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6日,甲公司向P保险公司(以下简称“P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12月7日至2012年12月6日。“雇主责任险”扩展条款第4项约定:“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新员工。被保险人应在新员工入职后的30天内,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新员工的投保信息及补缴相应的保费。”(以下称“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特别约定第5项约定:“本保险单将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加的雇员,但被保险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保险公司提供新增雇员名单,被保险人每月提供人员加退保名单一次。”
2012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丁某订立“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5日至2015年2月4日。同月13日,甲公司与郑某订立“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13日至2015年2月12日。同月23日,郑某在工作中发生砸压事故,致右食指受伤。同月25日,丁某在工作中发生挤压事故,致左中指受伤。
2012年2月28日,甲公司向P公司提交加保清单、批改申请书,申请事由(日期)为2012年3月1日至12月6日;加保总人数为39(其中,第1人为丁某,第5人为郑某);退保总人数13人。同年3月5日,P公司对甲公司前述申请作出批单,表示:兹经甲公司申请,P公司同意将前述保险单项下的投保人员从2012年3月1日起作如下更改:增加39人,减少13人,详见清单。甲公司按前述批单确认的金额支付了相应的保费。同年8月23日,丁某、郑某被认定为工伤十级。
2013年3月28日,甲公司与郑某订立“协议书”,郑某同意甲公司补偿各项费用合计7万余元。同月29日,甲公司与丁某订立“协议书”,丁某同意甲公司补偿各项费用合计8万余元。嗣后,甲公司向丁某、郑某支付了上述“协议书”中约定的款项。后甲公司向P公司理赔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