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
人们总是渴望展示(他们)经过努力后的成功,而羞于公布他们的失败。人类会毁于这种遮掩错误与失败的片面做法。[1]
——亚拉伯罕·林肯
命名一个社会问题的好办法可能是写一本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书。如果对如何改进每况愈下的学校教育质量感兴趣,可以翻阅温迪·科普(Wendy Kopp)于2003年出版的著作:《有一天,所有的孩子:美丽美国的胜利和我一路上学到的》(OneDay,All Children:The Unlikely Triumph of Teach for America and What I Learned along the Way);如果对根除贫困有兴趣,可以翻阅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Yunus)于1999年出版的著作:《穷人的银行家:小额担保贷款和与世界贫困的斗争》(Banker to the Poor: Micro-Lending andthe Battle against World Poverty);如果对在拯救地球的同时创造更多工作岗位感兴趣,可以查阅范·琼斯于2008年出版的著作:《绿领经济:两个最大问题的一个解决方案》(The Green Collar Economy: How One Solution Can Fix Our Two Biggest Problems by Van Jones)。我们可以继续举例,但你应该已经明白了这种情况。一般而言,公共政策领域总是充斥着各种有关“最佳实践”和“循证项目”(evidence-based programs)——保证成功的模范理念与方案的书籍。[2]
事实上,这个世界可能并不需要另一本推销成功的书。但是关于失败,则完全是两回事。在公共事务领域,失败是一个典型的只能在私下里低声讨论的事情。在奥巴马总统开启一个“负责任的新时代”的努力中,他在自己所犯错误上的坦率让我们耳目一新。但在公共政策领域,这仍然属于例外而非规则,当然,对于失败的恐惧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天性之一。而且经验告诉我们,当失败可能危及职业生涯、名誉和财富时,人类自我保护的本能会过度反应。当风险越高时,你越不喜欢听到“失败”二字。
但是,如果我们无法谈论失败就会导致一些无法回避的后果,最明显的就是会营造一种扼杀创新的氛围。如果没有尝试新的想法且失败亦在所不惜的意愿,根本无法想象我们如何才能去挑战那些传统的观点,或者去解决我们所面临的最棘手的社会问题。
可惜的是,刑事司法领域在认识和利用试错的价值方面进展尤为缓慢。在其他学科,尤其是在大部分的科学和医学领域,解决问题被视为一种迭代过程(iterativeprocess)。[3]托马斯·爱迪生(Thomas Edison)曾有一句古老的名言描述了科学方法的重要性:“我并没有失败5000次。我成功地发现了5000种无效的方法并且我不需要再尝试这些方法了。”最近,礼来制药厂(EliLilly)和药厂的首席科学官则因举办“失败派对”(failure parties)而闻名,“失败派对”是为了向杰出的科学研究致谢,即使这些研究最终失败而未能给药厂研发出新的药品。[4]
毋庸置疑,刑事司法领域并没有什么“失败派对”。刑事司法官员很少有机会“体验”试错的过程(atrial-anderrorprocess),这一方面是由于失败的结果会迅速浮现(例如相关人员可能会死亡),另一方面也因为围绕刑事司法相关问题的媒体和政治环境不允许他们试错(例如刑事司法官员会因此被解雇)。很多刑事司法机关恪守“管好自己的事情”这一宗旨也并不奇怪。威斯康辛大学(University of Wisconsin)法学院的警务专家迈克尔·斯科特(MichaelScott)教授如此形容这一问题:“警察局局长很少会这样说,‘我们有一个不错的想法但没发挥作用,我们打算重新开始用不同的方法去尝试’。这是一个研究人员自然而然的想法,但警察局局长通常并不认为他们有这样的活动空间。”[5]
说句公道话,认为在刑事司法体系中不存在任何关于失败的讨论是有失偏颇的。事实上,刑事司法体系本身就内置了一些处理特定种类失败的机制。其中最显而易见的就是市民投诉审查委员会(civilian complaint review boards)和上诉审查程序(appellate review process)。在一定程度上由于这些机构与机制的存在,公众对于刑事司法系统存在缺陷的讨论倾向于集中在诸如警察的不当行为和死刑等热点问题之上。虽然这些问题在道德和哲学层面都非常重要,但关注这些问题的人很少,这些问题对于公共安全也仅产生了很有限的影响,对于政策制定者和未来的创新者来说,也极少能够提供有意义的经验教训。
刑事司法体系并不善于从过去吸取教训。事实上,美国刑事司法的历史可以被解读为一种摇摆不定的状态,因为在刑事政策从严惩(punitiveness)转变为宽大(leniency)并再次回归严惩的这一过程中,政策制定者并未驻足思考一下,当初他们为什么选择这一方向而不是另一个方向。由于刑事司法政策制定者不愿公开谈论失败,致使这种状况愈演愈烈。这种状况还妨碍了公众谈论这个国家的犯罪状况和新想法的产生。更严重的是,这还使我们无力解决诸如低收入社区中的慢性犯罪(chronic offending)[6]、对于监禁刑的过度依赖、审前羁押滥用、假释犯重新犯罪率过高等问题。除非刑事司法的政策制定者和实践者有充足的时间、空间和动力从他们的前任那里吸取教训或分析他们自己存在的问题,否则刑事司法领域将永远被失败的阴影所困扰,正如乔治·桑塔亚那(Georges Satayana)的格言所说的那样:“那些不能铭记过去的人注定要重蹈覆辙。”
因此,我们选择撰写本书来讨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失败以摆脱这一宿命。我们的目标是鼓励刑事司法领域开展更为直接的对话,这种对话承认刑事司法领域中的许多创新措施都失败了,也承认没有人能确定无疑地知道如何来减少犯罪。对于我们而言,这并不是悲观怀疑的源头,而是一种行动的呼吁。通过公开地讨论甚至“庆祝”失败,我们寄望于培养一种氛围:在严格反思的基础上发展与实施新想法和创新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当我们使用“失败”这个词时并不是指因能力不足或贪腐所致使的错误——例如一位法官对一项关键的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作出了错误的裁判,或者一位警察收受当地毒贩的贿赂。我们也不关注社会层面的失败——贫穷、种族主义和美国家庭的破裂——虽然这些问题也时常与刑事司法体系缠绕在一起。
相反,本书致力于考察那些精心筹划但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各种努力和尝试。这些尝试包括备受关注的全国性的项目,例如抵制滥用毒品教育项目(Drug Abuse Resistance Education),这一项目派遣了数以千计的警察到当地的学校为学生提供毒品方面的教育,但却未能在未成年人毒品滥用上取得有效的进展。我们同样关注相对较少人知道的地区性的创新措施,例如圣路易斯市(St.Louis)警察局所实施的一个旨在减少枪支犯罪但最后被认为存有缺陷的创新项目:为了查获枪支,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为担心孩子可能私藏了枪支而允许警察入室搜查,那么作为允许入室搜查的回报,警察则承诺不会以他们入室搜查后的发现实施任何逮捕措施。
我们还有意考察了若干被广泛认为取得成功的创新项目,包括毒品法庭和停火行动。前者是将毒品成瘾的犯罪者与戒毒治疗联系在一起以替代监禁;后者则是在特定的管辖区域内实施的一种策略:将更为清晰的威慑信息传递给对暴力行为负最主要责任的人员。虽然毒品法庭和停火行动在许多地方取得了傲人的成绩,但在一些地方却难以取得成功。我们寻找夹杂在成功中的失败,意在暗示成功与失败之间的界限并不如想象地那么清晰。
通过本书,我们总结了这项为期三年的研究——对之前失败的刑事司法试点开展研究——的成果。这项研究获得美国联邦司法部司法协助局的支持,具体的研究活动包括文献分析、圆桌讨论、对创新项目的实地观察以及对几十名这一领域著名的实务工作者与学者的访谈。
我们自己的工作经验也支持我们开展这项研究。在过去的十年里,我们任职于法院创新中心,这是一个致力于减少犯罪、帮助被害人和提升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度的非营利机构。法院创新中心已经获得了许多全国性的奖项,这些奖项来自于德鲁克研究院(Drucker Institute)、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全国刑事司法协会(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Association)、全国法院管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Court Management)、福特基金会(Ford Foundation)以及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Harvard University's John F. Kennedy School of Government)。
法院创新中心在成功地构思、策划和执行示范项目方面尤其享有盛誉,这些示范项目致力于提升司法系统在解决吸毒成瘾、精神疾病、家庭暴力等问题方面的活力。在这些“问题解决型法庭”(problem-solving courts)中,本书的两位作者担任了其中两个项目的主要策划人:雷德·霍克社区司法中心(Red Hook Community Justice Center)和布朗克斯社区解决项目(Bronx Community Solutions)。
雷德·霍克社区司法中心是一个坐落于纽约市布鲁克林区的社区法庭(community court),其所在的社区长期以来因为毒品、犯罪和混乱而声名狼藉。为了应对这一情况,法院创新中心、纽约州统一法院系统(NewYorkState Unified Court System)、纽约市、金斯郡地区检察官办公室(Kings County District Attorney's Office)及其他合作机构共同于该社区设立司法中心,目的在于减少该社区公众的恐惧和提升公共安全。
雷德·霍克社区司法中心选址于一所已经被废弃数十年后又被翻新的天主教学校,设立了一个由亚历克斯·卡拉布雷塞法官(Alex Calabrese)主持的处理多种案件的法庭。这个法庭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房屋租赁纠纷和少年越轨案件(juvenile delinquency cases)。任何时候只要可能,司法中心都试图将被告人和诉讼当事人与社会服务联系起来,包括戒除毒瘾治疗、工作技能培训和心理健康咨询等,目的在于帮助他们避免再次涉嫌犯罪而回到法院再次受审。与此同时,司法中心还启动了一系列犯罪预防与社区参与的创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少年法庭(youth court)[7]、青少年棒球联赛(youth baseball league)、警察与未成年人的戏剧工作坊(police-teen theater workshop)和一个归属于美国志愿队(AmeriCorps)的社区服务项目[8]。
雷德·霍克社区司法中心所提供的新的司法方法促使这个曾经死气沉沉的社区发生了转变。犯罪减少了,对于社区的投资增加了,而且研究者还记录下了居民对于政府态度的改善。
2005年,我们将在雷德·霍克社区司法中心试点的一些理念经过适当调整后运用到了纽约市布朗克斯社区。与之前在雷德·霍克仅由一名法官在单一的社区开展工作不同,在布朗克斯这个有140万人口的地区,我们将问题解决型司法扩展适用于48位审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法官,并在量刑方面给予他们与卡拉布雷塞法官在雷德·霍克社区审理案件时相同的权限:可以选择更多的与社区相关的刑罚执行方式。
我们在布朗克斯社区开展这一项目只有一个目的:使司法在轻微案件中更有意义。虽然这一实验开展的时间还不长,但已经呈现出鼓舞人心的效果。项目已经改变了布朗克斯社区的量刑实践——在成千上万的案件中,社区恢复(community restitution)措施与社会服务已经取代了短期监禁刑的适用。通过每年向布朗克斯社区提供数万小时的社区服务,要求轻微案件的犯罪人清扫马路、清除涂鸦和清洁本地的公园,布朗克斯社区解决项目还赢得了社区的有力支持。
雷德·霍克社区司法中心和布朗克斯社区解决项目都被赞誉为全国性的示范项目。每一年都有数以百计的来自全国和世界各地的刑事司法官员前往参观。在其他州(新泽西州和康涅狄格州)和其他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和英格兰)都有通过复制这两个项目而开展的项目。
虽然所受到的关注令人喜悦,但我们清楚地知道雷德·霍克社区司法中心和布朗克斯社区解决项目所取得的每一个成功都源自试错的过程,这一艰辛的试错过程不可避免地失望满途。我们曾经设计过并不招人喜欢而最终放弃使用的技术应用、找不到合适导师的培训项目和根本不能长时间维持的反暴力创新措施……这个失败的清单可以列得很长很长……
在反思我们和其他人的失败的过程中,四个基本的命题一次又一次闪现于我们的脑海之中,正是这些命题使本书得以形成。
1.不是所有的失败都相同。失败通常是一个由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和特定的人员共同作用下的复杂化学反应的产物。虽然每个失败都有其独特之处,但也可以将失败分为四个不同的类别。前两类相对更直观一些:概念上的失败(failure of concept,也可以称为糟糕的想法)和实施上的失败(failure of implementation,也可以称为糟糕的执行)。有的时候,改革者犯了错误:从根本上错误地理解了他们想要解决的问题的本质,或者对改革措施的实施过程缺乏足够的关注。另外两类失败则更具隐蔽性:营销上的失败(failure of marketing)和自我反思上的失败(failure of self-reflection)。这两种实际上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改革者如果不能在政治方面处理得当或不能为实施新想法赢得必要的支持,他们的创新之路不可能走得太远。另一方面,一些改革者过于关注如何获得支持,以至于不能准确评价自身的弱点或者不能在现实状况发生变化时迅速回应。在第一章中,我们将以上面提及的圣路易斯市开展的“同意搜查”项目(Consent to Search program)为例,重点分析刑事司法试点失败的各种路径。
2.失败很少是非黑即白的。虽然新闻媒体和政治家们需要的是有关最终结果的答案(这个项目到底有没有作用?),但事实通常更为微妙:一些创新措施有些时候对部分人产生了作用。而且,对成功与失败的界定还常常取决于不同的立场和不同的价值取向。在刑事司法这一主要参与人的立场与价值取向常常互相冲突的领域,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对于这一问题,俄勒冈州波特兰市(Portland)选举产生的检察官迈克尔·施伦克(Michael Schrunk)给出了如下的例子:“如果审前服务(pretrialservices)使更多的人不被审前羁押,这可能被视为一种成功,但当地的警察和检察官可能并不认为这符合他们的利益……让所有利害相关的人都赞同某一项特定的措施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很多情况下他们总会用‘如果你赢了,我就输了’的思维来思考问题。”[9]在本书的最后一章,我们将运用更多的细节来透视有关抵制滥用毒品教育项目的争议,并以此来探讨界定失败方面的难点。
3.政治因素会对所有改革的成功或失败产生巨大的影响。任何创新措施都或多或少需要政府的支持或认可,所以刑事司法改革者必须时时应对各种政治现实,包括如何面对民选官员和高级政府官员。以某种方法将改革的创新措施描述为通常不受政府决策的政治因素影响的事情是很有吸引力的,尤其是对于“善政”(goodgovernment)模式来说。但事实上,这样做后患无穷。同样真实的是,为了获得政治上的支持与资助,改革者常常认为有必要夸大他们工作的潜在影响。按照犯罪学家琼·彼得斯拉的说法,涉及刑事司法改革时,“言过其实有悠久的历史”:
在我们超过100年的刑事司法改革历史上,根本不存在我们知晓如何将重新犯罪率降低超过15个或20个百分点的情况。即使为了实现这个不高的目标,你也必须把一切准备好:合适的工作人员、开展合适的项目、选择犯罪者生命中的适当时间并在一个支持你的社区环境中。我们应当对此更为诚实,我的感觉是我们还没有公开这一点,因为我们认为这么一个不高的目标是无法赢得公众支持的。[10]
彼得斯拉描述了一个改革者常常不知不觉就会反复掉进去的失败陷阱。不幸的是,失败通常是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问题。如果改革者期望过高的话,即使设计和实施方面都做到最佳的创新措施也会被视为失败。政治因素的重要性贯穿于本书的始终,在我们考察毒品法庭在明尼阿波利斯市(Minneapolis)和丹佛市(Denver)曲折多变的历史,以及讲述康涅狄格州的官员面对近年来最令人震惊的犯罪之一,在已经引起公愤的情况下如何抵制“三振出局”(three strikes and you're out)法案的动人故事时,政治的重要性更是彻底显露。
4.实施与理念同样重要。将理念转化为具体的项目绝非易事。真相是,大部分新的政策创新措施都失败了,就像大部分的新型商业也都失败了一样。最常见的障碍是环境所带来的挑战:在洛杉矶行之有效的创新措施可能在芝加哥就不奏效,更不用说在路易斯安那州的一个农村地区了。
就像哈佛大学利斯贝思·肖尔(Lisbeth Schorr)教授所说的:“环境最像是创新措施的破坏者。如果认为把一个很棒的项目移植到一个新的地方,新的环境不会毁灭这个项目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11]或者就像歌手比利·布拉格所唱的:“你可以借用理念,但你不能借用情境。”[12]本书其中一章谈到了停火行动项目试图复制和延续其于20世纪90年代在波士顿取得的成功,就是对这一方面的展示。改革者还必须明白获得一线工作人员(警察、法官、检察官和假释官)的支持的重要性。在与政府高层的政治精英的竞争中胜出固然很艰难,但最重要的政策决定时常由底层的“街头官僚”(street-level bureaucrats)作出。[13]我们在对加利福尼亚州假释改革的考察强调了这一经验教训。
在选择我们所要研究的失败的案例时,我们的目的既不是归咎于某一方面,也不是进行类似于马后炮式的批评——事实上,在研究之后,我们对那些有勇气去改变庞大而复杂的刑事司法体系的人怀有全新的敬意。我们的目的同样不是传递“改变不可行”这样的信息。正好相反,我们致力于培育刑事司法方面的创新:通过承认失败这一事实虽然不那么令人满意,但却经常不可避免,以及在对其进行了适当的分析并将其视为可供学习的经验教训后,失败甚至是可以接受的。当我们希望在将来继续改进刑事司法体系时,即使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创新措施也能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指引。
虽然本书的主题是失败,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生活在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取得卓越成就的年代。在这一时期中,犯罪数量历史性地下降使得公众感到更为安全、被害减少并使公共安全不再是公众议题中的热门话题。为了解释过去20年里犯罪数量下降的原因,为数不少的理论得以发展。有的理论关注大趋势方面的变化,诸如出生率的变化、直至最近都增长发展的经济、可卡因的衰落甚至流产率上的波动。另一些理论则指向分散的刑事司法创新,例如毒品法庭、量刑改革、情报制导警务战略(Comp Stat)中的犯罪地图绘制(crime mapping)与管理系统、以社区和问题为导向的警务等。无论倾向于哪一种解释,我们都可以肯定地说,刑事司法领域已经远非之前“没有任何作用”(nothing works)和“无法治理的城市”(ungovernable cities)的年代了。
虽然有很多成绩值得骄傲,但还有更多的事情需要去做。尽管过去的20年里有关刑事司法的知识和实践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美国刑事司法机关依旧面临着诸如黑社会犯罪、枪支犯罪和家庭暴力等问题需要解决。即使在一些案件中适用以社区为基础的替代措施更为省钱且有效,刑事司法体系仍然将监禁作为默认和首选的手段。大约有2/3的犯罪者在离开监狱后的3年内重新实施了新的犯罪。由于资源不足,缓刑官或假释官常常被要求同时对几十个罪犯进行监管,因此对缓刑和假释的监管常常徒具其名。需要解决的问题真的并不少。
除非刑事司法官员愿意尝试新的做法并甘冒失败的风险,我们不可能在这些问题上取得些许进展。正如我们将在毒品法庭那一章再次提及的明尼苏达州亨内平郡(Hennepin County)的法官凯文·伯克(Kevin Burke)所谈到的:“我们必须与惯于选择传统方法来解决问题的倾向作斗争。刑事司法中更为常见的失败,正是不愿意尝试不同的做法。”[14]
在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职业生涯的巅峰时期,耐克公司所制作的一个广告可能最好地传达了始终如一、坚持不懈地勇于承担失败风险的必要性。在这个广告里,乔丹说:“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曾经9000多次投篮不中,也曾经输掉近300场比赛,有26次我被认为能够投中压哨的制胜球,但最后却没有投中。在我的生活中,我不停不停地失败。这就是我为什么成功的原因。”[15]
写作本书时,我们希望能鼓励刑事司法改革者勇于一次又一次地失败,因为这样他们最终将取得成功。
[1] Burlingame,Michael.2008.Abraham Lincoln:A Life.Baltimore,MD: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p.358.
[2] 我们无意贬损这些书的价值。事实上,我们还帮助撰写了一本兜售新想法的书——《优质法院:问题解决型司法》(Good Courts: The Case for Problem-Solving Justice)。
[3] 虽然刑事司法有许多方面需要借鉴医学等学科,但同样也有很好的理由来解释为什么更为科学的研究方法不能盛行于刑事司法领域,包括在组织、伦理以及经费方面都存在不利于开展一般的随机分配实验(randomized trials)的障碍。
[4] 1974年,社会学家罗伯特·马丁森(Robert Martinson)和其他几位作者共同发表了一项对多个回归社会项目评估的元分析(meta-analysis)成果。马丁森并以此为题撰写了一篇被广泛阅读的文章,发表于《公共利益》(The Public Interest)期刊。这篇文章的结论是,并没有明确的证据显示这些回归社会的项目对于重新犯罪率产生了影响。虽然很多学者随后对这一研究结论进行驳斥,但对于改变犯罪者的行为“没有任何作用”(nothing works)的观点产生了持续性的影响,并有助于对回归社会这一理念提出质疑。参见Martinson, Robert. 1974. “What Works? Questions and Answers about Prison Reform.”The Public Interest 35(Spring):22—54.与之类似,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所爆发的城市问题导致很多人得出这样的结论,像纽约这样的美国城市是“无法治理的”(ungovernable)。参见Cannato,Vincent.2001.The Ungovernable City:John Lindsay�s New York and the Crisis of Liberalism.New York:Basic Books.
[5] 2008年5月14日对迈克尔·斯科特的访谈。
[6] 慢性犯罪源于慢性犯罪人的概念,一般指的是持续犯罪的人。实证研究发现,占全部犯罪人数量很小一部分的慢性犯罪人(被逮捕5次或5次以上)却实施了大部分犯罪,而且慢性犯罪人实施的犯罪多为严重的犯罪。另外,逮捕和审判经历对慢性犯罪人影响很小,处罚更有可能促使其再次犯罪。——译者注
[7] 少年法庭并非指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而是让青少年作为陪审员、法官和代理人来审理他们的同龄人涉嫌的真实的轻微案件。这种少年法庭的目的在于运用积极的同伴压力来使实施了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学习如何承担责任和修补对社区造成的损害。——译者注
[8] 美国志愿队是美国的一个全国性的志愿者服务项目。———译者注
[9] Berman,Greg,ed.2008.“Learning from Failure:A Roundtable on Criminal Justice Innovation.”Journal ofCourt Innovation 1(1):97—121.
[10] Berman,Greg,and Aubrey Fox.2008.“Embracing Failure:Lessons for Court Managers.”The Court Manager 23(4):24.
[11] Berman,Greg,and Aubrey Fox.2002.“Going to Scale:A Conversation about the Future of Drug Courts.”Court Review 39(3):7.
[12] 参见比利·布拉格“Don�t Try This at Home”专辑中的歌曲“North Sea Bubble”的歌词。歌词可参见http://www.lyrics007.com/Bragg%20Billy%20Lyrics/North%20Sea%20Bubble%20Lyrics.html.
[13] Lipsky,Michael.1980.Street-Level Bureaucracy:Dilemmas of the Individualin Public Services.New York:Russell Sage Foundation.
[14] Berman,Greg,and Aubrey Fox.2008.“Embracing Failure:Lessons for Court Managers.”The Court Manager 23(4):21.
[15] 这一广告可以在Youtube上观看。网址为:http://www.youtube.com/watch?v=m-EMOb3ATJ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