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望与超越:变革时代下监狱理论与实践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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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打造监狱警察反腐制度笼子的几条思路

要加强监狱警察反腐制度建设,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针对当下监狱警察腐败犯罪的形式、特点及制度性原因,对症下药,加快打造合法合理、严密细致、公开透明、惩治有力的“制度铁笼”,以此规范监狱警察权力的运行,防范权力滥用。

(一)打牢反腐制度笼子的根基

要打造监狱警察反腐制度笼子,首先制度设计上要合法合理,做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就合法性而言,制度的创制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相关的法规为依据,最起码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相矛盾。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制度创制过程中更应坚持合法性。就合理性而言,监狱作为一个具有强制力量的国家机器,在行刑权的分配和占有上,一要合理配置权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对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度分解和平衡;二要在厘清权力事项的基础上,合理配置监狱各级警察特别是监狱、监区、职能部门“一把手”的权力,从制度上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扩张甚至滥用,为打造监狱警察反腐制度笼子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编织好反腐制度笼子的“笼条”

反腐制度的笼子越严密结实,权力出笼的概率就越小,产生腐败的机会就越少。因此,要在编织好严密结实的笼子上动脑子。要织密制度的“笼条”,围绕限定权力范围、厘定权力界限、减少自由裁量、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健全制度,使权力授予、行使、监督全过程和各环节都有制度规范,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16]特别是要围绕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诸如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调换工种、考评、用人、生产经营等方面,及时对现有制度笼子修缮巩固,把行使权力的漏洞堵死。要确保“笼条”牢固,彼此衔接配套,环环相扣。单项制度各环节或相关制度之间要相互关联配套,构成相互支撑的制度链条和稳固架构。要增强制度笼子的刚性,每项制度规定都要明确具体,把大力提倡变为硬性规定,将自由裁量化为具体标准,不仅有要求还要有罚则。压缩弹性空间、增强刚性制约,注重运用科技手段固化权力流程,把一些制度科学设计为计算机程序,实现制度执行程序化,不能随意变通、跳过或逃避,防止人为因素导致权力的滥用。对于罪犯监管,要整合监控全覆盖、录音笔、亲情电话系统、会见系统等现代技术手段,以对监狱警察执法和管理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三)扩大反腐制度笼子的公开透明

公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因此,监狱警察反腐制度的笼子要扩大公开透明,要在监管场所依法公开执法的内容、程序和结果。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监狱警察的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都要及时公布,特别要公开罪犯的权利与义务,罪犯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罪犯减刑、假释或又犯罪处理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等,以防止“暗箱操作”,让腐败行为“无处藏身”。近年来,各地探索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公开方式,如借助新闻媒体、运用狱内宣传手段、开展狱务咨询、印发狱务公开手册等这些方式需要进一步总结、规范、推广,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另外,要加强对狱务公开的监督,如公布举报电话,设立监狱长信箱、监狱长接待日,接受罪犯及其亲属的举报和建议,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问题,聘请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人员及知名人士等为执法监督员,接受他们的检查和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更加规范地运行。

(四)严惩腐败“出笼”的行为

行为科学的研究表明,人的动机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追求某种行为后果的正向动机,另一种是规避某种行为后果的负向动机。对监狱警察行使权力的行为实行反腐制度的约束,严惩腐败“出笼”的行为,目的就是要使监狱警察产生规避某种行为后果的负向动机,激发其正向的行为动机。任何制度性约束的“力度”,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应的、明晰的、合理的惩处。只有加大制度的惩治力度,才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因此,绝不能放松严惩腐败“出笼”的行为。要让反腐制度的笼子通上“高压电”,使企图突破笼子的行为受到严厉的“电击”,从而遏制权力腐败“出笼”。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制度面前没有特权,不管什么人,“出笼”必严惩,“老虎”“苍蝇”一起打,不搞“网开一面”和“下不为例”。坚持对“出笼”的腐败行为露头就打,果断处理,严厉惩处。坚持依法从严治警,特别是对严重的滥用权力的行为,要予以重罚,让“出笼者”得不偿失。

(五)加强看守反腐制度笼子的队伍建设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反腐制度建设的组织保障,是看守反腐制度笼子的“神兵”,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如前所述,监狱系统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无论是在体制、机制、人员上都存在不少问题。因此,一是要进一步理顺纪检监察工作体制,解决监督主体地位问题。建议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参照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将监狱监察机构由内设改为派驻,实现统一管理,独立行使监督权。二是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对监狱机关内部监督部门包括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要充分赋予它们各自履行监督职责所应有的权力,并全面提供实施监督的条件和途径,让它们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三是进一步规范监狱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提高纪检监察主要领导的地位,优化人员结构,提升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总之,追根溯源,在监狱系统实施反腐倡廉,关键是要通过制度建设从根子上对监狱警察的权力严加限制,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监狱系统当下存在的腐败现象,与反腐制度笼子打造不得力关系甚大。因此,我们要着力打造监狱警察反腐制度笼子,让监狱警察的权力更好地在反腐制度轨道上行使,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条件,更好地为依法治监、惩罚与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贡献。

(本文是提交给中国犯罪学学会第二十二届学术研讨会的论文。原载张凌等主编:《犯罪防控与平安中国建设——中国犯罪学学会年会论文集》(2013年),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

[1] 2010年11月,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组成调研组,对司法行政系统职务犯罪问题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在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收集书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12个省(区、市)司法厅(局)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材料,结合十七大以来司法行政系统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情况,调研组对20个有代表性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件进行剖析,从中发现,司法行政系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案件集中发生在监狱系统,监狱警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比例占绝大多数。以上资料参见张祥等:《对当前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问题的调研分析》,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1期。

[2] 参见张祥等:《对当前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问题的调研分析》,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1期。

[3] 参见李法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载《求是》2013年第9期。

[4] 转引自《遏制“监狱腐败”应引入外部监督》,载《新京报》2013年4月16日。

[5] 参见何显明:《制度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载《哲学研究》1997年第9期。

[6] 参见张祥等:《对当前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问题的调研分析》,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1期。

[7] 参见张祥等:《对当前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问题的调研分析》,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1期。

[8] 陈智恩:《构建“四位一体”监督机制深入推进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载《上海警苑》2010年第11期。

[9] 同上。

[10] 同上。

[11] 转引自浙江省南湖监狱丁裕等:《监狱危机现象的案例解析——以监狱题材影片《肖申克的救赎》为切点》论文中的资料,收入上海市监狱学会委印:《监狱危机管理——第五届“长三角”监狱学(高峰)论坛》,2010年9月,第28页。

[12] 参见王东晟、刘洪博:《试论人情关系对监狱公正执法的消极影响及对策——从“唐德案”引发的思考》,载《上海警苑》2013年第4期。

[13] 参见王东晟、刘洪博:《论人情关系对监狱公正执法的消极影响及对策》,载《上海警苑》2013年第4期。

[14] 转引自于海涛:《当前监狱管理人员司法腐败与古代监狱狱吏贪赃舞弊问题对比剖析》,载《上海警苑》2012年12期。

[15] 参见张祥等:《对当前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问题的调研分析》,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1期。

[16] 参见李法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载《求是》2013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