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运营模式
5.3.1 正线上应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南北向线路应以由南向北为上行方向,由北向南为下行方向;东西向线路应以由西向东为上行方向,由东向西为下行方向;环形线路应以列车在外侧轨道线的运行方向为上行方向,内侧轨道线的运行方向为下行方向。
5.3.2 轻型跨座式单轨各条线路相互衔接时,宜结合客流需求和工程条件,研究平行同台换乘、互联互通、跨线运营的运营模式。
5.3.3 正常运行状态下,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监控下运行。
5.3.4 客流断面变化较大的区段宜组织区段运行。列车运行交路应根据各设计年限客流量和分布特征综合确定。
5.3.5 列车在平面曲线上的运行速度应按曲线半径大小进行计算。列车在正线运行时,其未被平衡的离心加速度不宜大于0.5m/s2,且不得大于0.65m/s2。
5.3.6 列车牵引计算应在线路条件和车辆性能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站间运行速度、运行时间、能源消耗量及旅行速度。正常情况下,计算起动加速度、制动减速度不宜大于最大加速度、常用减速度的90%,且计算列车起、制动加速度均不宜大于0.9m/s2,并应充分利用惰行。
5.3.7 轻型跨座式单轨线路车站应设置站台门,列车进入有效站台端部时的运行速度,直线站不宜大于60km/h,曲线站应根据限界要求、超高设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安全的运行速度。列车救援时,故障或事故列车在正线上的推进速度不宜大于30km/h。
5.3.8 正常运行状态下,列车应在车站停止后车门才能开启;列车起动前应能通过目视或技术手段确认车门关闭。
5.3.9 站后折返运行的列车,应在折返站清客后再进入折返线。故障或事故列车退出运营前,应首先选择在车站清空乘客。
5.3.10 运营控制中心可控制数条线路。运营控制中心应具有对列车运行、供电等系统进行集中监控的功能。根据运营组织要求,车站可设置车站控制室,车站控制室应具有对列车运行、车站设备进行监视和控制的功能。