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生遗续 代代相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节 文化传统之机要

在文化人类学的研究中,自然/文化(nature/culture)表现为一个二元组合的互为、互动的关系结构。人类具有两种属性:自然属性和文化属性。人类首先被认定为生物种类中的一种,即“人类”(mankind)。因此,人类学在研究人的时候,必先藉于此,即强调人类的“生物性”(animalism)。人类学家利奇把生物性的生存需求看作是人类突显社会结构关系的基本行为,属于人类的本能——“人类自然属性的一部分”。[68]缘此阐释,人类的生物性遗传正是保证人类繁衍的需要。只有这样,作为生物物种的人类才不至于灭绝。今日所说之DNA大致可以归属。

如果生物性遗传表明人的“生物性”传承的话,那么,文化传承则凸显“社会性”的传承。人类生物传承必然延伸出“社会性”,最近者反映在“亲属组织”中。人类学所说的“世系”(lineage)便是一个关键词。所谓世系,指依据一个可知的共同祖先的代际传承原则建立起以非血缘群体为基础的社会组织。[69]换言之,世系强调不同的血缘关系,即以族外婚(血亲禁忌)原则建立婚姻和家庭,在继嗣传承的线索上有一个可确认的祖先,按照父系、母系或双系的方式进行代际传递。在这个关系中,生物性(自然繁衍)与社会性(亲属组织)便形成了一个难以完全分隔的共有关系。同时,文化传承的社会性具有独特性,比如反映在亲属制度中的世系时,存在一种传承的权力化,即亲属制度中的世系传承不仅是财产的继承,也是权力的传承,当然也包括责任和义务的传承。事实上,在当今以父系制为主的社会里,父系线索的世系传承也同时表示为一种男权的宣言。

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遗产的“传承”也包含“血统”传承中的“生命史”(life history)意义。我国的遗产传承与亲属组织中的继嗣制度有关,所以“传承”必言及“世系”。这是“家国”之要。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人类学家张光直先生就商代的传承做出如下判断,即商王的王位在十个以天干为代表的嗣(世)系中传承,两代商王的关系为舅甥非如史家一向以为的在同一个嗣(世)系中以兄弟或父子关系相传。[70]这一观点在学术界,特别在人类学亲属制度的研究上引起强烈反响。商代的传承原则上次子、兄弟抑或舅甥虽然关系重大,因为前者是维持在“父系”线索上,而后者则可能包括“母系”遗留,毕竟“舅甥”是母系线上的关系。[71]不过,对这一问题无论有多少种观点,都不妨碍我国的“传承”首先建立于亲属组织的基础上,即“族、宗、姓”的位阶关系。[72]事实上,英文heritage(遗产)与heritance(亲属制度中的继嗣与传承)同源、同根。

近年来,“传承”一词逐渐为人们所熟悉,一个潜在的原因是随着社会的转型,文化传承的问题被提到一个历史的高度。但是,当我们回顾历史的时候,一方面我们被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所震撼;另一方面,我们也同时了解到历史上许多珍贵文化遗产被毁灭,其中不少是人为。这也构成了我国历史遗产值得反思的部分。秦始皇“焚书坑儒”,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隋炀帝“焚毁纬书”[73]等等。我国历史上在朝代更替时,新朝时有摧毁前朝遗留;或在进行所谓“新政”之时,时有拿传统开刀;五四运动(“捣毁孔家店”)、“文化大革命”(“批林批孔”)都现“身影”,值得我们深切反思、反省。当然也包括我们对历史上因为某种观念、权力的作为,以及“破旧立新”观念等所形成的沉痛的反思性遗产。只有将这一份沉重的遗产时常拿出来参照,才能痛定思痛,促使我们宣誓永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否则,今日之遗产传承、保护,依然无法保证明日重蹈覆辙。“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建立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否则便无言说的前提。

无需讳言,当下所谓“传承”,直接的原因是我国正在开展轰轰烈烈的“遗产运动”。传承因此成了特定语境中的高频率用语。具体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上,政府还引入了一种被称为“传承人”的模式。[74]这些新概念的出现和采借,时常让人们产生一种误解,以为它是个新东西。其实不然。就文化而言,无论我们是否强调“传承”,无论借用什么概念,都表现为“象”的层面;就“脉”来看,文化传承时刻都在进行。它是一件自然的事情和事件。人们今天强调“传承”,不过旨在突出那些在现代社会中被凸显的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表现为“文化的多样性”的濒危处境。而事实上,无论人们强调与否,文化传承都在进行,因为它与生命延续,生活继续融为一体。生命和生活本身就是传承,就在传承。

文化传承表现为穿越历史的共性,同时又有在特定情境中的特性。因此涉及不同的历史语境(历时-时间)和特定生成环境(共时-空间)交织而成的认知体系、知识体系和表述体系。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形式是“观念”和“行为”。马文·哈里斯据此认为,观念和行为伴随着物质的产生和再生产过程。[75]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传承也是一个社会知识的再生产模式。在文化传承的形制中,“文化唯物主义建立在被人们所忽略的遗存基础上,即由技术经济和技术环境(techno-economic and techno-environmental)所决定”。[76]按照哈里斯的文化唯物主义论,人类社会存在着一个“普世性模式”(universal pattern),“它是一整套系统——足以提供在可被观察范围内的各方面综合因素和机构——文化体系的逻辑和分类组织。”[77]任何文化传承都脱离不了“唯物主义”的传承根据,并由此建立一整套的社会组织和制度。哈氏的理论大抵不错,“文化传统”亦可凭照。

文化传统与文化传承在某些方面可以相互言说,但二者实有差别。如果说文化传统偏向于指示综合文化传续的整体性,那么,“文化传承”则更多地表明一种具体的制度和方式,特别表现为“传承文化”的功能。以知识系统论,我们用文化传承来讨论各类文化遗存时,会将特定的地缘群体所积累、所形成的“知识系统”(knowledge system)的“文化传统”具体化,形成对传统特殊的、表述性“落实”方式和手段,这属于传承文化的范畴。比如文化传承在中国传统的农业伦理中,更为集中地表现为“乡土社会”的“本色”:“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78]所以,文化传承的基层单位是乡土社会。简而言之,实践文化传统有赖于传承文化的具体性。美国人类学家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79]可为“文化传承/传承文化”搭建一个合作平台。

这方面最为贴近的含义和表述当数“民俗”与“风俗”,二者有时可以互用。[80]现代人经常将风俗视为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生活,即老百姓的生活;所谓“五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事实上,古时之“风”与“俗”非同类词,而是对照词。《汉书·地理志》中说:“上之所化为风,下之所化为俗。”即“风”是从上至下的教化所生产,“俗”则是下层人民自我教化的结果。《汉书·地理志》还有另外一种说法,意思是说“风”是自然条件促成的;“俗”是社会条件决定的。孔子曾以论及礼乐的时候说过:“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风俗成了建立社会伦理基本的范畴。从“俗”的字符可知,其为形声字,由意符的“人”和声符的“谷”组成,表示人不断学习重复进行的意思,即习惯。从古代文献记述的基本意思看,文化传承袭用了“民俗”的基本意义。[81]众所周知,在文化遗产的研究中,“传承”的原则之一是“整体传承”。在这方面,澳大利亚“有意义的地方”(a significant place)概念值得借鉴。它强调在一个具体的地方,原住民与外来文化相融合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文化传统,与笔者提出“家园遗产”的文化传承异曲同工,都强调特定的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家园”的纽带关联。也与学术界所强调的“社区参与”的原则相符合。[82]

文化遗产除了地域性、地缘性传承外,还需要特别重视的是,文化传承存在着一种超地方、超地域的“远承”方式。比如“丝绸之路”“玉石之路”“茶叶之路”“茶马古道”等,我们不仅仅要把它们视为线路遗产,还要把它们视为一种文化遗产的“远承方式”。这种方式超越了近代民族国家的领土边界范畴和范围,把文化的传播与传承把两个维度,即时间和空间延伸到更加长时段的历史和宽广的空间范围。商道的交通、货物的交流是人类古来存续的生存方式之一;“线路遗产带”不只面临“开发”,也要探索“远承”作为一种文化遗产传承方式的历史逻辑与传承机理。方式上,除了历史上的移民作为文化传承的“远承者”,[83]宗教、朝贡、留学、交换、物流、饮食、科举、学术、技术、观念等都可能成为传播和远承的内容和方式。

文化传承表现出多种维度,包括传承的主体、传承的权利、传承的保障、传承的对象、传承的制度、传承的范围、传承的方式等等。文化传承在具体的实践中主要遵循和遵守以下几个原则:自主性、自觉性、自动性。所谓自主,指文化传承的主体拥有文化自主权。今天的社会主要以法律保障的形式予以体现。在中外历史上,曾出现过侵略势力侵占国家和地区,殖民者对殖民地统治,大民族剥夺小民族文化传承自主权的历史和例子。笔者曾经在对贵州荔波瑶麓青瑶的调查过程中找到了一批历史文书,其中记录一个历史事件: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曾经以“政府布告”的形式禁止当地瑶族穿自己的民族服装,“如有发现,当场剪破。”[84]可以想见,在这样专制统治下的政治生态中,文化传承的自主性无从谈起。至于自觉,文化会附着在民族、族群、地缘群、宗教、家族等群体之中。反过来说,人们在长时间的历史过程中,以自觉的方式传承特定群体所认定、认同的文化对象、内容和形式,比如讲所属群体的语言等。自动则主要指文化传统缀入于日常的惯习所形成的自动性传承。

文化遗产事业的根本是文化的传承。如果说传承是保障文化得以经久性的进行代际传递的话,那么,传承方式便显得尤其重要。因为它是真正使得文化遗产可以按照良好的意愿薪火相传的有效途径和手段。有学者将我国现行文化传承制度的主要传承方式概括为:1、对象传承、行业传承、个人传承、家族传承、群体传承、宗教传承、地缘性传承、性别传承(如女书)、年龄段传承——主要指传承的范围。2、引入性传承、指导性传承、示范性传承、技术性传承、项目性传承、生产性传承、推广性传承——主要指传承的模式。3、观念性传承、行为性传承、身体性传承、事务性传承、技能性传承、行业性传承、秘方性传承、非名录性传承、特殊对象性传承——主要指传承的类型。具体方法是“传承人制度”。[85]当然,我们也还可以创造、归纳出不同的传承方式。上述所罗列的传承方式中有不少也还在实践过程中,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适用于同一种传承方式,比如现行的传承人制度,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有鉴于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适度、效果等都需要做进一步的评估。以目前的政府主导的传承人制度,具体做法是按传承人的级别(国家级、省级等)高低给予相应的定额性津贴发放。以目前的情形来看,这种制度和方式是否适合,尤其对所有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有的甚至适得其反。比如有些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完全源自于民间的群众性自发行为和方式,结果政府给予其中少数“传承人”定额津贴,反而伤害了大多数民众的自发性和积极性。因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式和传承效度的评估制度显得非常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