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引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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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引注符号的位置

对全句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句子末尾句号、问号等标点之后。对句子中部分内容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该部分之后、标点之前;对句中字词的直接引用,引注符号应当紧接引号,置于其他标点之前。例如:

在《行政诉讼法》起草过程中,关于受案范围问题曾有热烈的讨论。〔1〕尽管多数学者主张概括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以使受案范围尽量宽泛〔2〕,立法最终还是采取了逐项列举的方式。比起此前各个单行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有所扩大”〔3〕,但与概括规定的主张还相距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