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结构转型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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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制结构调整需要整体性统筹考虑

我国现行税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确立的,此后,税制的调整完善一直进行着。2003年10月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以“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为标题,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概括为8个项目,即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转型改革、完善消费税、改进个人所得税、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等。2008年末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则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推出了“结构性减税”。其它税制领域的改革也在不断地推进:废除了农业税,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推进了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调整消费税政策,进一步增强了消费税的调控功能,不断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等。然而,这些调整和改革仍然停留在对原有税制结构框架“小修小补”的状态,中国流转税独大的局面依然如故,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见表1-1)。

表1-1 我国国内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比重对比   单位:亿元

说明:表中流转税比重测算中流转税总额包括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营业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关税、烟叶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6》。

近年来,随着在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等领域的调整不断推进,税制改革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问题是,这些短期的调整与长期改革的目标能否一致?虽然,对于中国税制改革的长期目标是什么,这一问题,我们无法明判,但从对税制结构发展趋势的相关研究中可以发现这些短期调整的背离之处(安体富,2010;安毅,2010;朱志刚,2011;崔志坤,经庭如,童大龙,2012;陈少克,陆跃祥,2012;等)。“十三五”规划中提出了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基本要求,即“按照优化税制结构、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的要求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现代税收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尽管如此,如何科学界定现代税收制度,如何推进直接税比重的提高等问题仍处于摸索之中,中国税制结构转型还缺乏整体性的科学规划。同时也说明,税制结构转型是一个整体性的研究课题,忽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将损害理论研究的科学性,都将对税制改革实践造成一定的危害。

图1-1 我国流转税与所得税占比(200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