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社会政策一——青苗法
第一节 青苗法之由来
安石之青苗法,人但知其为放债征利,漫为诟病,其实乃常平仓法之变相者耳;故当时官文书皆称常平新法。盖宋初各州县原有常平广惠仓,安石因其旧规,斟酌改革。欲知青苗法之源流,不可不明宋初建置仓储之沿革。后世言青苗法者,往往迷其所自,故特详焉。据史载历朝建置如下:
(一)宋太祖乾德元年,诏以多事之后,义仓浸废,令诸州于所属县各置义仓。自令官收二税,石别税一斗贮之,备凶歉给与民。
(二)太宗端拱二年,置折中仓,许商人输粟,优其价,令执券抵江淮,给其茶盐。
(三)淳化三年,分遣使臣于京城四门置场,增价以籴,令有司虚近仓以贮之,俟岁饥即减价粜与贫民。
(四)淳化五年,令诸州置惠民仓,如谷稍贵,即减价粜与贫民,不过一斛。
(五)真宗景德三年,诏于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两浙各置常平仓。(惟沿边州郡则不置)以逐州户口多少,量留上供钱一二万贯,小州或二三千贯。各州委幕职一员,专掌其事。每岁夏秋加钱收籴,遇贵减价出粜。凡收籴比市价量增三五文,出粜减价亦如之,所减不得过本钱。大率万户岁粜万石止于五万石。或三年以上不充粜,即回充粮廪,别以新粟充数。
(六)天禧四年,诏荆湖、川陕、广南并置常平仓。
(七)仁宗朝,发内藏库金帛以助粜者,前后不可胜数。
(八)英宗治平三年,常平入五十万一千四十八石,出四十七万一千一百五十七石。
观上述沿革,可知宋代仓储之法,肇始于太祖,而大备于真宗,至英宗治平三年而有籴粜石数之统计。安石相神宗,励精图治,是时常平仓法日久玩生,因循隳坏,特加修改,冀以助民。以钱代谷,钱曰青苗,遂相沿曰青苗法云。初陕西转运使李参,以部内多戍兵,而粮储不足。令民自隐度麦粟之赢,先贷以钱,使谷熟还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廪有余粮。青苗之名,实沿于此。
是时常平仓法隳坏之情形,有如司马光所言:
常平之法,……向者有因州县阙常平籴本钱,虽遇丰岁,无钱收籴。又有官吏怠慢,厌籴粜之烦,虽遇丰岁,不肯收籴。又有官吏不能察知在市斛斗实价,只信凭行人与蓄积之家通同作弊;当收成之时,农人要钱急粜之时,故意小估价例,令官中收籴不得,尽入蓄积之家;直至过时,蓄积之家,仓廪盈满,方始顿添价中粜入官。是以农夫粜谷,止得贱价;官中籴谷,常用贵价;厚利皆归蓄积之家。又有官吏虽欲趁时收籴,而县申州,州申提点刑狱,提点刑狱申司农寺,取候指挥,比至回报,动涉累月,已至失时,谷价倍贵。是致州县常平仓斛斗,有经隔多年,在市例价,终不及元籴之价,出粜不行,堆积腐烂者。此乃法因人坏,非法之不善也。
司马氏此项札子,系进于元祐之初,其所述腐败情形,皆指治平以前而言。后朱熹亦谓:
常平义仓,为法太密;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视民之殚而不肯发,往往令其封钥,递加传授,或至累数十年不一訾省。一旦甚不获已,然后发之,则已化为浮埃聚壤而不可食矣!
司马光谓为法因人坏,故主张因旧法以整顿之。安石则主张彻底改革,故除旧法而布新令。其青苗之名词,并非安石创设。先是,陕西籴谷,已尝有以钱代谷之例,即名曰青苗钱,至天圣中,始罢不复给。安石任鄞县令时,尝行此法而有利,故执政后,即推行于天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