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拘留。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规定实施。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①扣留车辆。
②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③拖移机动车。
④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⑤收缴物品。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①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②有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③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④公路客运车辆或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⑤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⑥机动车有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⑦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⑧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⑨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②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③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④驾驶有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⑤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4)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①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②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③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④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⑤对酒后行为失控或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3.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1)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5)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2)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但未达20%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4)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6)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7)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h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min的。
8)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9)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3)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违反规定载客的。
2)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3)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但未达50%的。
5)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6)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7)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8)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逆向行驶的。
9)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0)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1)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4)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2分
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但未达20%的。
2)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3)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4)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5)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6)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7)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8)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加塞的)。
(5)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不按规定会车的。
3)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