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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思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予遵守。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违反保险条款及保证条款?
被告P公司辩称,原告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违反了合同约定,因而不能获得理赔:(1)未提供警方的正本立案证明或经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单证;(2)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即自行向案外人进行了赔付。
法院认为,第一,原告理赔时应当证明盗窃事故实际发生,但警方是否正式立案不以原告意志为转移,若仅因警方没有正式立案便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显然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现生效民事裁定书确认当地派出所出警,潘某驾驶的苏NE××××货车车厢内所装货物被盗的事实,被告P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可以证明盗窃事故的真实性。被告P公司以原告未提供警方的正本立案证明为由拒绝理赔,于法无据。第二,根据合同约定,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造成无法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被告员工于2012年12月发出理赔通知书的事实,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有通知保险人,被告完全可以采取措施查明事故的原因及损失程度,被告怠于行使权利的后果不应由原告承担。另外,根据生效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事实,对系争事故货物损失,原告已向货主赔付完毕,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综上,被告未能证明原告具有违反保险条款及保证条款的情形,应当按约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