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法:原理·规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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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关于信用的中央重要论述及国家政策

“国以诚立心,民以诚立身”。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频繁作出关于社会信用的重要论述。举例说来,2016年以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简称“中央深改组”)召开了11次会议,有4次会议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累计通过的约95份文件中,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直接相关的有7份,约占总数的7.3%。这些文件绝大多数以国务院发文的形式转化为国家政策,有些甚至还以中共中央与国务院的名义联合对外发布,足见其重要性。

关于信用的中央重要论述及国家政策,本书择其要者,摘录如下:

1.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2.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化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3.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4.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5.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以政务诚信带动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2013年3月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

6.加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经济核算制度,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7.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8.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

9.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10.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本备忘录其他签署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依据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属于当事人范围,应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11.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12.要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明确限制项目内容,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提高执行查控能力建设,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2016年8月27日习近平在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五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

14.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

15.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机制。……强化应用,奖惩联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16.完善市场化评价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

——《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

17.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健全环保信用评价……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18.科学制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认定标准……严格红黑名单认定程序……规范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依据名单实施联合奖惩……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警示机制……依法依规退出名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

国家顶层设计与政策的推动效应显而易见。例如,《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门紧紧围绕针对该指导意见提出的具体措施和明确要求,在多个重点领域构建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目前,有关部门已签署了23个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制定了100多项联合奖惩措施,初步建立起‘发起—响应—反馈’机制,联合奖惩备忘录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比如在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方面,截至2017年6月,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761万例。限制733万人次购买飞机票;限制276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84万名失信被执行人因此主动履行义务。在行政审批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做到了‘逢报必查’‘逢办必查’,在有关资金和企业债券申报过程中,共有1500多家‘黑名单’企业受到限制,涉及金额逾1000亿元。”[1]

2017年1月,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贯彻落实信用体系建设三个改革性文件会议上发表了讲话。国家发改委网站据此整理刊发了署名文章,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面临的背景和形势作了三点概括:[2]

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此前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上强调,要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加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年底前建立起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十三五”规划纲要用一章的篇幅来要求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6个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密切相关的改革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已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相关领域实名登记制度的总体方案》正在履行发文程序,将由中办、国办印发。这一系列举措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信用建设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我们要以前所未有的作为,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向深入。

顶层设计和支撑条件的完备程度前所未有。坚持立足国情,按照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建的原则,我们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和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凝聚发展合力。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2016年全国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转换率整体达97%,全面、提前、超额完成存量代码转换任务,为各地方、各部门共享共用信用信息创造了条件。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超过7.4亿条,成为信用信息汇集交换的“总枢纽”。建立“信用中国”网站,累计访问量超过1.7亿人次,日访问量超过150万人次,成为以信用为纽带沟通社情民意的“总窗口”。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签署或正在签署20个联合惩戒、联合激励备忘录,50多家部门联合开展失信惩戒行动,基本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社会化征信体系覆盖面不断扩大,各地方、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各类市场主体在商务活动中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意识不断增强。

时代呼唤和群众需求的紧迫程度前所未有。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要求,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社会治理、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需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尽管信用建设已经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我们必须看到,经济活动、社会生活中依然普遍存在失信问题,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失信行为、失信事件频发。因此,需要加大力度,完善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监管,严厉打击严重违法的失信失德行为,落实中央部署,回应社会关切,满足群众需求。

连维良副主任的这番讲话,浓缩了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的进展,极为准确地指出了当下仍然存在的问题。的确,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由于全国层面的社会信用立法尚未出台,社会上也出现了大量的信用信息应归不归、无序乱归、无标准共享共用信用信息、无依据联动奖惩,以信用为名行违法违信之实等种种乱象。国家最高层在作顶层设计时多次提出,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法律体系,依法依规界定失信与守信行为,实施联动奖惩,避免信用污名化,耗散甚至减损公众对信用建设的共识和信心,因此越发突显立法的紧迫性。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要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

[1] 《推进信用联动合作,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信用联动合作暨“信用中国”网站上线两周年媒体通气会》,http://news.163.com/17/0622/17/CNI7UE6J00018AOQ.html,2017年4月15日访问。

[2] 连维良:《不负使命、狠抓落实、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载《中国信用》2017年2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