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风险投资基金分为公司制、契约制和合伙制基金。公司制基金的运行管理与一般公司相同;(1)契约制基金是投资人将资金委托给管理人管理,基金本身没有法律主体地位;而合伙制基金就是一个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即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鉴于风险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合伙制,本书主要涉及合伙制基金的内容。
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也称为风险投资管理公司(企业),简称为风险投资公司(Venture Capital Firm),或者风投公司,在合伙制基金中担任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通过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普通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人(Managing Director),获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为了避免误解,以下通常将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简称为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或者管理公司。
(一)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权利
1.经营控制权
经营控制权包括基金的日常管理权和经营权。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指日常行政、后勤、税务等事务性工作。投资基金的经营权指在基金募集后,进行投资筛选、尽职调查,进行投资决策,代表基金进入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提供管理支持服务,代表基金选择退出方式和时机,实现投资收益。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法律文件,例如:签订投资协议。
2.获取收入权
普通合伙人承担基金的管理义务,同时有获得收入的权利。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收入主要为服务性收入,即因为提供投资服务而获得的收入。风险投资管理公司不需要为获得收入而投入大量的资本金,主要投入体力和智力劳动。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通过三种方式获得收入,即管理费(Management Fee)、利润提成(Carried Interest)和合伙人投资收入。前两项收入的多少由合伙人之间协商,以合伙协议的形式规定。一般来说,管理费收入按照认缴资本的1.5%~3%按年计算。该比例大小受到基金规模、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声誉等因素影响。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开销,例如:房租、办公费、通信费等。基金规模大,收取管理费比例低。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声誉高,收取管理费比例高。利润提成是指普通合伙人有权利按照合伙协议规定获得(或不获得)固定比例的投资收益。合伙人投资收入指普通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分配基金投资收益的剩余部分。利润提成是对普通合伙人投资成功的奖励,是付出努力而获得的劳动回报。合伙人投资收入是资本性收入。
管理费一般按年计算并提取。例如:在募集基金时,所有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1000万元,不论是否实缴,如果规定管理费为2%,那么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每年可以提取20万元管理费,作为管理收入。提取管理费(以及必要的募集费用)之后的剩余资本,才是风险投资基金可以用于投资的资本金。如果该基金存续期为10年,则合计收取的管理费为200万元。一般来说,风险投资基金在合同期的后期,随着投资项目逐渐退出,管理资金额越来越少,筛选并培育投资对象的任务越来越少,管理费提取有可能比前期少一些。有两种处理方法,需要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协商而定。常用的一种方法是,以预期投资期结束为界限,之后开始降低管理费比例,提取基数仍然为认缴资本。例如:10年合约期限,分为前5年和后5年,前5年按2%提取,后5年按1.5%提取。当然,后几年内也可以逐年降低。另一种处理方式为按照实际管理资本为基数提取,比例维持不变。一旦有投资项目退出,不论盈亏,将按照当时该项目的投资额降低认缴资本数额,提取管理费基数变小。第二种处理方式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为了增加管理费,管理人有可能延迟增值小或者亏损项目的退出,给投资人造成时间价值上的损失。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第二项收入是利润提成。利润指在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后,在退出结算时,退出价值高出投资本金的部分。例如: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某项目的本金为1000万元,5年后退出时的投资价值为3亿元,则两者的差值2.9亿元即为投资利润。所谓利润提成,指风险投资管理公司,也就是风险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有权获得2.9亿元投资利润中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所获得的比例为20%。对于上述2.9亿元,20%的利润提成等于5800万元。为了获得该笔利润提成,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率需要高于某个基准值,市场上常见的基准值为8%左右。(2)当投资收益高于(含等于)8%时,普通合伙人获得利润提成;当投资收益率低于8%时,普通合伙人不能获得任何利润提成。
第三项收入为投资收入。按照合伙基金协议,普通合伙人通常需要投入基金总认缴资本额的1%左右。风险投资基金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和支付给普通合伙人的利润提成外,其余部分按照所有投资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例如:风险投资基金总投资额为1000万元,退出时的总价值为3亿元,普通合伙人获得利润提成5800万元,剩余2.42亿元(含本金)。如果普通合伙人投入资本额为1%,则能够获得2.42亿元中的1%,即242万元。为了获得该笔收入,普通合伙人投资额为10万元。
(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义务
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义务通过合伙协议的形式规定,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对于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义务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和利润提成,是对投入服务的补偿和奖励。作为合伙合约的代理方,受到有限合伙人委托,需要承担信托责任,即应承担合约所规定的义务,付出应尽的努力,最大化委托人的利益。在进行管理工作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例如:投资中的尽职调查,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后与投资对象的沟通与监管,参加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由管理公司承担。
承担信托责任不仅包括在合伙企业事务管理中尽职尽责,还包括不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也就是在管理义务中既包括积极责任,又包括禁止义务。例如:普通合伙人不能在基金的各项活动中,与有限合伙人发生竞争关系;普通合伙人不能与有限合伙人的竞争者另外签订委托协议等。
2.出资义务
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风险投资公司通常需要至少提供基金认缴资本总额1%的资金。该笔投资对于风险投资基金总投资额改变不大,却是达成共同投资合伙协议的基础,是激励普通合伙人的一种机制。风险投资基金作为资合企业,出资是必要的基础。同时,如果投资项目收益高,普通合伙人的收益随之提高。虽然利润提成也形成激励,但仅仅形成正激励,也就是投资项目收益高,普通合伙人收益高,却没有形成风险共担机制。普通合伙人出资后,当投资项目出现损失时,普通合伙人同样会承担损失。
有时风险投资管理公司与投资人仅仅通过委托协议形式,而没有共同出资,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不属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伙人,仅仅按照委托协议承担受托责任。风险投资管理公司不作为普通合伙人,不承担出资义务,也不承担合伙人应该承担的其他义务。仅仅通过委托代理协议形成合作,风险投资管理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点减弱,委托人倾向于更加严格监控代理人,可能给代理人进行投资决策带来不便。
3.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按照合伙协议,风险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承担基金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各种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一般来说,风险投资基金不进行杠杆投资,也就是不使用借入资金进行投资,所以很少出现主动负债。但是,有可能由于尽职调查不慎或者其他原因,在投资中出现潜在的负债(例如:承担诉讼带来的责任),此时普通合伙人就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指当风险投资基金无力承担某种责任或偿还债务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额外的责任和债务,直到普通合伙人破产为止。
一旦合伙企业出现主动性负债,例如:向银行贷款,或者向合伙人贷款,从名义上讲是企业负债,普通合伙人代表企业签订债权债务契约,实际上相当于合伙人委托企业管理人进行负债。也就是说,合伙企业负债,本质上是合伙人负债。合伙企业的负债首先由企业偿还,企业不能偿还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进行偿还。由于基金投资标的企业的高度不确定性,投资结果难以把握,风险投资基金利用负债进行投资,相当于在投资标的企业的风险基础上再增加一层风险。一旦投资失败,负债将会给普通合伙人带来巨大损失。因此,连带责任限制了普通合伙人以企业名义进行负债的动机。
4.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作为代理人承担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义务,需要尽职尽责为委托人服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风险投资的管理工作,但拥有对基金管理的监督权。一旦普通合伙人违反协议,或者未能尽职尽责地提供服务,有限合伙人有权进行干涉。为了保证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普通合伙人应该承担信息揭示的义务,包括定期向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基金标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定期组织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答复各种相关问询等。
二、风险投资管理机构组织类型
典型的风险投资管理机构普遍规模较小,即人数少,资产规模小,很少使用股份公司组织结构。目前,国内外风险投资管理机构通常采用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当然,也可以与风险投资基金一样采用合伙制,也就是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究竟采取什么形式,既取决于发起人、参与人的意愿,取决于规模大小,又取决于法律规定。
从法律规定来说,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组织类型涉及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身份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几类组织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但并未规定所有的有限公司均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公司法》第一次颁布为1993年,早于《合伙企业法》颁布日期,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合伙企业法》实际上是对《公司法》有关规定的补充。因此,根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之外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管理机构采用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具有一定优势。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金融服务,其核心竞争力是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能力。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具有无限寿命,会使得公司经营更具有延续性,有利于经验和知识的积累,提升管理公司的竞争优势。而合伙企业的存续取决于合伙协议,受到合伙人个人工作年限的限制,任何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即告解散。我国目前多数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
国外的风险投资管理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存在多种组织形式,例如:Accel Management Co.Inc.和IDG VCManagement Ltd.为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Clarity Partners L.P.为有限合伙形式。除此之外,还有两种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分别为责任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ion,简称LLC)和责任有限合伙公司(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简称LLP)。(3)两类组织形式都可以独立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从事经营活动,但不承担纳税(所得税)义务。两种形式比较,在LLP中,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都更大,更强调合伙人的作用。LLP与LP(Limited Partnership)不同,前者为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后者为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不强调全体合伙人责任有限,而是部分合伙人责任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可以是全体合伙人责任有限。两种形式相比,LLC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较常用,在英国LLP管理公司较常用。例如:美国的Wasabi Ventures, LLC和Highland Capital Partners, LLC,英国的Par Equity LLP、Better Capital LLP等。有的公司名称上有Partners,仍然是LLC形式,如前面的Highland Capital Partners, LLC。
在《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风险投资经常出现风险投资基金与管理公司合二为一的公司制组织形式,较少出现独立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在这样的组织结构中,风险投资基金就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管理团队负责风险投资的管理。很多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基金采用了这种组织结构。例如: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TEDA Venture Capital Corporation Limited),就是一家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管理公司与基金合二为一。
有些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活动,同时也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成为公司制风险投资管理公司。例如:成立于2002年的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也包括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所管理的基金类型,既包括政府引导基金,也包括中外合作基金,还包括商业化运作的基金。这类风险投资管理机构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基金采用合伙制,风险投资管理机构也逐渐成为独立的管理公司。例如:成立于2000年的深圳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部位于深圳,是我国较早按市场化运作设立的本土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公司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管理工作,组织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着达晨恒胜、达晨创丰等多家基金。(4)
从公司的名称来看,大致有三种方式较多见,包括“……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例如:“天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立信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夏信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的名称所反映的业务类型较为清楚,“股权投资”的范围则较广泛。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都可以成为“股权投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