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的逻辑:中国对外开放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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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开放胸襟看待“文化例外”[1]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妥善处理好一国文化的积淀传承与发展繁荣,是各国无法回避的重大现实问题。反映在国际经贸规则层面,主要涉及对“文化例外”原则的认识和处理,现实中存在不少争议。我国作为一个文化大国和发展中大国,迫切需要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全局出发,以开放的全球化视野思考和认识这一问题。

一、“文化例外”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所谓“文化例外”是“二战”后伴随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衍生出来的一个概念,主要是指一些国家在对外开展经贸谈判时,坚持将文化产品或服务区别于一般货物或服务贸易,排除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之外的一些主张。在实践中,这些诉求还发展到投资等相关领域,将文化产业列入不允许外资进入或设置较多准入限制的领域。这些原则或做法,在国际经贸谈判中泛称为“文化例外”。

在文化产业开放问题上,目前全球主要分为美国的自由市场以及法加为代表的文化例外。尽管普遍认为法国是文化例外的代表方,但追溯历史可以发现,美国才是这一思想的早期倡导者。195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牵头形成《佛罗伦萨协定》,美国坚持协议应有“保留条款”允许各国不进口那些“可能对本国文化产业发展构成损害的文化商品”。但随着美国文化产业竞争力的增强,在国际谈判中的立场开始转守为攻。在上世纪80年代启动的多边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坚持将文化商品和服务纳入自由贸易框架下。法国、加拿大则对此激烈反对,“文化例外”被法国代表作为一项谈判原则明确提出。在上世纪90年代加拿大和美国签署的《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加拿大也坚持将文化产业排除在谈判之外。由此,法国和加拿大成为“文化例外”原则的典型代表,这种分歧一直持续至今。在美欧关于TTIP的谈判中,美国坚持对数字产品取消关税,并纳入视听服务的开放内容;法国则联合欧盟27个成员国,宣布将影音产业排除于欧美谈判范围之外。由此可以看出,全球文化例外的支持者往往与其产业竞争力密切相关文化强则倾向自由贸易文化弱则主张文化例外”。

从具体内容看,“文化例外并不属于国际通行规则其主张主要散见于一些多边和区域经贸规则中。例如在世贸组织的多边规则中,1947年签署的GATT第20条,对“一般例外”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包括“为维护‘公共道德暞以及‘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暞”,缔约方可采取或者实施相关措施。GATT第4条关于电影业开放,也规定了国产电影片放映时长的最低比例。在区域自贸协定中,各谈判方则做出了更具特色的例外安排:例如加拿大经过艰苦谈判,在与美国签订的《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将“文化产业豁免”写进了协定第2005条,并在后来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得以继续保留。但总体上,关于“文化例外”的具体内涵、保护范围、实施路径等,并没有一个明晰的界定。

二、“文化例外”的实践与趋势

“文化例外”概念一经提出,便受到高度关注、褒贬不一。近年,围绕这一理念的实践效果、发展模式、规则诉求等,也出现了不少新演进。

从实践效果看,“文化例外并非保护良药”。法国作为“文化例外”理念的坚定支持者和实践者,一致倡导并以此构筑保护法国相关产业的屏障。实践证明,这些保护措施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特别是早期给予了法国具有传统优势的电影等产业一定生存空间,部分抵御了美国强大金钱力量支持的好莱坞文化等的冲击。但保护性措施也带来了一系列“后遗症”包括竞争不充分、发展活力不足、与国际脱轨等,使得法国相关产业被远远抛在全球化发展浪潮之后。以电影业为例,尽管受到配额制度以及相关政策的保护,法国电影仍不敌美国电影,新世纪最初的9年,美国电影在法国市场的年均票房达5.19亿欧元,平均占比50.4%,法国本土电影年均票房仅为3.84亿欧元,平均占比36.8%。在欧美音乐、电影、广播和电视节目贸易中,美国也长期处于贸易顺差地位。

从谈判模式看,“文化例外并非文化免谈”。在各类国际经贸协定谈判中,“文化例外”大体可分为“整体排除”和“部分排除”。前者是指缔约国将其所有文化产业排除于协定适用范围之外,目前只有加拿大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采用过;后者则仅对部分敏感领域适用。实践证明,尽管各国并不完全赞成法国的“文化例外”但大多认同文化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商业”和“文化”双重属性,因此“部分排除而非整体排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迄今为止,多数经济体仅将视听服务等列入敏感开放部门,不同程度保留了配额、外资股比、商业实体类型、内容审查等限制措施。加拿大在其最新的欧加自贸协定谈判中也改变立场,转向推行“部分排除”将部分文化产业排除于协定约束范围之外。

从发展潮流看,“文化例外日益面临数码挑战”。伴随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传统文化产业的界限被打破,绝大多数的文化载体,包括文字、图像、声音、音乐、表演等,都可以转化为数字形式在不同领域之间快速转移。这极大便利了文化产业的生产、传播和消费,加剧了文化全球化进程,但也给传统保护手段带来了更多新的挑战。比如互联网的发展带动了在线观看的巨大需求,使得进口电影的数量和播放时间限制等效果大打折扣,也提高了一国抵制国外不良文化的工作难度;网络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扩张,则给传统的图书出版等传媒业带来挑战,等等。在国际经贸规则中,传统的“文化例外”措施也与互联网规则、数字产品贸易规则等相互交织,从各个方面影响着一国文化产业的竞争环境。

从基本理念看,“文化例外并非文化排外”。上世纪90年代,“文化例外”由于没有获得多数国家支持,最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并未正式引入这一概念,只是由各成员国在减让表中具体承诺是否开放文化产业。进入21世纪,法国、加拿大为争取尽可能多的国家支持,将与美国斗争的场合从世贸组织转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策主张也由“文化例外”转向“文化多样性”。2001年和2005年,在法国和加拿大的推动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先后通过《文化多样性宣言》和《文化多样性公约》,明确赋予缔约国有采取文化多样性措施的权力。但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多个WTO成员并未加入该公约,后者主张自由开放的市场才是文化多样化的基础。由此可见,无论是文化例外还是文化多样性,都不是文化排外,背后分歧仅在于是通过保护还是通过开放,来最终实现多样化的文化。

三、对我国下一步扩大文化产业开放的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提高文化开放水平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一项战略部署,意义重大。如何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理性认识“文化例外”积极稳妥扩大文化领域的对外开放,是推动中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迫切要求。

(一)顺应全球化时代文化建设的客观规律,探索中国特色的文化开放与文明自信之路

当今世界文化多样性文化的跨国界交流文明的互通互鉴已经成新常态”,完全封闭起来走文化自闭”“文化排外”“文化免谈的路子已无可能。特别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市场是检验文化企业综合实力的竞技场一,国的文化影响力归根到底要在国际竞争合作中得到提升。以我国电影产业为例,“入世”初期各界有很多担心。但国产影业在开放后积极借鉴国际化商业运营模式,并立足本土文化和市场,改革电影制作和发行体制,组建新的院线系统,打造了很多精品力作。2013年我国电影总票房218亿元人民币,其中票房过亿的60部影片中,国产片占到33部,票房收入占比约为60%。十多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年均增速保持在10%以上,文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2003年至2013年,我国文化产品进出口从61亿美元攀升至274亿美元,年均增长16%;文化服务进出口从11亿美元增长到96亿美元,年均增长25%。这充分说明,只有在开放中促交流竞争中谋发展镜鉴中扬特色才能与各国优秀文化兼容并蓄实现中华文化的传承发扬与传播进一步增强文明自信促进中华文明复兴提升国家软实力和道义感召力

(二)权衡文化产业的“文化属性”和“产业属性”,在全球经贸规则重构中发出“中国声音”

近年来,全球经贸规则面临新一轮重构,文化贸易、数字产品及其相关的互联网规则等,是各国争议和谈判的焦点问题。我国作为一个潜在的文化贸易大国,在未来规则走向中不仅有着独特利益,也已无法置身度外。在最新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美方反对我方纳入具有整体排除性“文化例外”条款,双方分歧巨大。从我国利益来看,当前文化产业总体竞争力与欧美差距较大,需要适度保护并为相关产业发展预留空间,因此谈判中暂时守多攻少”。但从长远眼光来看将很快转向攻守平衡”,甚至攻多守少”。我国作为拥有数千年文明积淀的文化大国,在弘扬中华文化、扩大文化影响力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下一步推动自身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就需要在规则制定中适度“超前半步”寻求“保护”与“开放”的动态平衡,既避免一刀切地坚持整体“文化例外”也应尊重文化的多样性传承,为世界文明的对话和交流做出贡献。

(三)把握文化开放中的底线思维,有效管控各种风险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守住文化安全底线,是推进文化开放的重要原则。当前,国际思想文化领域更趋复杂,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一些西方势力把中国的发展壮大视为对其价值观和制度模式的挑战,加紧对我国进行思想文化渗透,对此我们应有清醒认识。在思想观念上,应树立底线思维,在涉及敏感议题的谈判中,守住可能触及的文化与制度安全红线。在开放路径把控上,应适应文化产业链条不断延长的特点,对一些市场化程度高、产业特色明显的“载体”部分适度开放,把政府重心更多放到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上来。心是适度放宽载体限制把住内容审查关口。在配套措施上,可运用国际通行的负面清单、安全审查、市场监管等各种手段进行保护,也可通过产业补贴等谈判,为国内主管部门实施有针对性的产业政策预留空间。

(写于2014年)

[1] 本文由李勇同志提供初稿,在李莉同志协助下共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