人文、科普相结合的新宣传格局;四是深化全民核应急防护教育,开展应急演练和实战演习,扩大群众的知晓度与参与度;五是重点针对社区、医院、学校开展科普宣传工作。
总而言之,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引导居民科学、理性地认识核电。
(三)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利益补偿与互惠机制
第一,完善利益补偿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以《原子能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核应急法案、厂址保护法案等法律法规中,明确居民的利益表达、事故责任保险、灾害赔偿等内容,提升周边民众的权益保障水平。深入研究核电利益相关者,确定其范围及边界,明确利益表达主体和客体,拓宽利益表达渠道;针对不同的利益主体,探索制定相应的利益补偿模式;允许成立类似的核电自保公司,以提高责任保险赔偿能力,减轻政府以及社会在核事故下的应急赔偿压力。
第二,相关地方政府要积极配合和落实各项利益补偿的工作。明确地方政府厂址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协调机制,落实核电周边居民相关利益补偿方案,坚持做好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障工作。
第三,企业要与周边公众建立互惠机制,完善并落实补偿机制,探索经营性厂址保护模式。一是既要加强周边硬件设施建设,又要考虑教育、医疗、文化等方面的软性需求,切实为周边公众带来经济利益;二是完善并落实相关补偿机制,既要考虑征地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又要合理应对公众的利益诉求,减轻公众的抵触情绪;三是在做好补偿的同时,还要关注地方就业和产业发展,探索对核电远期厂址开发性、经营性保护的新模式,将厂址保护费投入当地产业发展中,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农业、特色旅游业,提高“造血”功能,既发展了当地的经济,又创造了就业,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建立科学的舆论引导机制,形成良好的发展氛围
第一,建立科学家团队指导核电新闻发布机制,加强舆论引导。筛选不同专业领域内理论与实践经验丰富的权威性专家,分类建立权威专家库,如铀矿勘探类、核燃料制造类、核电建设工程类、反应堆工程类、核应急类、核辐射与危害类、核废物后处理类等。应立法规定:万一发生包括核电事故在内的专业性很强而又易造成公众恐慌的重大事故时,必须依靠权威的专家对新闻媒体加以引导,以免不科学的报道引起公众的恐慌,尤其是代表中央和国家各级政府声音的重要媒体,在报道时更应如此;一旦因媒体的不科学报道而造成公众恐慌、导致公众出现重大物质和心理损害时,应追究报道人或报道机构的责任。
第二,增强利用新兴媒体进行舆论引导的能力。增强网络舆论引导,规范网络生态秩序,防止网络谣言散布,避免无拘束性言论增加民众不必要的恐慌,干扰核电发展。
(五)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广泛获取支持
第一,加强信息公开。一是增强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能力。制定相关法律,确保公民和组织可以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获取核安全相关信息。二是做好信息公开的各项日常工作,特别是要注意从以下方面改进:监管部门主动提供信息材料,包括日常监督和事故响应、信息发布、日常问答、核安全知识等,并做好相关网站信息。三是推进我国核监管部门对内陆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实现信息公开。
第二,做好公众参与。逐步推行与我国现阶段法律框架和行政制度相适应的公众参与方式。一是法律上做好公众参与。在《核安全法(草案)》中,补充对核安全设施及相关活动的有关公众听证制度的条例;明确要求在重大核项目的核准、重大核设施上,项目核准管理部门及核监管部门应举行联合听证,确保公众参与对项目活动和核设施的有效监督;各部门在制定任何新法规、新政策时,须向公众征询意见。二是行政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尤其要做好听证(评审)工作。三是将公众参与纳入国家现代治理建设进程中。建议制定“核电社区”许可管理模式,将一定距离内(如5公里内,可定义为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居民投票支持率作为决策的依据,避免非核心利益相关者对决策的干扰。内陆核电环境影响评估结果更需要公众的参与。
(六)建设核安全文化,塑造核电安全之魂
提高决策者及公众的核电接受度、防止核电出大事是第一位的事情,这涉及全行业的每个环节,需要在全行业推行核安全文化。在当前中国的政治环境下,国务院核能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均难有独立决策权,最高领导层应带头营造及贯彻安全文化。
第一,营造“核安全至上”的氛围。建议在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国家原子能安全委员会,至少由国家安全委员会副主席级别及以上的领导兼任国家原子能安全委员会领导,推进贯彻核安全文化。
第二,国家、地方和企业做好核安全文化建设。一是决策层加强核安全文化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制定核安全政策,建立独立的梯级安全监督机构,向公众公布核安全政策和传播有关信息。二是企业贯彻落实核安全文化建设。明确企业领导对安全的承诺,建立安全所需的充足、称职的人力资源和队伍,明确各级部门的安全职责;管理层制定面向所有员工的核安全文化行为的工作手册,重视员工培训和资格审查;每一名员工强化自己心中的核安全意识,使之形成质疑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方法和相互交流的工作习惯,提升自身在应对核安全问题时的理解能力和正确处理能力。
(七)企业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完善舆情监控体系
企业需正视并适应核电发展社会环境的变化,在确保核电安全、稳定运营的基础上,按照透明、坦诚、参与、多赢的原则,推进公关工作,除前述提及的加强科普宣传、建立互惠机制等建议外,仍需整合相关组织体系,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完善舆情监控体系,切实为核电发展服务。
第一,优化整合组织体系。公关工作要突出对核电企业战略的价值贡献,企业各项业务工作应紧密围绕战略目标开展,制订公关宣传整体方案,支撑核电配套产业的项目开发和厂址保护。建议公关和宣传职能归口管理、整合运作,便于工作上的全方位、整体策划与实施。尽快建立统一协调的公关工作机制,实现业务、方案、资金、人员统筹。组织研究美国NRC沟通文件和经验,制定更为细致的适应中国国情的公众沟通政策、管理程序和工作指引。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沟通协调能力强的公关队伍。结合公关、宣传、志愿服务等人才培养计划,建立相关专业带头人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开展多方位的教育、培训,以适应新形势下对公关人才的要求。推动核电学院开设公关专项课程,对公关人员进行授课培训。注重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加强对规律和机理的研究。聘请危机公关专家作为专业顾问,引进高素质、经验丰富的公关专业人才,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完善舆情监控体系。分区域监控,根据群体特征实施分类,分类指导,特别是要从中遴选出关键群体及典型人群,关口提前,预防及处理苗头性应急事件。建议以大亚湾为试点示范,以问卷为抓手,达到科普及预警两个目的。通过重点群体监控预警,对群体信息进行分类,根据问卷获取大数据,在数据后台自动得到关键群体的“安全认知度,价值认可度,舆论引导力,权益保障度”,为下一步针对性的工作提供指导,形成历史数据后,中长期滚动监控在运、在建、筹建机组区域的公众接受度水平。
(1) 因调查对象可能具有多重身份,各部分比例之和超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