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主要国家公私合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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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

关于OECD

OECD(经合组织)是一个独一无二的组织,30个民主国家在此携手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挑战。OECD竭力了解并帮助各国政府应对新发展及所带来的问题,如公司治理、信息经济以及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挑战等。该组织提供了一个平台,各国政府可以在此比较各自政策经验,探讨如何解决共同问题,最终找出好的经验来协调国内和国际政策。

OECD成员国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同时也参与OECD工作的一部分。

OECD广泛发布传播本组织收集的统计数据,有关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的研究结果,以及成员国一致通过的公约、准则和标准。

前言

2007年3月20日,OECD理事会批准了《OECD关于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旨在帮助各国政府与私人部门合作者共同合作,融入资金并完成诸如交通、供水、供电以及电信等至关重要的经济领域的建设项目。

“帮助各国寻找在类似供水、卫生等领域的投资建设资金的新途径是OECD的优先事项之一,”OECD秘书长安吉尔·古利亚(AngelGurría)介绍道:“这些基本原则将有助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取得进展,以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在投资委员会的支持、OECD其他机构的合作参与下,通过与OECD内部成员国、非成员国、非政府组织中公共私人领域专家的广泛讨论,《原则》得到了一定发展。

《原则》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通过与OECD其他文件的结合,例如,《投资政策框架》《OECD关于跨国企业的指南》等,运用于政府评估、行动计划和报告、国际合作,以及公私部门对话中。

在OECD秘书处,《原则》的支撑文件是由Pierre Poret所领导的投资部的Hans Christiansen所准备的,该部门主管金融和企业相关事务。该部门的联络官员是Pamela Duffin。

理事会关于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原则的建议

(2007年3月20日)

考虑到OECD于1996年12月14日达成条约的1(c)、2(d)、2(e)和5(b)条款;

考虑到OECD成员国政府在1976年采纳并于2000年修订的《关于国际投资和跨国企业的共同宣言》以及理事会于2006年采纳的《投资政策框架》;

关注到OEC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为促进经济增长及稳定发展而升级基础设施和服务所产生的对于新投资的重要需求;

认识到私人部门,包括跨国企业,在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发展东道国的基础设施服务方面的作用。

a)邀请:政府在评估基础设施服务政策,以及与投资者谈判时,适当考虑《原则》。《原则》在本建议的附件中列出,并成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b)建议:在OECD与其他国际组织的积极合作下,以及商业、劳工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下,尽可能广泛传播《原则》。

c)同意:投资委员会通过与非成员国合作者、其他OECD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共同合作,就《原则》在实际运用中的经验对其进行审视,同时与利益相关者进行磋商,并向理事会酌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