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关稽查的法律关系
海关稽查的法律关系是海关稽查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在海关稽查活动中发生的海关与被稽查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海关稽查法律关系有三个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海关稽查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海关稽查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稽查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按主体在稽查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地位,稽查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稽查的实施人和被稽查人。海关作为稽查的实施人,是所有稽查法律关系中的必然主体,而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企业、单位作为被稽查人则是稽查法律关系最常见的另一方主体。一项稽查活动必定是在一定的稽查主体中进行的,没有稽查主体便无所谓稽查。
海关在实施稽查时,由具体的稽查组来完成。根据我国的海关稽查条例,稽查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有关稽查海关与稽查组的关系,我们将在后续的部分专门阐述。在此我们要明确稽查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应该是稽查海关,而不是稽查组。稽查组是海关稽查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组织形式,海关稽查做出的名义主体和实际法律责任主体毫无疑问都应该是稽查海关。
海关稽查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海关稽查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和行为。
海关稽查中作为物的客体应该是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进出口的货物,作为行为的客体应该是进出口行为。
海关稽查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构成海关稽查法律关系的内容。作为海关稽查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海关,由于是行政机关,其权利一般表现为行政执法职能和行政权力,其义务则往往表现为工作原则和工作纪律。此时,海关的权力是不可放弃的,否则便会形成责任。对于被稽查人来说,同样具备接受稽查、配合稽查的义务以及在海关稽查中的相应权利。一般来说,稽查实施主体与被稽查人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一方的权利(权力)往往就是另一方的义务(责任),而一方的义务(责任)也往往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权力)。比如,海关稽查人员在稽查现场出示证件的义务就是被稽查人要求海关工作人员出示证件的权利,海关稽查人员在特定条件下回避的义务就是被稽查人要求稽查人员回避的权利,海关调阅单证的权利就是被稽查人配合海关稽查的义务,等等。准确赋予、配置稽查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是《海关稽查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也是完善行政程序,保证实体公正、公平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