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文献述评
目前,法学理论界对于法官选任制度的研究主要有三种进路:
第一种是通过对我国法官选任的制度体系及制度变迁、涉及的法律规范、改革措施的梳理和评价,找出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终给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其中较为典型的如魏瑶提出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加强法官入职前培训、提高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从律师等具有一定法律实践经验的群体中选拔法官”。陈文兴、詹素娟提出的优化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主要途径有“提高法官任职资格、完善选任机构、提高法官任命主体的规格、严格选任程序、提高法官待遇等”。左卫民通过梳理我国法官任用“由干部理念向司法理念的转变,可能形成任用标准国家化、任用程序本土化的法官任用模式”。李立新则提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改革的方向是“确定法官员额、细化任职资格、明确选任方式和程序、建立逐级选拔和系统外选拔制度”。对于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总结和分析,有些视角独特的研究值得一提,如孙建将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运作与“党管干部原则”一起考量,提出应该建立“由法院院长、司法行政长官和人大代表、政协代表联合提名的社会化选任制度”。全亮将司法独立与法官选任结合起来,提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对于审判独立性的抑制作用是应该改进的”。
第二种是对域外法官选任制度的引介和评价研究。其中主要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域外涉及法官选任的著述的翻译,较为典型的如亚伯拉罕在《司法的过程》中对美国法院人员任用、任期、资质等问题的研究;特鲁仕的《法国司法制度》中对法官司法官编制、准入等问题的研究;波斯纳的《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中对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研究;阿蒂亚的《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中对法官及法官助理的资格、任命方式等问题的研究;克罗斯的《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中对意识形态因素在法官选任、任职中的影响的研究。另一方面则是我国学者对域外法官选任制度的梳理和分析,并通过与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比较,得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方向和具体措施,其中较为全面和系统的研究诸如:关毅对于德国、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法官遴选制度中标准和程序的研究;王琦通过对美、英、德、法、日五国法官选任制度的主要特色的总结和比较,提出“提高法官任职的法律资历要求、强化法官任职的职业经验、完善法官职业培训制度、设立专门法官遴选机构,确立科学的法官遴选程序”等改革建议;陈开琦通过对美国法官遴选制度开放性和多元化的关注,提出我国应该构建一体化的法律家阶层;全亮通过对美国法官选任制度的梳理,指出我国在法官任用制度方面应该“改革司法资格产生制度、注重候选人从业经验、法官任用过程民主化与专业化结合”;丁艳丽通过对英、美、日、德四国法官选任方式和程序的比较研究,指出我国应该效仿四国“建立法官后备人才库、建立法官评选委员会、严格法官的提名与考核程序、公开法官选任程序”;何帆、林娜将世界各国(地区)法官选任制度总结为任命制和选举制两种,并分别阐释了其内涵;林娜对“欧洲各国法官选任的基本标准”进行了总结和归纳;蒋惠岭、杨奕对“台湾法官选任双轨制”进行系统介绍。
最后一种,是研究法官选任中的某项具体制度,如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特征与实际运作、主审法官制度、统一司法考试、“法官助理、从下级人民法院遴选法官及法官交流轮岗”,等等。
以上可接触到的与法官选任制度有关的文献呈现出三个主要特点:第一,宏观研究较多,微观研究不足。既有研究多关注宏观层面上法官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如行政化倾向明显、独立性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对于法官选任制度的具体运作的关注十分缺乏,对于我国现行的法官选任制度的总结并不到位,即使是系统研究法官制度的论著也很难弄清我国目前多元、复杂的法官选任制度和标准。此外,对于法官选任中具体制度设置的研究明显不足,对于法官选任制度中现行的程序和标准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关注不足,多主张采取推倒旧制、建立新制的方式来实现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对于现行法官选任制度中运作较为顺畅和成功的经验认识和总结明显不足。第二,对域外意识形态关注较多而对具体实践关注不足。目前司法制度的比较法研究中对于法官选任过程中“法官独立”“权力制约”等域外国家极力宣扬的意识形态因素关注较多,对于职业化、专业化等法官选任制度改革的方向关注较多,而对于法官制度存在和展开的具体社会环境和政治体制关注不足。第三,对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批判较多而对于法官制度的建构和改革的讨论明显不足。当前的研究中对于我国法官选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总结和批评较多,对于因法官选任制度中某些具体措施的不当或不妥造成的问题的关注也比较多,但对于如何建构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官选任制度,如何在现有法官选任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渐进式的、成本较低的改革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选任制度的探讨却是明显不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