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典型实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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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财产险篇

[1] 参见罗璨:《责任保险扩张的法学分析》,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博士论文。

[2] 参见〔美〕小哈罗德·D.斯凯博等:《国际风险与保险:环境—管理分析(上)》,荆涛、高蒙、季燕梅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3] 参见罗璨:《责任保险扩张的法学分析》,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博士论文。

[4] 同上。

[5] 参见〔奥〕海尔穆特·库奇奥:《损害赔偿法的重新构建:欧洲经验与欧洲趋势》,朱岩译,载《侵权责任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9年5月25—26日,第17页。

[6] 参见冯珏:《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7] 参见张新宝等:《客人酒后就浴摔成植物人 休闲中心该不该赔》,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46/20021113/865367.html,2016年4月13日访问。

[8] 〔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75页。

[9] 参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