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引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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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同一文献多次出现

对同一文献的引用应当适度;除了对该文献的专门介绍和评论,一般不宜频繁、密集引用。

同一文献在文中多次出现的,第一次出现时必须引用完整信息,再次引用时可以略写。是否略写,由各期刊、出版社或者出版社授权编辑自行决定。为防止修改、编辑过程中发生错乱,作者投稿时不建议采用略写。

略写文献时,一般应当写明前注序号、文献作者、文献名称,必要时标注页码。文献作者前不加国籍,标示文献性质的“编”“主编”等可以省略;作者为三人以上的可以只写第一作者,后加“等”;文献名称可以略写副标题。例如:

〔16〕应松年、马怀德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源流:王名扬教授九十华诞贺寿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37〕同前注〔16〕,应松年、马怀德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源流》,第330页。

在不引起误解的情况下,上述文献也可以进一步略写为:

〔37〕同前注,应松年、马怀德书,第330页。

前后紧邻的两个引注,文献完全相同,而且没有其他文献干扰的,可以写“同上注”;所引文献是外文的,从该语种习惯,如“Ibid”。例如:

〔56〕R. v. Panel on Take-overs and Mergers,ex parte Datafin plc [1987] QB 815.

〔57〕Ib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