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我国新兴金融市场的主要领域、特点及主要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新兴金融市场的主要领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这些市场共同组合成一个完整、统一且互相联系的有机体系。金融市场是统一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要素市场。它与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各类市场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形成统一市场的有机整体。在整个市场体系中,金融市场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之一,是联系其他市场的纽带,是其他一切生产要素流通的媒介,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市场的发展对整个市场体系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制约作用。
我国的金融市场是在改革开放后,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参与主体日趋广泛,基本形成了初具规模、分工明确的市场体系。2010年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朝市场化方向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创新继续稳步推进,已有创新产品发展迅速;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涵盖面和影响力不断增强;金融市场改革进展顺利,市场功能日趋深化;金融市场结构不断优化,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在这一过程中,以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私募股权投资、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等为代表的新型金融业态异军突起,成为我国当前金融市场的一支新兴力量,大大增加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活力与动力。
在上述众多新兴金融领域中,以融资租赁、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投资及互联网金融较为典型。
一、融资租赁
1、概念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根据租赁双方的事前或事后约定确定租赁物的归属。
融资租赁是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产生的实物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服务形式,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2、发展过程
融资租赁自 20世纪 50年代在美国出现后, 逐渐发展至世界各国,已经成为与信贷、 资本市场并肩的社会融资三大主要工具之一。[1]我国的融资租赁业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最初是由中国国际信托公司引入,并随着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等一系列租赁公司的设立而宣告诞生。在发展初期,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中长期融资手段,在引进外资、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展现了自身的巨大优势和强劲的发展势头,但后来受到政府退出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而一度陷入低谷。进入21世纪以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的出台,为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特别是2007年后,国内融资租赁业进入了几何级数增长的时期。业务总量由2006年的约80亿元增至2011年的约9300亿元。根据对企业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所填报的数据,截至2015年3月底,我国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共2121家。其中金融租赁公司30家(不含三家已获批筹建但未开业的公司),内资租赁公司191家(不含被取消试点资格的中国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外资租赁公司1900家。目前融资租赁项目主要以基础设施、飞机船舶、传统制造业设备为主。未来应大力发展与制造业升级改造以及服务业相关的业务领域。如医疗器械、文化产业设备、农业机械、新能源设备等领域。[2]
3、功能
(1)融资功能。从本质上看,融资租赁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是为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2)促销功能。融资租赁可以用“以租代销”的形式,为生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一是可避免生产企业存货太多,导致流通环节的不畅通,有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加速周转和国家整体效益的提高;二是可扩大产品销路,加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投资功能。租赁业务也是一种投资行为。租赁公司对租赁项目具有选择权,可以挑选一些风险较小、收益较高以及国家产业倾斜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一些拥有闲散资金、闲散设备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使其资产增值。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使资金既有专用性,又改善了企业的资产质量,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
(4)资产管理功能。融资租赁将资金运动与实物运动联系起来。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公司,所以租赁公司有责任对租赁资产进行管理、监督,控制资产流向。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还可利用设备生产者为设备的承租方提供维修、保养和产品升级换代等特别服务,使其经常能使用上先进的设备,降低使用成本和设备淘汰的风险,尤其是对于使用售价高、技术性强、无形损耗快或利用率不高的设备来说有较大好处。
二、私募股权投资
1、概念
“私募股权”一词源自英文“PrivateEquity”,缩写为“PE”,顾名思义,是泛指所有非上市公司的权益资本。在金融领域,PE更多的用法是指代私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以期未来获益的一种投资方式。[3]
广义的PE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的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 Financing)及Pre-IPO资本(如Bridge Financing)。狭义的PE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在我国,PE主要是指这一类投资。[4]
2、发展过程
从1984年引进风险投资概念至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已经历了三十多个春秋的潮起潮涌。在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蜂拥而至的同时,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在快速发展壮大,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已经从一个“新生儿”逐步成长起来,并已开始迈出坚实的步伐。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005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4054只,认缴规模5.07万亿元,实缴规模4.05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按基金总规模划分,管理规模在1亿元-10亿元的3123家,10亿元-20亿元的381家,20亿元-50亿元的283家,50亿元-100亿元的99家,100亿元以上的87家。[5]。
3、功能
在深化金融改革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落实市场决定性作用,实现投融资有效对接等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两大功能:
(1)经济功能。首先,我国中小企业在设立或发展之初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为我国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新兴产业提供其发展所需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将社会稀缺生产资源投给社会最需要发展的产业,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燃眉之急,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其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通过其特有的并购融资功能,有效推动我国产业的整合与发展。最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拓宽了投资渠道,一方面可减缓股市、房地产领域的泡沫生成压力,另一方面可培育更多更好的上市企业,供投资者选择,使投资者通过可持续投资分享中国经济的高成长带来的成果。
(2)市场功能。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约束力量,可以补充政府监管之不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主要投资者可以派财务总监、派董事,甚至作为大股东可直接选派总经理到企业去。在这种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市场监控力量,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以后的企业上市在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方面创造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三、信托投资
1、概念
信托源于罗马法上的遗嘱信托(Fideicommissum)和15世纪英格兰的用益(USE)制度。1985年,在荷兰召开的国际私法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信托的承认及其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公约就“信托”提出了一种能够被不同法系国家或地区理解和适用的概念:一个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亡时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为某个特定目的,将其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在满足日常消费和衣食住行外,逐渐开始追求个人财产的保值和投资,并开始关注各种理财手段和投资方式。于是,信托和信托公司作为一种资产管理的方式迅速发展起来。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的核心内容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本质在于委托人基于“信任”,而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或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
2、发展过程
自1979年我国信托业恢复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这一时期,中央各部委、银行以及地方政府纷纷设立信托公司,信托机构最多时达到六百多家,信托业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部门,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一起,成为我国的四大金融支柱之一。[6]2001年4月28日,我国正式发布了《信托法》,标志着我国信托行业走入新时代。之后,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开辟了我国信托行业“一法两规”的新局面。自此,我国信托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进入一个较好的发展时期。
3、功能
(1)融资功能。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整合社会各处的闲散资金并调剂供求。信托公司通过设立资金信托计划向投资者进行融资,接受投资者交付的资金并将投资者合法享有或持有的资金投资到需要的领域;或通过设立财产权信托计划,将委托人的资产或财产权向第三方转让,委托人由此取得转让价款,以实现融资的目的。
(2)投资功能。信托公司整合资金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发生。信托公司通过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开展项目投资。我国信托机构比较常见的投资方式是在受托人发现合适的投资项目后,通过信托机构设立信托计划,吸引委托人加入,募集资金并投资至融资项目。可以看到,信托公司越来越介入到公司并购、房地产、证券等领域,通过股权投资、委托贷款等方式进行多元化的投资运作。
(3)风险隔离功能。信托机制的好处就是可以有效隔离财产风险,与委托人财产进行隔离。根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当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财产交付给信托公司,且不是以逃债为目的时,该财产就可以过户到信托公司名下成为信托财产。另外,在近些年发展较为火热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中,融资方和各中介机构也倾向于设立双“SPV”(SpecialPurposeVehicle),即在原始权益人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设立一层信托计划,并以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从而更好地实现风险隔离。
(4)资产管理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绪论部分写道:“在信托关系中所考虑的是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财产权,这是一种既包括有形财产又包括无形财产的权利,或者说是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和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的内容为:一是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二是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三是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四是对财产的处分的权力。这四种权利各有具体的、丰富的内容,可以形成不同的范围和不同的层次。这四种权利是可以分离的,分别行使或者分别加以组合。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财产权,至于在其所包含四种权利中,委托的具体内容,委托的范围大小,委托的层次深浅,行使权利的方式,所授的权力和所受的限制,伸缩性很大,可作出多种选择,而这种灵活性,这种选择权,都由委托人来运用。这也就是被称为委托人的财产所有人,有权依照法定的规则,自主地决定其财产运用信托的具体内容、具体方式。”随着委托人的自有资金逐步增加、委托人的各种财产权益越来越丰富,委托人可以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或财产交给信托机构,以借助信托机构的专业性对资产或资金进行管理。
四、互联网金融
1、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7]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的所有金融业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认为,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8]
当前互联网金融格局主要是从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发展并进行延伸的,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传统金融机构主是指从事存款、贷款和结算三大传统金融活动的机构,其互联网金融业务要为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创新以及电商化创新等,非金融机构则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人人贷(P2P)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挖财类的手机理财APP,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9]互联网改变了传统金融的运行模式,然而,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并非相互排斥、非此即彼,而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既有竞争又有合作。未来的发展趋势,既不会是互联网金融消灭传统银行业,也不会是传统银行业消灭互联网金融,而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业的深度融合。
2、发展过程
2005年,第一家 P2P 网络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出现。这是一种全新的借贷模式,即出借人根据平台上公布的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等借款信息作出贷款决定,借贷双方均有选择贷款利率的权利。在整个交易中,P2P 网络借贷平台代替银行成为中间人,负责处理借贷双方交易中的一切事务:法律文件的归集、借款人的信用认证、雇佣代理机构为出借人追讨欠账等。
在我国,2005年以前,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为互联网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银行“把业务搬到网上”,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业态。[10]自2005年后,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成长起来,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这一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11]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是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发展的一年。从这一年开始,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另外,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使得手机成了支付终端。支付宝、微信支付,以及ApplePay等,都是互联网金融移动支付暗战传统金融的典型案例。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赶上了2013年我国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并鼓励和支持各种创新投融资服务模式的大好形势,同时在以大量的云数据和信用支付为基础的趋势面前,将互联网的前端便捷用户体验和后端的科技、数据支撑与传统的金融服务完美地结合起来。
3、功能
(1)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其本质还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能够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幅减少交易成本,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效益更加普惠于普通老百姓。[12]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促进平台金融、混业金融发展的作用,可以积极引导互联网机构和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开展综合金融服务。
(2)信用中介。在P2P平台贷款中,大部分P2P平台将会直接介入借贷链条,或者为借贷活动提供担保,即承担了与借贷有关的信用风险。然而,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因此,从事信用中介活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如果不持有金融牌照,并且完全无监管或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就属于“影子银行”,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
(3)资源配置。金融就是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互联网金融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使资源得到进一步的优化配置。以P2P平台借款为例,通过网络平台,连接借款人和投资人,让投资人把手里的闲钱投给需要筹款的项目,以达到理财的目的,获得比银行存款略高的收益;借款人通过P2P平台,将非常小额度的闲散资金聚集起来使用,解决资金燃眉之急。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银行和证券市场的新融资渠道,以及全天候、全方位、一站式的金融服务,提升了资金配置效率和服务质量。[13]
[1] 参见韩复龄、张博:《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模式选择》,载《党政干部学刊》2016年第4期,第46页。
[2] 参见方之痒:《融资租赁行业情况分析》,载《上海公证》2016年第2期,第28页。
[3] 参见朱赟:《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页。
[4] 参见百度百科词条“私募股权投资”:http://baike.baidu.com/view/427329.htm URZAlaOXetd7XVGCT-d4EDKWvHlkzj3_FQTp6HtnLLLwXeYUWQ8gt9HdGcuUTn R00_DvIvcXJa06UIkHcA_qYKWOpe,访问时间:2016年6月27日。
[5] 参见《2015年私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统计》,https://www.touzi.com/news/021023070-51777.html,访问时间:2016年6月27日。
[6] 参见《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历史脉络》,http://www.zhongguoxintuo.com/e/DoPrint/?classid=42&id=5183,访问时间:2016年2月25日。
[7]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的规定)
[8]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编:《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年版,第145页。
[9] 参见《互联网金融已被金融监管部门认可,利率市场化正在加强》,http://www.treasurer.org.cn/webinfosmains/index/show/109366.html,访问时间:2016年2月28日。
[10]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编:《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年版,第145页。
[11]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编:《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年版,第145页。
[12] 参见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载《金融研究》2012年第12期,第1122页。
[13]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编:《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年版,第1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