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推进狱务公开的原则思考
在前一段“狱务公开”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狱务公开已开始在更大范围深入推开,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健康地往前推进,达到预期的效果,可以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深入推进狱务公开要有正确的导向性
要深入推进狱务公开,关键是要有一个正确的导向性,真正起到推动工作、促进事业蓬勃向上发展的目的。为此,狱务公开在理念引领上,要坚持依法公开、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理念、执法公正的理念、反腐倡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等,通过这些正确的理念来引领狱务公开具有正确的导向,而不是为了狱务公开而公开,为了搞点噱头迎合上级领导的公开,更不是为了制造所谓轰动效应来哗众取宠的公开。必须坚持正确的导向,使狱务公开更好地为惩罚与改造罪犯服务,为推动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服务。
(二)深入推进狱务公开要有强烈的针对性
进入21世纪以来,“公开”已成为中国走向法治和走向程序时代的“关键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既强调政务公开,又强调“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7]。相对于一般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和公检法机关的审判、检务、警务公开,监狱系统的“狱务公开”更具有其特有的强烈针对性。首先,其公开的对象主要是罪犯、罪犯亲属以及社会公众(含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上对狱务感兴趣的媒体及相关人员。其次,要适应对象的需求。如罪犯最关心行政、刑事奖罚的公正性、生活卫生方面的诉求;罪犯亲属最关心罪犯的身心健康状况、司法奖惩情况、狱内真实表现情况;而社会特别是执法监督员最关注监狱干警执法公正情况和罪犯权利保障情况。掌握了需求,就可以为面向不同对象的范围和内容的侧重打下良好的基础。最后,随着监狱布局的调整逐步展开,监狱功能发生了很大变化,监狱分类已是大势所趋。因此,不同种类的监狱就要从关押对象的实际出发,推进狱务公开。如未成年犯、女犯、老病残犯、长刑犯、短刑犯在如何公开上就不能千篇一律,而是要体现出自身的特点:女监狱务公开要突出对女犯人权保护的特点;未成年犯管教所狱务公开要突出对未成年犯合法权益的保护;老病残犯监狱狱务公开要突出对老病残犯的人道关怀以及康复性的矫治措施。总之,只有突出针对性,才能使狱务公开更加精细,也更有说服力。
(三)深入推进狱务公开要有客观的真实性
狱务公开的信息应该是客观的、真实的、准确的、权威的。客观的真实性是对狱务公开性质的最本质的要求,一切狱务信息,都要以客观的真实性为核心要素,否则,对狱务公开的其他要求都将毫无意义。因此,在深入推进狱务公开的过程中,作为监狱及干警必须高度重实狱务公开的客观真实性,在内容上要把握三点:一是监狱本身要公开真实的信息,杜绝失真信息,因此要进行认真筛选,去伪存真,使所公开的信息真实无误,使自己的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相符合。二是对媒体或社会上流传的虚假信息主动出面予以澄清。三是对社会或某些人(包括罪犯亲属)的疑问进行解答,除疑解惑。在方式上,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一定要学会用执法证据说话。在执法中,监狱干警要树立真实与合法的关键证据录音录像、保存有效的意识。围绕执法行为事实和规定情形收集证据、固定证据,提高在狱务公开中用证据说话的能力。只有这样,狱务公开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四)深入推进狱务公开要有可控的尺度性
狱务公开是必要的,但是也不是所有的狱务信息都可以公开的。监狱毕竟是国家的刑罚执行和专政机关,其中所开展的活动和积累的信息有的属于国家秘密,有的涉及政法、监狱系统内部规定的保密范围,有的涉及个人隐私,一旦不加筛选贸然公开这些信息,就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监狱安全和影响罪犯正常的改造。因此,狱务公开也要注意到要有可控的尺度性。那么,如何区分哪些该公开?哪些不该公开或换一种方式公开?政府政务公开中所提出的“可分割原则”值得我们借鉴。所谓可分割原则,是指政府信息中含有一部分不应当公布的内容,依照法律法规运用删除或遮盖的手段对该类信息进行区分处理,维护保密的信息内容,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它体现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最低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信息获取权,同时规范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和职责,限制自由裁量权。可分割原则强调,保护信息知情的价值高于信息保密的价值,其实质是政务公开和公民监督。[8]可分割原则也适用于狱务公开,根据监狱实际情况,一般来说,公开的内容主要涉及三个层次,一是需要绝对公开的内容,特别是事关罪犯服刑的有关内容,如罪犯服刑期间的权利义务、考核奖惩以及相关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二是限制公开的内容,如涉及罪犯个人隐私的事项一般不对社会公开,罪犯亲属如想公开,要通过申请并经同意后方能进行公开。三是禁止公开的内容。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案件的活动和事项以及可能妨害监狱正常执法活动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执法信息等,但需要说明理由。当然,随着形势的发展,只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不断扩大狱务公开内容,监狱不能动辄以维护安全的名义、以强化监管的名义随意限制和禁止狱务公开的内容。
(五)深入推进狱务公开要有先进的科技性
当今时代,第三次科技革命方兴未艾,信息化、大数据又扑面而来。深入推进狱务公开,有赖于依托现代先进的科技手段特别是信息技术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以往人们常把监狱称为“文化孤岛”“信息孤岛”[9],是源于监狱不为人知的“偏僻”,还是基于监狱信息技术的“封闭与落后”?恐怕二者兼而有之。这些年来,经过布局调整,不少监狱已从偏僻的地区迁往较为发达的城镇近郊。与此同时,信息技术手段也在逐渐铺开,其中在狱务公开领域也开始广泛使用先进科技手段,成为监狱执法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因此,狱务公开要在保留传统公开的形式,如公告、明示、设置举报箱、举办罪犯与亲属会见日、建立监狱长接待日、聘请特邀监狱执法监督员等的基础上,向使用更多的现代化、信息化手段推进。这里也要看到,在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推进狱务公开的做法上,不同监狱的表现也参差不齐。例如,有的监狱,有些信息技术设备甚至出现未使用便已遭淘汰的问题,还有些存在不会用、不善用的问题。因此,在利用信息技术推进狱务公开的问题上,要切实把先进科技特别是信息科技用于狱务公开,且在用好上下功夫。在这一方面,中央政法委在2014年年初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提请“减、假、暂”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相关裁定书和决定书一律网上公开。该意见还指出,推进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做到信息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10]这一要求实际上对于监狱狱务公开运用信息科技提出了不容置疑的要求,并上升到公正执法的高度,必须把信息科技作为狱务公开的重要载体,不能打任何折扣。另外,根据上海监狱系统的经验,要保证狱务公开具有先进的信息科技性,一是要确保“实用、管用、够用”,确保不符合要求的不上马,不符合资质的主体不采用。二是确保“真用、会用、管用”,以更好地发挥先进的科技性在推进狱务公开中的作用。[11]
(六)深入推进狱务公开要有灵活的应变性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较为封闭的环境,面对特殊的对象开展工作,充满着高风险性。押犯的高度集中,容易使罪犯产生恶性感染,甚至出现狱内重新犯罪的恶性案件。另外,近年来罪犯及其亲属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但也随之带来新的矛盾。特别是表现在罪犯及其亲属权利意识的崛起与维权理性不足的矛盾,对监狱的诉求日益增长与对监狱的服从、配合、支持、信任日益淡化的矛盾。一些社会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往往在炒作监狱事件上不遗余力,特别是某件社会焦点事件通过微博便可在瞬间扩散蔓延并达到高潮,前几年发生的“济南女狱警打人事件”就是例证。这使监狱常常处于舆论压力的被动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深入推进狱务公开的过程中表现出灵活的应变性。在立足本职,进一步优化执法环境,增强干警法治意识、执法能力以及提高化解风险能力的前提下,要通过狱务公开积极灵活地加以应对,最大限度地降低涉狱舆情给监狱及干警带来的负面影响,努力维护监狱良好的形象。为此,作为监狱及干警,一是在思想认识层面,顺势而为,正确驾驭涉狱舆情与监狱工作间的互动关系,主动掌握涉狱舆情,分析利弊,积极面对。二是在制度层面,适时建立狱务发布工作制度。可以设立监狱新闻发言人,对于特定事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三是在实践操作层面,要快速反应,特别是面对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时间稍有迟缓,就很可能变成“马后炮”,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或者被淹没在各种传言中,甚至引起误会。另外,还要加强阵地建设,加大涉狱舆情正面宣传引导力度。以微博为例,可以开设网上网下两个战场,即监狱狱务微博和监狱微博。监狱狱务微博的消息内容代表着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价值立场和政策要求,而监狱微博的诚信折射出政府的诚信。[12]这意味着,监狱狱务微博所承载的内容,不仅只是在互联网上公示,还必须有线下的实际行动为支撑。这样可以更好地突出监狱执法公信力。
(七)深入推进狱务公开要有理想的实效性
讲求实效乃至讲求理想的实效性,顾名思义,就是要注意狱务公开的有效性乃至最佳的有效性,注意狱务公开实践的实际效果乃至最佳实际效果。它既是推进狱务公开的落脚点,也是推进狱务公开的出发点。狱务公开不是为公开而公开,做表面文章,而是要注重两个效果,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所谓法律效果就是为了更好地促使监狱及干警公正执法,防止腐败,更好地履行惩罚与改造罪犯的职责,提高改造质量。所谓社会效果就是能够提高监狱执法的公信力,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形成全社会积极关心、支持、参与对罪犯的帮教的良好氛围。要做到这一点,监狱及干警要从实际出发,对狱务公开的计划、内容、程度、形式等进行可行性研究,事先顾及并预测它的实践效果,力求做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只有这样,狱务公开才能取得理想的实效。这里需要强调一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问题。一般地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非相互对立,而是有机联系、互为依存的。虽然法律效果是检验执法活动是否依法实施和符合法治原则的尺度,社会效果则是检验执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和建立和谐社会的尺度。但从本质上讲,二者是一致的,当然也不排除二者之间有时也不一致。[13]例如,有些公开的信息从社会效果考虑是较好的,但法律效果不太好,甚至违背法律或于法无据;有的信息披露从法律上看是可行的,但社会效果不太好,社会公众评价较低。例如,罪犯权利的保障、生活卫生条件的改善这类信息的披露,如把握不好界限,就会给公众造成错觉,觉得罪犯待遇好于社会特别是边远地区。而要实现二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从监狱自身来看,实现“两个效果统一”是执法工作的永恒主题。作为监狱及干警,在执法活动以及狱务公开中要始终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治权威;要胸怀大局,做到统筹兼顾,特别是通过深入推进狱务公开,全面推行“阳光执法”,架起罪犯、亲属及社会公正与监狱沟通联系的桥梁,使之了解、理解和支持监狱的执法工作。另外,当出现一些罪犯及其亲属过度维权或维权不当,甚至出现利用网络和微博恶意诋毁监狱形象的问题,监狱要做到“自证清白”,就要及时提供执法证据并合理、妥当予以运用,这样才有助于消除质疑和偏见,及时化解涉狱舆情危机[14],并且增强监狱的执法公信力,产生好的社会效果。
(八)深入推进狱务公开要有科学的反馈性
信息论认为,任何系统的管理实际就是信息的输入、转换、输出、经过反馈进入下一次新的输入过程,管理只有通过信息反馈才能实现控制。[15]狱务公开的管理也不例外。在深入推进狱务公开的过程中,注重狱务公开信息的反馈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及时、顺畅的反馈,才有可能将狱务公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消灭于萌芽之中,狱务公开质量才能得到不断提高。一般地说,由于监狱与生俱来的封闭性,以及某些干警对法律、政策理解的偏差,对涉狱舆情“吃得不透”,难免会造成与外界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影响到对情况的正确研判,给狱务公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这就需要在狱务公开中要有科学的反馈性,以防止和减少因监狱及干警自身的问题造成信息反馈短路对狱务公开带来的负面效应。而要发挥好反馈在狱务公开中的作用,其基本的要求是:一要及时。只有及时,才能迅速发现和解决问题,把问题消灭于萌芽之中,避免造成较大的损失。及时反馈还可用较小的代价解决问题,收到事半功倍之效。二是要准确。只有准确,才能对问题有真实的了解和正确的解决。
狱务公开要有科学的反馈性,关键要在反馈调节上下功夫。狱务公开的反馈调节,是指纠正狱务公开的实际效果与应有效果之间的偏差,使应有效果得以实现的相关活动。根据当下狱务公开的状况,要搞好反馈调节,主要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根据反馈信息,确定是否修订狱务公开方案,调整部署。通过反馈信息可以发现,有些计划、部署实现了转化,有些则没有实现转化。对于没有或很难实现转化的计划和部署,就属于反馈调节的对象,必须尽快地予以调整。二是根据反馈信息,确定是否对狱务公开内容和方法进行调整。通过反馈信息,凡是行之有效的狱务公开的内容和方法,必须坚持;反之,必须加以调整。三是根据反馈信息,总结经验教训。监狱干警是狱务公开与反馈的组织者,反馈信息是干警进一步推进狱务公开的客观依据,因此要根据已掌握的反馈信息,认真总结经验,以利再战,深入反思教训,以防出现类似的失误。总之,通过科学的反馈,以达到持续改进和提高狱务公开水平,不断提高狱务公开质量的目的。
(原载《安徽监狱》2015年第7期)
[1]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求是》2014年第21期。
[2] 参见司法部1999年7月《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以及2001年10月《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3] 参见王梦南、胡炎荣:《从神秘走向释然:狱务公开的一种新选择——建立刑罚变更执行评审旁听制度的探研》,载《上海警苑》2014年第3期。
[4] 同上。
[5] 参见刘武俊:《让监狱与阳光亲密接触》,载宫本欣主编:《法学家茶座》(第1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103页。
[6] 参见刘武俊:《让监狱与阳光亲密接触》,载宫本欣主编:《法学家茶座》(第1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7]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求是》2014年第21期。
[8] 参见黄伟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
[9] 信息孤岛,是指在社会信息化过程中,由于信息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之间关联性差,难于互联互通和互相操作,造成数据共享差、系统效率低、业务协作难,因而无法真正实现信息化。转引自郑善和、桂晓民主编:《继承、转型、奋进——上海监狱现代警务机制建设探索与实践》(内部资料),2012年印,第131页。
[10] 参见徐霄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被要求一律上网公开》,载《中国青年报》2014年2月25日,第3版。
[11] 参见郑善和、桂晓民主编:《继承、转型、奋进——上海监狱现代警务机制建设探索与实践》(内部资料),2012年印,第127—128页。
[12] 参见吴学军、赵阿建:《微博时代涉狱舆情引导应对初探》,载《上海警苑》2014年第3期。
[13] 参见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法治热点问题解读(2008)》,中国长安出版社2008年版,第102—106页。
[14] 参见江峰、韦浩:《监狱执法证据工作之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刑》2012年第4期。
[15] 参见王新清:《构建高校质量保障体系》,载《中国教育报》2014年11月17日第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