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狱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目标
“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社会理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要求,[1]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2],也理应是监狱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在监狱领域实现执法公正,是监狱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目标。
公平正义从推进监狱治理现代化的实际出发,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平等对待罪犯、监狱行刑实体公正、监狱行刑程序公正三个方面。所谓平等对待罪犯,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所有罪犯一视同仁,不能因其先前的身份和地位不同而有所区别,绝不允许存在所谓的“特殊罪犯”。不能因为罪犯受到刑罚惩罚被投入监狱就给以歧视,使之受到不同程度地压抑和伤害,特别是对于那些处于弱势或不利地位的罪犯(如家中遇到大的实际困难的罪犯,老、病、残等罪犯),要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生活救助,以保证他们不会因为自身的弱势或不利地位而受到歧视。所谓监狱行刑实体公正,就是执法结果的公正,它包括事实清楚、合乎法律、合乎情理三个方面。事实清楚,就是认定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合乎法律,即行刑活动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体现法律精神。合乎情理,就是让服刑人员及亲属感受到监狱及干警处事公道、态度公允、是非分明,从而增强罪犯认罪服法的观念和亲属对监狱工作的认同和支持。所谓监狱行刑程序公正,就是在监狱行刑、执法活动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监狱行刑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公正考核、评价罪犯的改造表现,公正奖惩罪犯,公正处理罪犯之间发生的各种问题和冲突,公正对待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揭发;坚持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收押、释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离监探亲等,杜绝通过上述执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应该肯定,这些年来多数监狱和干警是能够做到公正行刑和执法的,但是也要看到,一些监狱和干警在执法公正方面还是有欠缺的。特别是涉及与罪犯利益密切相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罪犯实际服刑过短,特别是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减刑时间间隔短、幅度大,减刑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等,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对监狱执法公正的质疑,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势在必行。鉴于此,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特别发布指导意见,强调要规范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的“减、假、暂”。“提请减、假、暂”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相关裁定书和决定书一律网上公示。并特别强调,对于监狱干警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干警队伍;对于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3]从而确保监狱及干警切实履职,把好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特别是保外就医的条件关。根据《刑法》《刑诉法》《监狱法》以及中央政法委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司法部于2014年10月10日将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规定》予以发布,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4]根据上述精神,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特别强调从申请到裁定、决定各个环节都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强化对裁定、决定程序的监督制约,实行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网上协同办案。以防止刑罚变更、执行环节不公正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更好地体现监狱行刑和执法的公平正义价值追求。
监狱治理现代化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不断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推进监狱治理现代化,必须回应监狱领域中的执法不公问题,并通过执法实践解决这些问题,不断推动监狱治理现代化的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