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性及罪犯所需要复归的人性
人性问题是哲学研究的一个根本问题,涉及社会学、宗教学、心理学、伦理学、教育学、法学以及监狱学等多个学科。从学理层面看,对“人性”问题的不同回答,规范了对涉及人的学说其他问题的不同解读,是其他有关人的问题的逻辑展开和现实分析的基础。各种关于人的理论学说无不是以一定的人性理论作为根据和支撑点的。人性问题对哲学人学以及监狱学理论均具有本体论的意义。这也许是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们所不断孜孜关注的深层原因。从行为实践层面看,人的任何活动都是自觉的有目的性的行为。那么,人自身从自然生命开始,其生存发展的方向和目的是什么?社会环境对人的塑造与人的自我塑造的根据是什么?这些对于人自身来说具有最切近意义、关乎人的生存状态的问题,都有赖于对人性问题的求解。[1]同理,对罪犯的改造即再塑,也不能回避这一问题。对人性问题的探讨,对于罪犯改造,对于促使罪犯异化的人性向合乎人的本性的存在复归,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性问题是一个异常复杂,而又常讲常新的问题。对于什么是人性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说是争论了几千年。就我国而言,在古代有关人性的争论发端于先秦,延续至今。早在先秦,就有著名的人性善恶之争。孟子终身信奉“性善论”,他认为人性本善,即使人犯有过失,也是后天的不良环境使然,只要顺乎人性的本然加强教化,加之自身的努力,那么“人皆可以为尧舜”[2]。而荀子并不赞同孟子所言“性善论”,他提出“人性本恶”,但是,通过教育可以“化性起伪”,人可以成圣。秦后,具有代表性的人性论是董仲舒的“性三品论”,他把人性分为三等,即圣人之性、中民之性和斗筲之性。[3]他认为,“圣人之性”是上品之性,不教而善;“中民之性”是中品之性,有善有恶,教则善,不教则恶;“斗筲之性”是下品之性,教而难善,甚至教而不善。到了宋代,出现了理学人性论,朱熹作为集大成者,他的人性论最具有代表性,朱熹认为,“人之所以生,理与气合而已”。因此,理解人性的依据就是理与气以及两者的关系。就人而言,“理”造就了人的“天命之性”,“气”造就了人的“气质之性”,在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的交融之下,人都含有至善至美的天理道德。但是,由于具体的个体所受的“气”有清浊偏正之分,导致了人之所禀有昏明清浊之分,人性也就有了善恶之别。[4]人欲是浊、偏之气,它阻碍了人认识天理道德,从而导致人为恶,“天理”与“人欲”是不能共存的,要使人为善,就应该把“人欲”革除掉,使人复归于纯正的天理道德,也就是朱熹所说的“存天理,灭人欲”。
就西方而言,不少学者的理论也涉及人性问题的诸多方面。西方对人性的认识和思考最早起源于古希腊。柏拉图认为,人是两条腿而无毛的动物,同时他认为人是政治动物。亚里士多德的人性观主要是:“人是理性动物”,“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社会动物”,是为类生的。这可以说是古希腊对人性认识的最高峰。文艺复兴时期,人的问题成为当时一个重心。这时的人性论主要是自然主义的理性人。卢梭曾经说道:“我觉得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5]他从自然主义出发,主张人生来是平等的,人的自然本质是好的,理性是人的本性,人之所以变坏是由社会环境造成的。所以卢梭一直推崇人性自然,提出了自然教育理论,甚至反对成年人强力或暴力地介入和控制未成年人的早期发展。到了19世纪,俄国的陀思妥耶夫斯基主张人的本性是善恶共同体,它具有一种内在的二元性。人身上具有黑暗的一面,如破坏欲、利己主义、恶魔式的自然力量;又有善的本质。[6]德国的尼采是西方少有的明确提出人性恶的人,他认为“人是最残酷的动物”[7],并提出了“超人”统治、“权力意志”等观点。到了20世纪,美国的杜威则主张本能论的人性理论,本能有好的,也有不好的。“教育的意义本身就是改变人性以形成那些异于朴质的人性的思维、情感、欲望和信仰的新方式。”[8]弗洛伊德作为西方著名的精神分析大师,他的人性论在西方影响甚广。弗洛伊德认为,人有三重人格,即本我、自我和超我。本我是原始的,与生俱来的潜意识部分,由各种本能和欲望组成,它奉行快乐原则;自我是本我的一部分,即在外部世界影响下被改变的那一部分,奉行现实原则,通过外部世界的影响对本我的原始欲望进行压抑;超我与前二者不同,它是一种理想化、道德化的我。自我正是在超我的监督指导下行使对非理性本我进行管制的职能。超我能调节个体的行为,最终把本我和道德理想结合起来。[9]人格就是本我、自我和超我不断相互作用的结果。
以上这些人性论的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性的本质问题进行了有价值的探讨,能给人以多种启示,但又未能对人性的本质作出全面、科学的解答。马克思主义的出现,以其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实践和历史的结合上探讨了人性问题,特别主张在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关系上,社会性对整个人性起统摄作用,在人性中,最本质的属性是人的社会性。“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这段至理名言是对人性本质的科学概括,它表明了社会性对整个人性起统摄作用,为进一步探索人性指明了方向。在马克思看来,人性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后天社会化过程中逐步获得的。人在生存发展的过程中,总是别无选择地被投入到社会生活中,必然要归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依存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接受某种社会规范。生物的人、自然的人只有通过社会整个阶梯才能上升成为人,社会是人的生命生动的、集体的、自觉的存在形式。随着人类实践不断发展,人的本质既是固定的,同时又是变化的。在社会劳动和实践中,人不仅自觉地、创造性地认识和改造外部世界,而且同时改变自身,如此循环往复,推动着人的本质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由于人性是社会过程的产物,人的生存发展过程,总是要以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作为发展基础和出发点,然后自我生成社会人。这实质也就是人性的发育发展过程,它也表明了人是有待完成的,人性也是有待完成的。这就为人性的生成提供了多种可能性:或善或恶,或真或假,或美或丑。根据有些学者的研究,人性中包括合乎人的本性的存在和人的本性异化了的存在这两个方面。[10]所谓合乎人性的存在,就是自由全面地发展自身生命的能力。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1]。而人的本性异化了的存在,主要是指使人的生命能力不能自由全面发展的能动方面,主要表现为一个人为了自己生命能力的自由全面的发展,而不惜压抑、妨害、摧残他人的生命能力的自由全面的发展。这种情况完全违背马克思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而是变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自由发展的障碍。例如在今天的社会中,还存在着一些人为了自身生命能力的发展、欲望的满足,而压抑、妨害、残害他人生命能力发展的现象,其中就包括犯罪。由此,我们这里界定人性,是把人性看作是人的本质规定。按照辩证法的观点,本质永远是事物的一部分,但它更能够全面而深刻地表征事物的整体。在这个意义上,人性即人的整体规定,这里所说的“人性”,实际是指人性中“合乎人的本性的存在”,也是人性的主导方面,是一种理想化的人性,是一种需要负“人”的责任的人性,也是我们监狱改造罪犯所要复归的人性。而“人的本性异化了的存在”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人性,而是一种“泯灭人性”的特殊存在,是需要不断努力加以矫正和消除的,其中就包括罪犯异化的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