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革及革制品品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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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蓝湿革的品质检验

蓝湿革是皮革生产的重要原料之一。为了减少环境污染,降低运输成本,避免因原料皮保管、运输等环节造成的原料皮损伤,一些原料皮集散地将原料皮加工成蓝湿革后才出售。蓝湿革的主要品种有牛皮蓝湿革、羊皮蓝湿革和猪皮蓝湿革。由于蓝湿革品质对皮革产品品质和经济效益的影响远比原料皮带来的影响大,因此在购买蓝湿革时,对其品质的控制尤为重要。

蓝湿革的品质缺陷包括原料皮的所有缺陷以及在蓝湿革加工过程中造成的各种缺陷,如表面有铬斑、颜色发绿或灰暗、粒面粗糙、表面过鞣、鞣制不足等。

合格的蓝湿革应是颜色浅淡(蓝湖色),粒面平细,粒纹清晰,革身柔软丰满有弹性,无僵硬感觉。有轻微颜色发绿、灰暗,有轻微铬斑的蓝湿革应降一级。有严重发绿、粒面粗糙、表面过鞣或鞣制不足的应视为不合格。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0941—2011《进出口铬鞣(蓝)湿革检验检疫监管规程》适用于进出口蓝湿革的检验。下面按照该标准介绍蓝湿革的术语和定义、抽样、检验及检验结果判定。

1.术语和定义

(1)蓝湿革(wet blue chrome leather):已经初步经过铬鞣的皮革。

(2)松面(loose grain):面向内弯曲90°,粒面上出现较大皱纹,放平后皱纹不能消失。

(3)管皱(piping):网状层与粒面层分离的现象,也称为严重松面。

(4)破洞(holes):破损面积在0.25cm2以上为破洞,低于0.25cm2的以轻度伤残论。

(5)削磨伤(damages by shaving and buffing):削匀或磨革不当造成的机械性硬伤,如破洞、严重厚薄不均等。

(6)死折(folded wrinkle, can not repair):革在熨压过程中造成的伤残,通过整理无法恢复原状。

(7)疤痕(pock marks):皮张自身所带的或加工时造成的严重影响外观的伤痕。

(8)抵补法(compensative method):多余部分补齐缺少部分的计算方法。

(9)检验批(lot):以同一合同,在同一条件下加工的同一品种或进出口报检批为一检验批。

2.抽样

(1)抽样方案。

按照GB/T 2828.1—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中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2)抽检水平。

按照GB/T 2828.1—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的规定,采用一般检查水平Ⅱ。

(3)合格质量水平AQL。

A类不合格品:AQL=1.5;

B类不合格品:AQL=4.0.

(4)方案实施。

根据表2-4进行抽样。理化样品从感官样品中抽取。

表2-4 一次正常抽样表

3.品质检验

(1)仪器和工具。

物理、化学检验的仪器和工具,见第3章和第4章。

感官检验的仪器和工具:皮革测厚仪、磅秤、直尺或钢圈尺、量革机及量革板。

(2)检验场地。

应光线适宜,避免阳光直射。

(3)衡重。

按照SN/T 0188—1993《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衡器鉴重》的规定执行。

(4)感官检验。

将衡重后的样品回水后待检。

革面:检验颜色是否均匀,有无霉点、破洞、疮疤、松面、烙印、剌挂伤、虱叮、磨刮伤、虻眼、虻底和血管腺。

革里:检验有无刀伤、油腻感,是否清洁及带有皮下组织。

(5)面积测量与计算。

将回水后的蓝湿革用电子量革机对面积进行测量,也可用校准量革板(尺)手工测量,采用长乘宽抵补法计算面积,按下式计算:

S=A×B

式中,S——面积(cm2);

A——长度(cm);

B——宽度(cm)。

(6)标准点厚度的测定。

测量方法按GB/T 4691《皮革成品厚度的测定》有关规定进行,超出限量范围10%(含10%)为A类不合格品,超出限量范围不足10%为B类不合格品。标准点厚度的测定仅适用剖层蓝湿革。

(7)缺陷的测量和计算。

蓝湿革的缺陷种类、缺陷面积的测量和计算按照GB/T 4692—2008《皮革成品缺陷的测量和计算》的规定执行。

(8)部位划分。

主要部位和次要部位的划分按GB/T 4690《皮革成品部位的区分》的规定执行。

(9)物理、化学检验。

具体要求按GB/T 4689(皮革的物理、化学检验方法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具体指标应符合GB 20400—2006《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QB/T 1872—2004《服装用皮革》及QB/T 1873—2010《鞋面用皮革》规定的理化指标。出口产品应符合输入国的技术要求。

(10)不合格品判定。

A类和B类不合格品判定见表2-5。

表2-5 A类和B类不合格品判定表

(11)记录。

现场检验结束应填写现场检验记录。

4.检验结果判定

A类和B类不合格品数均小于或等于Ac(接受数),该批为合格批;A类和B类不合格品数均大于或等于Re(拒绝数),判定该批不合格;A类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Re,无论B类不合格品数是否大于Re,判定该批不合格;B类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Re, A类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Ac,两类不合格品数相加,如果小于两类不合格品Re总数,判定该批合格,如果大于或等于两类不合格品Re总数,判定该批不合格。

安全卫生(六价铬、五氯酚)项目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检验规定的,判定该批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