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纠纷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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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类型

【导读】

在我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以及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这并不意味着融资租赁合同只限于这一种类型。事实上,自1999年《合同法》实施以来,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如今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下,融资租赁企业为了迎合不同客户的需求,对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不断加以创新。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实践中出现的融资租赁合同作不同的分类:(1)按照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将融资租赁合同分为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回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2) 按照融资租赁交易形式的差异,可以将融资租赁合同分为杠杆租赁、委托租赁、卖主租赁、节税租赁等等。需要明确的是,实践中出现的以上诸多融资租赁类型都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这些基本法律特征不能随着融资租赁类型的更新而改变。

法律源于实践,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不同形式的融资租赁法律必须作出明确回应,否则必将限制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并威胁到融资租赁合同现代功能的实现。正如第一章所述,《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放宽了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标准、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认可了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融资租赁形式。但在实践中,直接租赁、售后回租是最常见的形式。

拿售后回租来说,《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据此,回租式融资租赁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自己拥有的财产卖给出租人然后再租回来使用的一种融资租赁合同。财产所有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不影响自己对财产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将物化资本转变为货币资本。而委托融资租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拥有资金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第二种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购买合同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