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应用法律对策与监管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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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资本市场从规模和结构,到在金融系统中的地位和对实体经济的贡献,都有了质的飞跃。然而,相较于市场的迅猛发展,监管却显得较为薄弱,内幕交易行为屡禁不止。前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监管执法: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一文中指出,目前资本市场的法规、规则超过1200件,问责条款达到200多个,但其中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行政、经济责任,没有启用过的条款超过三分之二。这其中既有立法修法不及时、不具体的问题,也有执法体制不适应,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等问题。

高效规制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必须根据内幕交易的违法犯罪行为规律构建与完善制度性防控体系,这正是本书的研究价值之所在。首先,通过研究现行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最新司法解释通过后新出现的问题,深入挖掘、剖析有关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人员等重点问题,能够为定性提供理论支持,丰富和完善对本罪的系统性研究,从而准确指导司法实践。其次,通过研究发现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立法建议和司法举措,完善相关刑事立法和司法程序,强化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惩治和预防。最后,构建实时监控主动性执法与责任追究被动性执法并重的监督格局。立足于反内幕交易实体规范与程序的双重优化,形成针对内幕交易行刑高效衔接的监管模式。既能够促进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也将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和上市公司证券犯罪预防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内幕交易罪的研究现状

对内幕交易行为及其犯罪问题的研究是伴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逐步发展、壮大而兴起的,并不断延伸、拓展。对此,金融界和法学界都给予了较多关注。金融领域主要对证券期货两大金融市场的经济行为及其界定给予专业评析,同时结合相关规定对一般的证券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研究。而法学界尤其是刑法学界则聚焦于该类行为成立犯罪的刑法认定问题研究。研究现状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经过1997年《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2012年3月“两高”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等调整,我国打击和惩治内幕交易行为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刑事法律规定,有关的研究也取得较为丰硕的成果。对内幕交易罪的研究经历了由“垦荒式”到“精耕式”的转变。但这种“精耕细作”的研究还不够完备,有继续深入探讨的必要。比如,对内幕信息的认定过于模糊,尚未准确区别于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或者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导致司法实践在面对类似问题时依然存在认定困境。再如,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方面,对于法定知情人员的分析和研究较为充分,但对非法获取型人员尤其是间接获取的人员范围和具体认定则关注不够,研究不足;针对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其他类型的可能交叉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内幕交易主体的边缘人员究竟如何认定其身份和相关交易行为的性质,需进一步研究予以明确。此外,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仍存在较大争议,犯罪数额计算囿于刑法学的单一视角而未融通金融学、证券、期货等学科,尚无统一的、清晰的计算标准。“两高”的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对客观方面认定也存在新的问题。如该解释第4条规定“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不构成内幕交易罪,这里的已披露的信息是否包括由第一手信息直接受领人故意或者过失披露的信息,是否包括第二手及其后手所获知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不无疑问,而这直接决定了相关信息受领人所获得信息是否仍属于内幕信息,进而是否入罪的问题。还有该解释提出的“内幕信息敏感期”规定看似明确,但在实践中到底如何认定,需要把握的因素或标准也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上述这些“老问题”和司法解释出台后产生的“新问题”将为我们进一步研究、挖掘、创新乃至突破提供切入点。

二是现有研究重视对该罪犯罪主体和客观行为方面的研究,较少关注其客体和行为人主观方面认定的研究。犯罪构成的四要件齐备,才能最终认定行为人是否成立犯罪,忽视对客体和主观方面的研究,将导致本罪内部研究的不均衡,同时也影响对本罪惩治和预防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思考与应对。只有对本罪作进一步深入研究,才会对修改立法和提出惩防举措有所裨益,明确本罪刑事与行政责任竞合研究的侧重点。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研究,可以对“不作为”方式是否入罪提供更合理的意见或理由。

三是比较法视野下的对比研究已经出现,但仍停留在翻译、介绍和诠释的层面;虽已借鉴金融市场治理完善的国家和地区经验提出立法建议和司法举措,但可行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在国内仍缺乏法律依据和实践根基;“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吸收了一些先进经验和做法,但仍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完善,如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入罪范围划定的具体标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落实仍然缺乏依据等。

二、本书主要研究内容、重点内容及研究思路[*2]

(一)主要内容

本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内幕交易罪立法背景系统梳理和基础问题整体性考察。结合我国证券期货犯罪的产生、发展历程以及入罪化背景,明晰内幕交易罪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意图,并针对其概念和基本特征等基础问题展开详细分析。二是内幕交易罪犯罪构成要件的系统性分析,如内幕信息范围的具体化、内幕人员的认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行为定性与行为人身份定性、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等问题给予充分的理论论证,并结合大量现实案例予以检验和完善。三是内幕交易罪司法应用问题研究,将其与其他罪名进行全面辨析,解决实务中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四是内幕交易罪刑事与行政责任竞合研究,明晰行为人实施相应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性质和各自范围,并对特殊情况下的责任承担进行研究。五是比较法视域下对各主要国家或地区内幕交易罪立法与司法状况进行介绍和系统分析,借鉴其先进、成熟经验。六是针对我国内幕交易监管乏力的现状,力图打破专业限制,构建内幕交易行刑高效衔接的监管模式。包含建立健全“主动型”立法保障机制、“高效型”行政执法机制、“制约型”查审分离机制和“紧密型”政府部门协同机制等方面。要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认定标准,提高处罚标准,丰富执法措施和手段,增强操作性和匹配性,建立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研究投资者补偿制度。更多引入刑事司法力量参与监管执法,强化行刑衔接。

(二)研究重点

本书研究重点有二:一是内幕交易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结合司法实践,对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和限定、内幕人员中的“非法获取型”和“间接获取型”人员定性、情节认定中的犯罪数额计算问题以及内幕交易行为的新形态,如短线交易行为、不作为形式、“交换型”等行为方式的定性等进行实证分析。二是高效行刑衔接监管模式的构建。近年来证监会每年立案调查110件左右,能够顺利作出行政处罚的平均不超过60件。每年平均移送涉刑案件30多件,最终不了了之的超过一半。由此来看,现有的执法模式程序较长、效率较低,还不适应威慑违法行为的需要,不能尽快回应市场和社会的关切。因此,应当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抛却各部门法之间的界限,通过“行”和“刑”的有效衔接,严惩内幕交易行为,净化市场空气,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权益。

(三)创新之处

本书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一是运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双向互动研究方法。结合实践中的司法认定难题将其转化为刑法上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并为立法提供修改和完善建议,进而指导司法实践。二是研究视角的突破。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和惩防采用跨学科、全视域的视角,而非仅仅局限于刑法规制。三是对内幕交易行为产生的刑事与行政责任竞合开展系统性研究,从刑民交叉角度构建行刑衔接的模式,更为有效地解决内幕交易认定、处置、执行等诸环节的障碍。

(四)研究思路

本书研究的基本思路是以我国法律规制证券期货市场上存在的内幕交易犯罪行为及其司法认定中的刑法疑难问题为主线,以内幕交易罪的犯罪构成为切入点,以内幕信息、内幕人员、内幕交易行为三大要件的具体化研究及其司法认定为着力点和突破点,将当今我国内幕交易罪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寻找实践中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发现立法中的漏洞和缺陷,按照“理论联系实践,实践促进理论,努力完善内幕交易罪惩防的刑事法律体系,并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强有力理论基础”的基本思路,全面夯实我国内幕交易罪的理论研究根基,并进一步拓展研究视域的宽度、广度和深度,建立和完善我国立法规制和司法认定内幕交易罪的全法域、系统性、整体性思考和切实举措,以促进我国证券期货金融市场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