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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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的比较

指出这两种模式实现不同的道德目的是有必要的。世俗—自由模式基本上承认社会的现实,允许社会发生适度的变革。这一模式包括了若干关于代议制政府运行的假设:(1)不存在任何超过公司或企业垄断的权力垄断;(2)同样的规则适用于所有人,即作为法律人格,人人平等;(3)在一个法治的背景下满足人的偏好,行使权力者受到法律手段的制约——例如,通过对行政部门的控制,等等。宪法、法律和政府的实际结构被看作是一种无缝网络,在这一网络中权威的象征就是社会契约(即使“契约”一词也是来自法律)或在规定政府活动条件的人们之间达成的契约。

神圣—集体模式反对现状。例如,它不像世俗—自由模式那样,假定教育制度应当创造一种在理解当前问题时充分支持对立观点的环境,只要面临的问题是共同的,应当宽容地对待相反的观点,允许这些观点之间进行交流。神圣—集体模式更喜欢从政治上来解决这类问题,在特定的重要政治问题上通过权威方式实施有选择的交流。如果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将人们引向使用一种共同的社会语言,那么结果就是实现交流的一致性。这就是为什么符合神圣—集体模式的制度所使用的政治语言总是如此重要,重要术语不断地被强化来确定政治正统。这是一种被认为不存在理所当然而是必须建构一种共识的制度——与世俗—自由模式中的情况恰好相反。

这两种模式位于政治体系的连续统一体相反的两端。然而,决定它们之间距离的,不仅仅是它们各自的政府形式,而且也是两个相关的因素。第一个因素包括了价值和目的。世俗—自由模式扎根于个人自由的理念之中,使自由最大化的条件成为其核心目的。现代团体政治远离了这一纯粹类型。多元主义不是由单个参与者(一人一票)所构成,而是由团体竞争所构成。这些团体(政治团体)努力使自己的权力最大化,个人忠诚于团体。团体导向的民主对于古典自由主义传统而言,就像大型企业对于纯粹经济竞争理论一样,在理论上它对于自由主义模式就像垄断竞争对于纯粹竞争的关系一样。

在连续体的另一端,政治团体而非个人组成了政治体系。全部的政治团体构成国家,政治团体从国家那里获得了它们的法人人格。个人仅仅是作为一种构成法人团体的基本“粒子”而存在。高度强调集中的权威,任何权威的分散被看作危及整体的行为。这样一种制度可以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但是平等的意义与前一种模式中平等的意义不一样,因为它不会推动个人需要的满足。世俗—自由模式假定通过代表社会成员需要的总和的政策产生一种均衡,社会成员在理性、自由和竞争的价值指导下满足自己的需要。神圣—集体模式假定任何这样一种政策是不充分的,因为人们知识的有限。的确,制度必须体现团结、增长和发展的价值。集体类型创造了权威并在社会中小心翼翼地分配权威。它被看作是一种社会创造的过程。自由类型迎合了既有的权威制度,在既有的法律限制内行使权力以实现不同的目的。值得一提的是,世俗—自由模式难以解决树立权威的问题,不得不诉诸如社会契约之类的神话来实现这一目的。

历史上,我们可以看到这两种方法之间的联系。所有的自由制度均从早期的集体制度演变而来,在演变过程中权威得以建立。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认为这两种类型与现实中的政治体系相互关联,现实中的政治体系首先需要解决权威问题,随后需要解决公平问题。

当然,这一观点有些问题。世俗—自由模式不能建立权威么?答案显然不是。但是因为这一模式无法轻易地建立权威,那么有利于其建立权威的条件是什么?哪些条件有利于其替代模式?如果在两种模式之间存在关联,且最终目标是建立世俗—自由模式,是不是当世俗—自由模式出现的前提存在时,支持一种激进的、有机体的、集体的社会就是不正当的?

这样思考就会产生大量的问题。如果在一个新国家中,建立权威的可能性很小,是不是建议该社会建立一种自由制度?还是国家的领导人是否应该从一开始就建立集体模式?这个问题并不抽象。从1945年开始,殖民地社会颁布了许多自由主义宪法,但许多国家在独立后仅仅几个月就解体了。没有一个国家是从集体模式开始的。或许这只是强调这些核心问题在两种制度即公平和权威中是如何地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