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典型实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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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下的责任保险理赔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甲公司向P保险公司(以下简称“P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5日至2015年4月4日。当年5月1日中午,舒某在甲公司经营的卡丁车乐园内驾驶卡丁车,途中因故障致赛车冲出赛道。舒某按照卡丁车乐园安全教育的内容,留在车内挥手等待救援。在甲公司安排救援到达前,玩家高某、王某驾驶的卡丁车途经舒某赛车旁时,突然冲出跑道,将舒某撞伤。舒某随即被送往上海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加上此后的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及交通费2万余元。甲公司工作人员孙某与玩家高某、王某至派出所制作了询问笔录。孙某称其向现场技师了解到,事故当日一辆卡丁车在驾驶过程中冲出赛道,在等待救援过程中被另外一辆经过该弯道同样冲出赛道的卡丁车撞上,导致车内人员受伤,甲公司愿为此承担相应责任。高某、王某称,事故发生当日,二人在甲公司经营的卡丁车场内共同驾驶一辆卡丁车,在一拐弯处观察到一故障车辆,当再次行驶到该拐弯处时,因无法掌握方向盘且未能及时踩刹车,导致车辆冲出跑道,并撞上故障车辆,致被撞车内人员受伤,对事故有一定责任。

经舒某申请,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鉴定人舒某因外力致创伤性脾破裂,左侧共四根肋骨骨折,左侧肾挫伤,左小腿、左膝、右臀软组织挫伤等,行脾切除术治疗,分别评定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舒某遂以甲公司、高某、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P公司也作为共同被告被追加。

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派出所案件接报回执、派出所询问笔录(摘录)、治疗就诊证明及相关费用支出等证据,并称其遵守了卡丁车乐园安全教育的内容,但因甲公司组织救援不及时,导致被告高某、王某驾驶的卡丁车将其撞伤。

被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卡丁车乐园现场告知情况的照片以及甲公司垫付被告医药费的支付凭证,并称其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被告高某、王某系致伤原告的直接责任者,因此二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甲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高某、王某称其没有过错,事故发生系甲公司未及时组织救援所致,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