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法》概述
一、《安全生产法》简介
1.《安全生产法》制定(修订)历程
《安全生产法》是调整、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法》立法工作从酝酿到制定经历了20多年,在这一过程中,负责牵头组织起草的单位也随历次机构改革由原国家劳动总局先后更替为原劳动人事部、原劳动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法案的名称也几经变化,由最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先后修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劳动安全卫生法》、《安全生产法》、《职业安全法》,最后仍定名为《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方面的单行法律。
1994年,国家提出制定《安全生产法》,由原劳动部提出并负责起草,经过几年努力,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同年11月1日起,《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法律的决定,对《安全生产法》第94条进行修正,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发布,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特别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2014年2月25日,《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杨栋梁在会上作说明,解读了首修的三大亮点:强化落实企业责任、强化监管、强化问责。2014年3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8月7日至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草案》出台前评估会,就《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论证评估。2014年8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正式向外公布,规定《安全生产法》从12月1日开始施行。
因此,此次修法大概历时两年多,由97条变到114条,增加了17条,修改了70多个条款。从结构、内容来看,吸收了国际上一些很成熟的安全生产的监管经验,平衡了各个方面的利益。此外,按照国家治国理政的新要求做出了修改。虽然2012版的《安全生产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2005年全国是“万人事故”——安全生产方面受伤害人数大约有12万人,到2013年是7万人,降低的幅度非常大,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取得了进一步发展,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就更高了,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总体来看,此次新《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幅度很大,是一部符合目前实际需要的《安全生产法》。
2.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据此,表明了《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在于: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直接的目的。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只能持续加强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极为重要的工作。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施行10余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其中具有基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意义的措施,就是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的建设,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确立基本的行为规范,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使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因此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使之符合不断变化的安全生产形势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目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成效是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来衡量的,不发生或者少发生事故表明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趋好,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明显,反之则表明安全生产形势不乐观,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取得实效。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体制、机制方面设计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和办法,使事故发生率和造成的伤亡人数不断下降。
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所在。党中央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要深刻汲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安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制定《安全生产法》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使这部法律的制度设计始终以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核心,成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制利器。
四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甚至一个单位重特大事故频发,不仅会严重影响经济发展进程,也会严重干扰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严重损害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形象。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是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因此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中央要求,顺应改革呼声,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3.修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思路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重点强化三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如何“重典治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