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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立法滞后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
信用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而信用制度的核心是信用立法。现阶段,虽然已有五个省市颁布了地方信用法规,但在国家层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屈指可数,除了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和2014年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外,近4年来,并未出台新的全国性信用法规,严重滞后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虽然我国各部委、各地方政府均出台了一些有关信用的法规和制度,但是,这些法规和制度的侧重点、规则、要求各有不同,对于当前社会中的一些突出的、棘手的问题,并不能产生真正有效的约束和制裁。因此,在推进城市信用建设的过程中,迫切需要加快国家层面信用立法进程,从而促进和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