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论新结构经济学中“有为政府”的内涵
——兼对田国强教授批评的回复[1]
新结构经济学是由林毅夫教授创导的第三波发展经济学思潮,其主要研究的是经济结构的决定因素、动态内生变化以及对经济发展的各种含义。新结构经济学提倡要建立有效市场(efficient market)与有为政府(facilitating state)。有效市场是指能够通过价格信号达到帕累托有效配置的市场机制,这个概念在经济学里比较成熟,一般不会引起歧义。值得指出的是,“有效市场”并不必然意味着是完全竞争的市场,比如涉及创新与专利问题的时候。而新结构经济学提出的有为政府则是一个相对比较新的提法,最近在国内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与广泛的讨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批评者是田国强教授,他在《财经》杂志2016年第64期上发表了“争议产业政策——有限政府,有为政府?”一文,对新结构经济学中有为政府的概念、内涵与政策含义提出了比较系统性的批评:
有为政府是林毅夫教授所创导的新结构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被认为是经济发展的核心因素。林毅夫教授及其学生兼同事及北京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中心学术副主任王勇对此概念做了大量的解释性陈述,散见于“经济转型离不开‘有为政府’”“不要误解新结构经济学的‘有为政府’”(“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之我见”)、“什么是新结构经济学中的‘有为政府’”“有为政府与中国宏观政策”等系列文章中。上面提及的这些文章的论述中尽管有着许多有价值的经济学识见,但是有为政府给人的感觉依然是一个定义不清、内涵不明的概念,也不乏大量具有误导性的地方。
我们欢迎并感谢田教授的认真批评与讨论,其中不乏灼见,促使我们对新结构经济学的相关核心概念做出更加精确有效的定义,对容易产生混淆与误解之处做出更加清晰完整的阐述。但令人遗憾的是,田教授对新结构经济学中的有为政府的理解存在着很多偏差与误解,而且有些批评意见逻辑不够严谨,属于臆测性的引申与歪曲,容易造成学术界与政策界对整个新结构经济学框架的进一步误解与混淆,所以非常有必要做出有针对性的回复和澄清。
有鉴于此,林毅夫教授曾专门撰文对田教授的批评做出了简短的回应(林毅夫,2016),但从田教授随后的再回复中,我们不难看出他对新结构经济学的不少误解与偏见仍未改变(田国强,2016)。作为多次受到田教授点名批评的新结构经济学的研究者,我们本着“真理越辩越明”的态度,对田教授的批评与质疑做出了独立的回应。这样一方面,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更加清晰地阐述我们对新结构经济学中有为政府的定义与内涵的理解,并对林毅夫教授的回复做出补充,进一步澄清田教授的误解之所在;另一方面,确如田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在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与阐述上,我们与林毅夫教授之前所做的论述并不完全一致,所以我们也愿借此机会向林毅夫教授与其他新结构经济学的研究同仁求教。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阐述新结构经济学对有为政府的定义,并对若干相关概念与内涵做出界定,澄清有关误解;第二部分重点论述有为政府的“动态变迁”含义;第三部分阐述有为政府的“改革”含义;第四部分试图归纳有为政府与有限政府之间的主要区别;第五部分讨论有为政府的条件与适用范围;第六部分简要回顾并梳理学术文献中关于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所应扮演的角色的相关论述;第七部分讨论新结构经济学未来关于有为政府的可能的研究方向;第八部分是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