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私有制与公权力
“廉政(洁)”与“腐败”是反义的,但又是相辅相成的。“廉政”作为一种理念的提出,恰恰是因为“腐败”的出现。因此,要想研究廉政,必须从腐败入手。腐败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经济上说,它根源于私有制的产生;从政治上说,它源自于公权力或者国家的出现。
人类曾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都处于原始社会。原始社会可分为母系氏族社会和父系氏族社会两个历史阶段。在母系氏族社会时期,所有财产都归集体所有,劳动成果按需分配,氏族大事民主决策,小事当事人自己处理,所有人地位都平等。在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社会逐渐取代母系氏族社会。生产力逐渐发展,产品开始出现剩余,财富不再归集体公有而是可以继承,社会阶级随之出现,“财富被当作最高的价值而受到赞美和崇敬”[1]。恩格斯指出,这时候,社会呼唤一种东西的出现:“所缺少的只是一件东西,即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保障单个人新获得的财富不受氏族制度的共产制传统的侵犯,不仅使以前被轻视的私有财产神圣化,并宣布这种神圣化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最高目的,而且还给相继发展起来的获得财产从而不断加速财富积累的新的形式,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所缺少的只是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使正在开始的社会分裂为阶级的现象永久化,而且使有产者阶级剥削无产者阶级的权利以及前者对后者的统治永久化。”[2]与此同时,他还认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3]在恩格斯看来,国家具有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两种职能,即国家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也是统治权力的行使者。
公共权力对统治权力具有制约关系,表现在:“一方面,权力主体必须以国家和全社会正式代表的名义来行使权力,必须服从和受制于社会整体性发展的需要才能为全社会成员所认同;另一方面,权力必须发挥对全社会公共生活组织、调节和治理的功能,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执行社会管理的职能。总之,权力来源于全体人民,它应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保证。”[4]但是,公共权力的制约并不总是有效的,这是因为公共权力本身就存在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
第一,公权力的行使主体具有自利性。自利性是“经济人”的重要本性之一,由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最先系统论述。其核心观点认为:“一个人,无论他处于什么地位,其人的本性都是一样的,都以追求个人利益、使个人的满足程度极大化为最基本的动机。”[5]马克思继承了亚当·斯密的理论,也认为个人追求物质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6]。人的自利性的根源其实很简单,作为具体、现实的个人,要想生存下去,必须首先满足自身衣食住行、抚育后代等最基础的需求。行使公权力的主体,首先也是个自利性的人,通过公职岗位工作,领取薪酬,维持个人和家庭生活;然后才是“公仆”,通过工作,满足他人和国家的利益需求。然而,正如亚当·斯密指出的,人的这种自利性,具有追求最大化的趋向。这种趋向是一种强大的动力,在经济领域很容易带来个人和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在政治领域却容易冲破法律制度、挣脱道德舆论束缚,甚至促使权力主体利用手中权力侵害公共利益,满足私欲,形成腐败。
第二,公权力具有可获利性。所谓可获利性,指的是公权力具有为主体获取个人利益提供可能性的特征。这种性质,一是来源于公权力具有资源配置功能。特别是对社会稀缺资源的配置权,将“权力”与“利益”画上了等号。可以这样说,权力的掌控代表着社会资源的分配。因此,公权力的行使者可以凭借天然优势,直接获取稀缺资源,也可在对社会资源和价值的支配与制约中获取利益。二是公权力具有可交易的特征。在政治场域,权力主体不具有天然属性,权力和权力主体是非固化存在的。“这种权力的外在性一方面可能使它的行使者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滥用权力;另一方面,权力也可能从主体那里分离出来,作为一种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手段,充当可以自由买卖或交换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7]既然权力成为商品,自然也就可以为主体带来利益。公权力的可获利性,虽然不是其应然层面的内在规定,但是在现实中确实是大量存在的。
第三,公权力运作制度的未完成性。公权力的运作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作保障,也就是需要一个“制度的笼子”。然而,我们知道,法律制度都具有滞后性,同时也不能规定权力运作的所有方面,所以这个“制度的笼子”总是存在漏洞。有时候,制度存在漏洞,也没有出现大量腐败,这主要是因为人们的道德自觉在起作用。然而,在更多的时候,权力主体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总是会绞尽脑汁钻法律空子,千方百计“打擦边球”,以获取更多的个人利益。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管理的对象是人,是不断变动的社会,为了增强管理的灵活性,国家也会为公权力主体留出部分“自由裁量权”。这也会为公权力主体谋求私利提供方便。也就是说,公权力运作制度永远处于未完成状态,也就注定了腐败的产生。
综上所述,生产力的发展,造成了社会贫富的分化、人类自利性意识和阶级的产生,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作为公权力的国家出现了。公权力要想长期存在,就必须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然而,公权力自身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土壤。因此,根除腐败,需要在根子上限制和消除公权力的异化与蜕变,使得公权力的建设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实现“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8]。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6—107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3页。
[4] 陈濯、晏一茗:《腐败根源的深层理论探究》,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5] 张康之:《公共行政:“经济人”假设的适应性问题》,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7] 陈濯、晏一茗:《腐败根源的深层理论探究》,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