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革及革制品品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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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鞋面用皮革

1.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见表2-6,各品种皮革分类包含该品种的剖层革。

表2-6 鞋面用皮革产品分类

2.要求

(1)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GB 20400—2006《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和表2-7的规定。

表2-7 鞋面用皮革有害物质限量值

注:被禁芳香胺名称见GB 20400—2006。如果4-氨基联苯和(或)2-萘胺的含量超过30mg/kg,且没有其他证据,以现有的科学知识,尚不能断定使用了禁用偶氮染料。

(2)理化性能指标。

应符合表2-8的规定。

表2-8 鞋面用皮革理化性能指标

(3)感官要求。

①全张革厚薄基本均匀,革身平整、柔软、丰满有弹性,无油腻感。

②不裂面、无管皱,主要部位不得松面。

③涂饰革涂饰均匀,涂层粘着牢固,不掉浆,不裂浆。绒面革绒毛均匀,颜色基本一致。

3.分级

产品经过检验合格后,根据全张革可利用面积的比例进行分级,应符合表2-9的规定。

表2-9 鞋面用皮革分级

注:轻微缺陷,指不影响产品的内在质量和使用,只略影响外观的缺陷,如轻微的色花、革面粗糙、色泽不均匀等。

4.试验方法

(1)禁用偶氮染料。

按GB/T 19942—2005《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测定方法》的规定测定(见3.7节)。

(2)游离甲醛。

按GB/T 19941—2005《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甲醛含量的测定》的规定测定(见3.6节)。当发生争议、仲裁检验时,以色谱法为准。

(3)撕裂力。

按QB/T 2711—2005《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撕裂力的测定:双边撕裂》的规定测定(见4.4节)。

(4)规定负荷伸长率。

按QB/T 2710—2005《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抗张强度和伸长率的测定》的规定测定(见4.5节)。

(5)涂层耐折牢度。

按QB/T 2714—2005《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耐折牢度的测定》的规定测定(见4.7节)。

(6)崩裂高度和崩破强度。

按QB/T 2712—2005《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粒面强度和伸展高度的测定:球形崩裂试验》的规定测定(见4.6节)。

(7)耐摩擦色牢度。

按QB/T 2537—2001《皮革 色牢度试验 往复式摩擦色牢度》的规定测定(见4.9节)。测试头质量:光面革1000g,绒面革、无衬里鞋面革内表面500g;干擦50次,湿擦10次。

(8)气味。

按QB/T 2725—2005《皮革 气味的测定》的规定测定(见4.12节)。

(9)收缩温度。

按QB/T 2713—2005《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收缩温度的测定》的规定测定(见4.10节)。

(10)pH及稀释差。

按QB/T 2724—2005《皮革 化学试验pH的测定》的规定测定(见3.5节)。

(11)感官要求。

在适宜的光线下,选择能看清的视距,进行感官检验。

5.检验规则

(1)组批。

以同一品种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2)出厂检验。

产品必须经过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3)型式检验。

①检验周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工艺、化工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长期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②抽样数量。

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张(片)进行检验。

③合格判定。

a.单张(片)判定规则。

——禁用偶氮染料、游离甲醛、撕裂力、涂层耐折牢度、崩裂高度、摩擦色牢度、气味中如有一项不合格,或出现裂面、裂浆等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即判定该张(片)不合格;

——规定负荷伸长率、崩破强度、收缩温度、pH、pH稀释差中累计二项不合格,则判定该张(片)不合格;

——规定负荷伸长率、崩破强度、收缩温度、pH、pH稀释差中有一项不合格,感官要求累计二项不合格,则判定该张(片)不合格;

——有害物质限量、理化性能指标全部合格,感官要求中累计超过三项不合格,则判定该张(片)不合格。

b.整批判定规则。

在3张(片)被测样品中,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有1张(片)及以上不合格,则加倍取样6张(片)进行复验。6张(片)如有1张(片)及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QB/T 2801—2010《皮革 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