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语境下监狱治理现代化的意义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属于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主体之一,在国家犯罪防控活动中因其特有的职能而具有独特的作用,既是推进犯罪防控体系现代化的主体之一,又是推进犯罪防控体系现代化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推进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语境下重视监狱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要求
监狱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要素,作为犯罪防控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犯罪防控体系现代化的语境中,必须加快现代化建设,提升监狱行刑效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凸显加剧,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特别是涉黑、涉暴恐、涉毒等恶性犯罪对社会公众的负面刺激越来越强烈,因此,国家和社会对监狱预防和消除犯罪特别是防止重新犯罪职能的要求也日益强烈。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语境下,亟须监狱治理加快现代化步伐,以更好地发挥监狱的行刑效能,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个大局。就监狱治理现代化而言,就是要通过现代化建设,更好地发挥监狱的行刑效能,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罪犯来自社会,最终要回到社会,监狱服刑也只是罪犯漫长人生的一个阶段,如果把监狱行刑仅仅看作一种人身保管场式的管理,不在提高改造质量上下功夫,那么他们回归社会后还有可能重新犯罪,这实际上就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也从根本上否定了监狱的职能作用以及监狱工作的成效。按20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的公布口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多年来一直保持在6%至8%的水平[3],而近几年来,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对12个区1595名刑释解教人员的跟踪调查资料,有175名在年内重新犯罪,重犯率达11%。[4]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不仅呈总量逐渐上升的发展趋势,而且在主体、类型等方面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一部分重新犯罪人员出现恶性循环趋势。重新犯罪人员的构成和特点主要表现为:中年人明显增多;文化程度低的占大多数;未婚离婚的增多;重新犯罪者中犯盗窃罪的高居首位,毒品犯罪明显增多;有前科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有较大幅度上升,短刑犯重新犯罪比例高;释放一年内是重新犯罪的“高危期”。[5]在严峻的形势面前,监狱工作必须从大局出发,围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做文章,在推进监狱治理现代化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能力,切实发挥好改造人的本职职能,从而满足国家和社会对监狱工作的本质诉求,以更好地适应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要求,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确保监狱安全的需要
“安全是监狱存在的基础。没有安全,监狱监禁和矫正罪犯的任务就无从开展。”[6]监狱既是一个小社会,又是全社会的一个窗口,监狱的安全与否不仅关乎监狱工作自身,是各项工作开展的基础,而且牵扯到整个社会的神经。当前,影响监狱安全的问题大量存在。根据有关资料,目前全国押犯已达160万余人,部分地区监狱押犯爆满。[7]押犯构成日益复杂,长刑期犯、判刑两次以上罪犯、暴力犯、涉黑涉毒犯等呈持续上升趋势,罪犯暴狱、袭警、脱逃、行凶等重大恶性案件发生的风险逐渐加大。如2009年10月17日,呼和浩特第二监狱4名罪犯杀警越狱脱逃,全国上下为之震惊,从中也反映出维护监狱安全的任务异常艰巨。监狱安全的出路就是注重监狱治理的现代化建设,把监狱治理的现代化主动置于犯罪防控体系现代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中,大胆创新,推动和实现监狱安全的常态化,把狱内不安全因素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充分调动社会多方力量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提高综合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强调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监狱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在社会治理的大局中应该有所作为,在推进社会治理工作中应发挥应有的作用。以监狱工作的社会化为例,《决定》进一步强调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关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给社会组织承担。这对于如何搞好监狱工作的社会化建设是很好的启示。以往的监狱工作,早期基本上处于封闭状态,极少与外界有所接触,改革开放以来情况有所好转,但还是多依靠政府,政府一方往往承担的任务过重,而其他社会力量特别是社会组织作用发挥不够。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语境下,更强调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的参与,《决定》就表示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在这种形势下,就需要在监狱治理现代化的布局中,积极探索社会组织与公民参与监狱罪犯改造的空间,大墙内外齐联手,共同关心罪犯改造工作,汇聚起强大的正能量,从而进一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四)我国监狱自身发展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监狱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但面对新的形势,特别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形势,还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如在监狱治理思维方式、体系、手段方式、队伍治理能力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的不适应。在新形势下,监狱建设要实现新的跨越和发展,就需要走监狱治理现代化之路。监狱治理的现代化在硬件和软件建设方面都有它自身的高标准和严要求,这些标准和要求,必然促使我国监狱治理不断向着现代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新风采,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五)进一步适应国际监狱行刑趋势的需要
从当今世界范围看,监狱行刑发展的总趋势是,行刑科学化、行刑个别化、行刑社会化和行刑人道化,鲜明地打上了监狱治理现代化的烙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监狱管理在适应国际行刑趋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规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我国的《监狱法》也与此相一致,如在《监狱法》中确认了罪犯的权利与义务,并在总则中对罪犯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作出规定。在新形势下,提出监狱治理现代化,也是为了进一步适应国际监狱行刑趋势。应该看到,我国监狱治理在现代化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的监狱相比,现代化程度还不够高,特别是对于如何利用高科技的成果装备监狱的管理、监控设施,以及在监狱分级、社会化等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我国监狱治理必须顺应国际社会的行刑趋势,站在监狱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借鉴和吸收人类监狱行刑的先进、文明成果,为我所用,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监狱制度,并为国际社会的监狱建设和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