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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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不敢、无力或不便提起诉讼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其向法院起诉的一项法律制度。

(一)支持起诉的适用条件

1.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加害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民事权益。2.支持起诉的主体,只能是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不能是公民个人。这些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包括:(1)消费者协会;(2)工会;(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4)妇联;(5)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负有保护职责的机构和社会组织;(6)检察院。3.支持起诉的对象限于受害人。4.必须是受害者还没有起诉。受害者处于弱者地位,无力、不敢或不便诉诸法院。如果已经起诉,就没必要再支持起诉。5.支持起诉人必须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二)支持起诉的方式

1.从精神上、道义上、舆论上支持受害人提起诉讼,解除其思想顾虑,鼓励其向法院起诉;2.帮助受害人收集提供证据,协助法院发现事实真相;3.提供法律的、科学知识方面的、技术方面的支持。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环保部门和社会团体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受害人提供科学技术方面的支持;4.支持受害人参与法庭辩论;5.为受害人提供物质上的支持。

(三)支持起诉人的诉讼地位

1.支持起诉人可以向法院揭露案件的事实真相,收集和提供有关的证据,表明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支持受害者参与法庭辩论,同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2.支持起诉人的诉讼活动同当事人的意志相违背,其行为应当认定无效;3.支持起诉人并非当事人,因而没有独立的起诉权,以及独立提起上诉、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