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典型实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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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财产险篇

[1] 参见王怡红、徐庆、姜翌:《“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理解与适用辨析》,http://www.shezfy.com/view.html?id=337987,2016年4月25日访问。

[2] 参见王怡红、徐庆、姜翌:《“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理解与适用辨析》,http://www.shezfy.com/view.html?id=337987,2016年4月25日访问。

[3] 参见上海市保险学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主编:《保险典型案例评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12页。

[4] 参见上海市保险学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主编:《保险典型案例评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