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题论文宪政与秩序
西方宪政主义
罗森[1]
考察历史,西方的宪政传统与这样一个已不再为人熟悉的原则一脉相承:一个国家或城邦的宪法与人的道德、性格和德性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种观点不仅会使许多中国人,而且也会使许多西方人觉得有点儿奇怪。在第一部有关宪法的巨著——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指出,当我们想了解自己的德性时,就需要看看我们城邦的宪法;同时,要想理解一部宪法的性质和价值,就需要弄清楚人类对自身的洞察是怎样内化于那些体现宪法品质的规则秩序中的。
绝大多数人也许会认为上述观点只是空泛之论。对于他们来说,宪法就是赖以治理社会的普遍法律规则或习俗。宪法是公民制约主权者、在国家和社会中分配权力的工具,由公职人员或大学教授起草。至于我们自身的品质或道德,宪法并不涉及。
我认为,宪法观念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今天所经历的转变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正因为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会发现,今天的宪政理论仍带有古典时期宪政思想的痕迹;而且,对当代宪政主义的理解需要追溯西方宪政思想的源头。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会有一些宪法和宪法规则的形式更为出色。现代宪政主义推崇的诸多价值,如秩序、节制、公正、自由、共识等,在从古代到现代的复杂的社会演变过程中才得以呈现其重要性。只有在对宪法与人类自身品质之间的关系进行一番认真而深入的探讨之后,才能从宪政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总结出一定的经验教训。
本文对西方宪政思想的历史考察将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论证宪法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的品质,尤其侧重对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的分析;其次,探讨宪政主义与稳定和节制这些品质之间的关系,重点论述亚里士多德、波利比乌斯和西塞罗的混合政体思想以及他们在当代学术和政治实践中的情形;再次,考察从分权原则发展而来的现代宪政主义的自由理论以及它与“心灵宁静”哲学思想之间的关系。最后,我将指出一个宪政主义的悖论:一方面,宪法用来制约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它又是政府用来使权力正当化以及加强自身权力的产物。这个明显的悖论告诉我们,虽然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公认的界限内,但是宪法将会使国家权力得到强化。那么,国家权力的行使如何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呢?这就需要从相反的角度考察宪政理论。我认为,对宪法观念最大的威胁是技术治国规则,在军事政体的国家中尤为明显。
一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苏格拉底与格老孔和阿得曼托斯就正义的定义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苏格拉底提出,要想弄清楚这个问题,就需要站在更高的角度上看待正义。他认为,我们很难定义个人的正义,但是从城邦或政体的角度来看就会简单一些。苏格拉底的建议很容易就被两个年轻的雅典人接受了。他们似乎已经默认,个人品格与宪法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是相得益彰的(368D—368B)。于是苏格拉底就假设了这样一个简单的社会形式,其中有最基本的分工(瓦匠、农夫、鞋匠、织布工人、造船人等等),人们过着简朴的生活,没有奢侈品,也从未想过要用战争或其他手段获得奢侈品。格老孔似乎对这种朴素的城邦生活并不满意,他将其贬斥为猪的城邦。于是问题就转向了对繁华的城邦生活的探讨,以及如何专门训练一支保卫城邦的护卫者。
但是在深入探讨之前,苏格拉底认为他前面所讲述的那种城邦就是健康的城邦。观察这样的城邦,就可以发现正义与非正义的渊源。在这里他使用了一个希腊词“健康”:hygies,与它对应的拉丁词是sanus。它们在英语中有很多派生词,例如hygiene、sanitation、sanitary等等,这些词都与一些清洁活动有关,例如洗澡、清扫、浣洗以及清除污物——所有这些活动都有助于个人和城邦的健康。同时,sanus是英语中sanity和insanity的词根,它们都与心理健康有关。由此可见,表达“健康”的词汇在希腊语、拉丁语以及一系列英语派生词中不仅指涉社会和个人,而且也有心理健康的含义。因而,如果说一个社会是健康的,就不仅仅指生活于其中的公民有着健康的体魄,而且是指个人的心理和身体都应该是健康的。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就共和国的政体问题列举了很多的例子,其中(在第八章和第九章)就有一个例子是关于从理想城邦堕落到僭主政治的。最早是从理想城邦到荣誉政制的过渡,这种政体由军人统治。柏拉图在这里描述了这样一个人,他生活在一个政局动乱的新城邦里,却仍然恪守着旧有的价值观念,但现在已经是一个充满激情和活力的时代。由于旧有的观念已不再流行,这个人就尽量远离政治生活,他不要权力、荣誉、金钱,也不爱诉讼,不参与那些主宰城邦的集会活动。他的妻子开始对丈夫全神贯注于自己内心的生活有所不满,抱怨自己的丈夫没有雄心,以致令她在妇女群中也受到轻视。
他的儿子也开始觉察到自己的父亲缺乏男子气概(实际上他只是恪守着旧有的价值观念),因而在他人的鼓动下,参与到富有激情和活力的城邦生活之中。由此,新的荣誉政制和新的追求荣誉的心灵就在相互影响中产生了。社会的变化促使个人品性随之变化:一方面是父亲宁愿全神贯注于自己的内心生活也不肯参与政治统治,另一方面是他的儿子不屑于父亲的价值观,于是投入到更加严酷、更有激情的城邦生活中。从儿子身上已经显示出从荣誉政制堕落到寡头政制的前兆。
柏拉图认为,健康的心灵与健康的政体相连。理性与勇敢存在于护卫者的美德之中,正是这些品质使我们有所节制,并使我们不至于堕落到为了财富而生活,或是为了享乐而去满足自己拥有财富的欲望。没有健康的心灵,就不会有健康的政治体制。他进一步暗示,那些生活在不健康的城邦中并且热衷于政治的人过着近乎疯狂的生活,这种生活禁锢了他们的生命,会使他们去攻击那些头脑清明的人,就算那些人是他们的父亲也不例外。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对个体心灵与政体形式之间关系的观点只是稍微作了修正。他指出,个人在家庭生活中就已经经历了与各种不同政体形式相应的规则:君主制、贵族制与共和制,或是僭主制、寡头制与平民制。父子关系好比君主政体或僭主政体,取决于父亲是为了子女的利益还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役使子女。夫妇之间的关系类似贵族政体或寡头政体,取决于他们是相亲相爱还是另有他图。家庭中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就类似于共和政体或平民政体。可见,政治统治的知识和原则来源于人类自然的家庭生活,因而是不证自明的。而且,有关清明、健康的心灵学说也来自家庭成员。最后,区分优良政体与不良政体,也要看政治体制与个人心灵之间的关系。
上面主要从国家和个人健康之间的关系考察了宪政主义传统,接下来将主要论述宪政其他方面的品质,尤其是节制、稳定和安全。下面我们就探讨第二种意义上的宪政主义是如何看待这些品质的。
二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承认健康的城邦与健康的个体之间的联系。但是他考虑到更为现实的一面。两类最普通的政体形式——亚里士多德认为它们都是不完美的——是寡头整体(富人占据统治地位并为自己谋取利益)和平民政体(平民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统治)。无论在哪一种政体中,富人和穷人之间都会相互排斥,因而其规则都是不完善的、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此外,亚里士多德看到,城邦中最基本的斗争存在于富人和穷人之间,他们各自代表寡头集团和平民的利益,这一矛盾并不能通过经济发展得以缓和,而且这就是导致独立自治的希腊城邦最终衰亡的原因。亚里士多德认为,解决这个现实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到一种能使富人和穷人和睦相处的政体形式,他将这种形式称为“politeia”(波里得亚)——在英语中意思即为“共和政体”——并将这个术语运用于对所有政体的论述中。他认为共和政体是现实政体中最好的,因为它能使各种各样的因素相容,同时满足富人和穷人的愿望、抱负和要求。
波里得亚并不是理想的最佳的政体形式。亚里士多德认为在正宗政体的最好类型中,它是最不完美的。与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不同,这种政体的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无论它的规则是偏向富人还是穷人的利益。亚里士多德为何要作上述区分,它们与前文提出的宪法与个人品格之间的关系有何联系?
在共和政体中,亚里士多德提出两个解决穷人和富人之间矛盾的途径。第一个是扩大国家里中产阶级的数量,并赋予他们以更大的权力。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一阶级是社会中既不富裕、也不贫困的人。第二个途径就是设立一些富人和穷人都能在其中担任职务的政治制度。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对这一政体花费了大量笔墨。他指出,为数众多的中产阶级以及融合富人与穷人的政治制度可以保证城邦的稳定;但是这并没有揭示出备受城邦重视的中产阶级是如何体现或者说最终塑造社会中的个体品格的。
要想理解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回到亚里士多德最初对德性的分析,他认为德性是两恶之间的中间途径。在这个意义上,中产阶级在共和政体中的地位就类似于德性的中庸状态。例如,亚里士多德认为,勇气是主要的善德之一,它就位于鲁莽和怯懦两种恶的品质的中间。在这一德性中同时内含着两个极端的性质。具有勇气的人也会有鲁莽的品质,但是这种品质是有节制的,在没有弄清楚原因以及明白自己到底恐惧什么的时候,他不会因为鲁莽而在战斗中或生活中贸然行事。具有勇气的人也会害怕被羞辱、奴役和蹂躏,他们也有怯懦的品质,但是并没有在需要有勇气的行为时产生负面作用。理解了勇气这种德性在鲁莽和怯懦两类品质中的中庸状态,就可以懂得“中产阶级”为何会具备个体的德性。这种中间状态与过量或不足都是相对的。比如,在钱财获取上的慷慨就居于挥霍无度与狭隘吝啬中间,而诚实的品质则居于自我夸耀与自我贬低中间。
如果说德性是一种中庸之道,因而共和政体是实践中最好的由中产阶级掌握权力的政体形式,那么,这种政体具备什么样的品质呢?正如所料,那些来自中产阶级中的人会显示出节制、谨慎、务实的优良品质。政体塑造了这些品质,这些品质反过来又决定了政体的形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在政体与它的公民之间存在着这样的联系。
在罗马思想家波利比乌斯和西塞罗的著作中,政体与个人品质之间的直接联系减弱了。混合政体是君主制、贵族制和良好的民主制相结合的产物,它关注的焦点有所变化,并且克服了城邦堕落、复兴、再堕落的循环过程。由此,混合政体的观念就过渡到现代宪政思想和实践。从而,英国将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融合于由君主、上议院、下议院组成的制度中就不是历史的偶然,同样的,美国也采取了总统、参议院和众议院的政治框架。它们都是对古罗马宪政思想的发展,而且所有这些都来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观念。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对稳定和节制的推崇相应地反映了对个人的节制品质的认同。一个混合政体要想良好地运转,掌握权力的人就必须承认权力要受到限制,个人利益不能无限扩大,并且愿意在这一限制性的制度框架中工作。因而即使仅从政治形式的角度上看,宪法与个人品质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三
下面让我们转向现代宪政理论,看看它是否依然保留着宪政主义的道德和心理层面的因素。如果说古典时期的宪政主义考虑的主要是公正和节制,那么现代宪政主义珍视的则是自由。现代宪政主义除了包含混合政体的那些原则外,还发展出一套分权原则,即权力与权力之间要相互分立制衡。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分权原则作出了经典论述。我们对这一原则已经很熟悉,它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学说,将立法权与执行权(从较弱的意义上讲,也指司法权)相分离,从而为政体中的自由奠定了基础。这就从重视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离转而强调独立的司法机关的重要性,但并未削弱通过宪法制度保护自由以及使个人免受专制统治的目标。孟德斯鸠对自由是这样描述的: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XI.6)
孟德斯鸠认为,拥有自由就是保持一种“内心的平安”。表面上看来,这是一种与政治无涉的安宁、温和、镇定、安详的状态。但是在上述引文的前一段中孟德斯鸠指出,权力分立是自由、平安和无所畏惧的基础。也许有观点认为,在一个(由权力分立支撑的)非专制统治的国家中,自由和无所畏惧与那些更为积极的价值联系在一起,例如,经济上自由的社会会鼓励进取精神、积极行动以及敢于冒险的品质,而不是强调“内心的平安”。孟德斯鸠也许会同意这种观点,但是他会坚持更加根本的原则,这一原则将政治自由与心灵的自由状态联系在一起。通过对专制的限制,个人获得自由,自由又使内心的宁静得以形成。这种宁静并不是无望的消极状态,它与镇定的勇气是相容的,它会使公民具备反抗专制以保卫安宁和幸福生活的决心。正是公民内心的这种安宁促使他们采取反抗行为。从孟德斯鸠的论述中,我们就会理解为什么一些国家的宪法条文中规定了权力分立和其他制约政府权力的原则,但实际上仍然是专制政体,而另一些国家则不是。“内心的平安”反映着这样的传统:即文明社会的和平、建立在共识基础上的服从、建立在契约和传统之上的政府以及以效用为基础的正义。它从一种相反的角度看问题,认为政府制度建立在公众的支持或理性的默认之上。专制统治将严重地扰乱这种内心的宁静以及与之相连的幸福。
这种宪政主义的自由观念很快就超越了权力分立原则的界限,随即融入现代国家对公众意见、新闻自由以及代议制政府选举和组阁问题的关注中。在边沁充满民主色彩的《宪法法典》(Constitutional Code)中,有这样一段针对权力和公众意见的论述格外醒目:
公众意见对政府权力的滥用是唯一的制约;对于公众幸福而言,它是必不可少的要件。能力出众的主权者引导着它,深谋远虑的主权者引导或服从它,愚笨的主权者则轻视贬低它。即使在现代的文明社会中,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与公众的最大幸福原则相吻合;虽然个别情况下它仍然会偏离这一原则:但是这样的情形会越来越少,直到最终消失;它必将与最大幸福原则完全一致。
公众意见来自社会,它对非专制政体的政府活动起到间接的、温和的制约作用。它可以表现为很多形式,例如报纸、书刊、演讲、陪审以及公众集会等。只要公众拥有言论自由,其观点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与最大幸福原则相一致。因为当如此众多的人反映公众意见的时候,要想收买所有这些人几乎是不可能的。在专制政府统治下,公众意见奏响了人民决心反抗专制统治、解放自己、建立更为审慎的政府的序曲。在这种情形下,公众意见当然就不再像前面那样温和了。
在开始谈到边沁以及《代议制民主》时,我列举了与前段相似的例子并且指出:公众意见或者边沁所谓的公众大会是社会变革的推动力。我并没有充分论述为什么社会需要连续的变革过程才能使公众获至幸福。这个问题是极为重要的,因为非专制统治的社会侧重的价值是平安与宁静。
边沁力图使公众意见成为社会中的一股积极力量。公众意见有助于监督政府行为、根除腐败、推动变革以及改进政府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除非在极端情况下,它一般不会对政府造成威胁。它将间接地发挥作用,逐步地推进变革,并且始终与公众利益相连。这种形式的公众意见是理性而审慎的,它与人类普遍的幸福情感相联系,而且对应于孟德斯鸠所说的那种“内心的平安状态”。在这里公众意见将防止“内心的平安状态”被侵蚀或摧毁。由此,它与幸福之间的关系就是有限的、具体的。心灵的平安在自由的氛围中养成;但是它需要个体积极地参与到公众活动中以维护自由并保持内心的平安。这就是作为宪政主义补充的公民理论,它同时具备积极与消极的因素。这种公民理论并不强调通过民主形式决定政体时的绝大多数人的意志。相反,宪政民主理论所推崇的首要原则在这里可能只占很小分量。重要的问题是,随着专制主义逐渐消弭,要通过建立起自由的领域而获致内心的平安:比如表达自由的媒体,由于改进了刑事审判体系使嫌疑人有机会在无偏私的法官和陪审团面前获得公平、公开的审理,在一国内享有迁徙和出入国境的权利,以及享有参与经济活动和拥有财产的权利等。所有这些都不必然会威胁国家,但是它们将有助于心灵的平安。这种内心的状态反过来又会迎合变革的需要。随着那些造成恐惧的力量逐渐减弱,公民得以将“内心的平安”转化成有效的行动,以保护来之不易的自由权利。
也许有人会有这样的顾虑,上述观点可能会充当为纳粹政体辩护的挡箭牌。无疑,我们会坚决反对并排斥这样残忍的政体。可能有人担心对“心灵的平安”的强调会鼓励一种消极状态,以至于失去反抗暴政的力量。这种情感可以理解,但是它并不能构成对上述观点的批评。因为,如果存在暴政,就不会有文明社会;如果没有文明社会,心灵的平安状态就不会形成。因此只要一个暴君是通过伪装成合法政府进行统治的,他的行为就应受到限制。在公民失去了自由权利的情况下,心灵的平安就不会有立足之地。
四
现代宪政主义的目标是制约国家权力以保护自由。已被广为接受的观点是,最小的权力将使自由得到最大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上的自由建立在对国家权力严格限制的基础之上。政府权力与公民自由之间是相互排斥的。但是,如果没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作为先决条件,宪法上的自由、稳定以及由它派生的心灵的平安都不会实现。稳定要求强有力的政府,包括强大的军队,从而可以确保全社会的秩序与和平。甚至有观点认为,在一个体现宪政自由的政体背后,应该是一个具有霍布斯的“利维坦”那般威力的强大国家。这里的悖论就显而易见:宪法上的自由依赖于对权力的限制,但同时它本身又要求强大的国家权力,这一权力可能不会受到限制。人们认为那些拥有权力的人应当放弃他们的权力,建立一个体现自由的宪政国家。但是掌权者们又希冀建立宪政政体,以便将手中的权力合法化。
通过对宪政体系中“稳定”这一价值的理解,上述悖论就可以得到解决,那些仍保持着稳定政治制度的国家应对此予以特别重视。柏拉图认识到,在宪政体系中,政治上首要的考虑就是要造就一支训练有素的军队。当国家需要护卫者的时候,这支军队应当做到:“对友友善,对敌残忍。”在许多现代国家,从智利到尼日利亚,从阿根廷到缅甸,作为对宪政政府尤其是民主政府主要威胁的军队的地位和权力都被记录在案。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些国家中军队已经完全内化到宪政政府的运作之中,并且承认了文明社会的准则以及民主制度的重要性。重要的并不在于对军队权力的限制,因为这一权力对于维护社会的和平与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是使军队成为整个文明社会中规则框架的一部分,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而不是着眼于限制军队的权力。
由此可见,一个强大的国家是建立珍视自由的政体的必要条件。这一自由通过对权力间接地加以限制而形成,例如建立表达自由的媒体,提供经济上的自由往来以及公正的刑事审判体系等等。国家的权力始终不会消失,因为它是达致内心平安的前提条件,公民只有在内心平安的状态下才能有安全感,并相信他们能够建立理想的政治制度。
或许有人认为,上述宪政主义理论忽视了现代欧洲国家以及一些亚洲国家有益的经验。那就是技术治国的经验,它侧重于官僚化的技术统治。这些技术知识来自科学家、经济学家以及拥有专业知识的公务员,它排斥意识形态上的考虑,仅仅在宽泛的意义上对人民负责。欧盟的制度以及许多欧洲国家的政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依赖于技术规则,通过超脱于各党派之上以及公正的治理,获得正当性。甚至可以说,技术规则加上自由市场就是当代欧洲自由民主的实质。
我们没有必要在日本问题上花费过多的精力,例如,一方面我们看到民主制度以及技术规则在日本占有统治地位;另一方面又发现,虽然日本社会稳定、保持着开放的市场、拥有自由的大众传媒以及其他制度,但是并没有形成国民“心灵上的宁静状态”。日本已经接受了西方的宪政主义,但我们仍有理由相信它并没有理解其精神实质。其中很大的原因就在于它认为西方宪政主义的实质是能够通过技术规则实现经济繁荣。技术规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体系,即便从表面上看,它能促进社会全体成员的幸福。它建立了政治制度并进行政治实践,这里面既有胡萝卜也有大棒,既有奖励也有惩罚,能在最佳条件下利用技术规则促进人类的幸福和安康。但是西方宪政主义的精髓在于它是一套自下而上的理论,允许诸如代表公众意见的源于公民的权利促使政府活动遵循规则,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日本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正是欠缺这种自下而上的因素,以及由这一因素在欧洲宪政体制运作中产生的自由权利。这种自下而上的因素的核心在于,它关注个人的内心和品质:宁静、平稳、温和以及形成内心平安状态的镇定。在日本,可以感受到对积极进取、商业往来、变动、工作、成就等方面的过分崇拜。当然,日本有很多古老的习惯和做法也体现出宁静和平稳的特点,这在他们的寺庙和花园的精致布局中都有所体现。但是,在东方传统中,这种宁静与政治和宪政主义是不大相干的。由此,日本只是学来了西方宪政主义的形式,而没有具备那种能形成“心灵宁静”的实质精神。诚然,这种实质精神虽然会与很多制度相融合,但是我怀疑它是否能与技术规则相容,不论这种技术规则有多温和或在多大程度上以公众的幸福为皈依。在这里并不是说我们不需要经济学家、科学家和公务员,他们在现代国家的运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的观点是,从自下而上的意义上讲,他们的活动不能主宰整个社会,而且这种主宰也不能与宪法上的自由相容。
综上所述,我认为,西方宪政主义的核心是政体与个人品质之间相互映射的密切关系,这种关系在古今宪政思想中一直存在,它关注宪政体制中个人内心的宁静。虽然技术规则通常被看作西方宪政的精髓并且在东方社会备受推崇,但是它有可能对欧洲和亚洲国家中公民的宪法自由造成威胁。
(余履雪 译)
[1] 罗森(F.Rosen),英国伦敦大学政治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